2018年7月,鄭爽和張恆的戀情被媒體曝光。2019年9月,鄭爽攜張恆登上《女兒們的戀愛》秀恩愛,結果節目還沒錄完兩人就分手了。當時大家並不知道,他們的一對兒女即將來到人間。

“天長地久有時盡,此恨綿綿無絕期”,兩人自分手後便開始了漫長的互撕。一年多來輿論都倒向鄭爽,畢竟她是頂流明星,在大家心目中又有着真實率性的人設。直到不久前的一天,張恆放出的一個超級大招使局面徹底反轉。

張恆發微博曬出了一雙兒女,並且直指鄭爽爲兩個孩子的母親,並且棄養兩個小孩。綜合張恆給出的證據及不同當事人的說辭,事件來龍去脈大概如下:

鄭爽因爲身體或工作原因,在美國找到代孕機構簽了兩份代孕協議。在代孕母親懷孕到七個月的時候,鄭爽和張恆的關係破裂,張恆一家和鄭爽一家發生了激烈爭執,且被張恆錄音。此後,鄭爽和張恆開始打官司,兩個小孩也因故滯留美國。

在張恆曝出的錄音中,鄭爽父親曾說“讓別人領養孩子”,鄭爽母親曾說“要寫好送養條件,送走就永遠不要再見面了”,鄭爽則說“這孩子真的打不掉,TMD我都快煩死了”。這些負面信息被曝出後,鄭爽的聲譽瞬間跌至谷底,一個“毒婦”形象油然而生。代言解約,作品下線,廣電時評發封殺聲明,鄭爽幾乎坐定要涼涼。

不過,這兩天情況又有反轉。鄭爽父親在採訪中爲代孕一事道歉,並且強調自己一家並未放棄兩個小孩,並且一直在爭取孩子的撫養權,錄音中自己一家確實說過一些不負責任的話,但那只是在失去理智的情況下說的。值得注意的是,他給出的律師委託信函以及向法院提出的訴訟,均表明鄭家確實在爭取撫養權,張恆則是阻撓者。

當然,真相到底如何,還要看雙方交出的證據以及對簿公堂的結果。不過,就算“棄子”一說確實是張恆污衊鄭爽,“代孕”卻是實打實的。

就我國的道德倫理而言,“代孕”違背公序良俗,爲公衆輿論所不容。就我國的法律規章而言,“代孕”被明令禁止,爲法律法規所不容。鄭爽冒天下之大不韙,無疑難以在娛樂圈立足,這也是許多品牌及平臺與其劃清界限的根本原因。

不過,代孕雖在我國被明令禁止,如《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法》、《實施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的倫理原則》等文件中都明確提出完全禁止任何形式的代孕生育,但代孕在實際生活中禁而不止,甚至由此引發過諸多法律爭端。

法院在審理代孕案件時也並未因代孕被明令禁止就簡單認爲代孕不合法。原因很簡單,代孕產生的小孩雖然不是以合法的方式來到這個世界,但他們既然已經來到這個世界,法官在判定與之有關的案件時不得不考慮孩子的利益。

比如2010年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區人民法院審議了一件“妊娠型代孕案”,法院即認爲:代孕協議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現,內容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對雙方當事人均有法律約束力,代孕母親並非孩子生物學上母親,與孩子無親子關係。

這裏說的“內容不違反法律禁止性內容”,指的是上面列舉的幾個禁止條令都是部門發的規範條例,法律效力小於原則性的基本法律。鄭爽與張恆的官司,在具體的審理過程中也會碰到這個問題。據說鄭爽是因爲身體原因才找的代孕,因此法院最終可能認爲她與代母簽訂的代孕協議有效。

這裏就出現了一個略顯荒謬的問題,大家一直說代孕違法,但是到了法庭中代孕協議又可能合法,這幾乎等同於說代孕並未違法。對此,不少法學專家持有異議,認爲代孕違背公序良俗,代孕協議也應當推定爲無效,進而認爲應當出臺針對性法律法規以明確這一點。

比如著名民法專家、社科院博導梁慧星教授即在《市場經濟與公序良俗》一文中認爲:

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合稱公序良俗,是現代民法一項重要法律概念和法律原則,在現代市場經濟社會中,有維護社會一般利益及一般道德觀念的重要功能,被稱爲現代民法至高無上 的基本原則。代孕是違反公共秩序和良好習俗的,屬於危害家庭關係的類型,應該基於公序良俗原則的強行法性質予以禁止

但是,法學界並非只有梁教授這一種聲音。查閱近年來有關“代孕”這一話題的學術論文,不難發現支持“代孕合法化”的專家居多。其中,中山大學的法學教授楊彪即是“合法說”的代表。

楊彪教授是個80後,現任中山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2019年曾入選“廣州地區十大傑出中青年法學家”,可謂是法學界的一顆青年學術明星。在《代孕協議的可執行性問題: 市場、道德與法律》一文中,楊教授寫道:

關於代孕現象的立法政策,傳統觀點認爲其與公序良俗相牴觸,應加以嚴格禁止。但基於福利經濟學的研究表明,市場機制與人身倫理的關係並非不可調和,在我國現有的約束條件下,代孕合法化的正面效應遠大於其負面效應。

楊彪教授認爲,禁止代孕反而使得“代孕黑市”氾濫,這些黑市明顯不如正規的代孕機構安全,對代母及嬰兒產生了極大傷害。對此,楊教授這樣寫道:

長期以來,禁止代孕符合社會道德這一判斷掩蓋了許多問題,“常識”立法的實際效果遠未達到預期,其負面的外部性被大大低估了。雖然國家三令五申嚴禁代孕,但結果卻是需求劇增、黑市氾濫……大量的經驗研究表明,以黑市爲典型的非正式市場遠不如正式市場有效率,存在着供需失衡、價格畸高、履約風險、安全保障等諸多問題。管制引發了黑市交易,這一讓人始料未及的結果說明,代孕立法的執行情況不容樂觀。

楊彪教授還列舉了在廣州開展的一項調查的數據,結果顯示:支持“代孕合法化”之人高達達 45%,超過了反對者42%的比例。男性多達 49% 的人支持代孕合法化,女性支持者亦有41% 的比例。

對此,楊彪教授做出了這樣的解釋:代孕的需求屬於剛需,這一點有別於消費、娛樂等彈性需求,國家很難通過道德說教和法律強制來改變這些人的偏好。所以,當道德與個人的基本需求相沖突時,以道德之名進行的管制就很難真正影響人們的選擇。

此外,楊彪教授還進一步論述道:對錯觀念只不過是各種社會力量博弈的結果,社會輿論風氣一旦發生轉向,是非曲直的標準亦隨之改變。也就是說,道德觀念並非一成不變的,當整體輿論方向發生變化,道德甚至倫理觀念都會隨之變化,反對代孕實爲思想僵化。

在說明了代孕不應當被完全禁止之後,楊彪教授還指出了“代孕合法化”的四點好處:一、老齡化與轉型時期的社會保障;二、提高女性的社會地位;三、改變傳統的家庭組建模式;四、有利於孩子的成長。

第一點說的是現在我國正步入老齡化社會,而代孕需求者多爲未孕夫妻、失獨父母等無子女人羣,他們正是老齡化加速的背景下社會保障體系的盲點。代孕的合法性有助於實現組建家庭方式的多元化,對社會的均衡發展有非常大的促進作用。

第二點是反駁女權主義者的觀點,女權主義者普遍認爲“代孕對代孕母親造成了身心健康和情感尊嚴的各種傷害,削弱了女性的社會地位,具有奴役女性的象徵意義”。但楊彪教授的觀點正好相反,他認爲:

代孕加速了社會權力從男性向女性的轉移,因爲代孕技術會減少女性對男性的依賴,女性得以從傳統的家庭角色中解放出來,還創造了對女性代孕服務的市場需求,其淨後果將是增加代孕女性的經濟收入……否定代孕協議的合法性,代孕女 性的經濟狀況不會因此有所改善,卻失去了爲數不多的收入機會。

第三點說的是傳統的家庭憑藉血緣關係組建,但代孕的出現可以使家庭通過血緣之外的情感來組建,這是一種更爲現代化的方式,符合社會發展的規律,能夠增加社會福利。

第四點說的是委託父母投入大量時間、金錢、情感來委託代母爲他們生育小孩,他們既然花了這麼多心思來要小孩,一定會好好地照顧、培養小孩,這對孩子的成長是非常有利的。

楊彪教授從正反兩個方面論證了其“代孕應當合法化”的觀點,洋洋灑灑汪洋恣肆,雖是從福利經濟學的角度切入,但考慮的範圍也很廣,在法學界產生了不小的影響。筆者剛開始看他的說法,覺得有理有據,但稍作思索,卻覺得很多地方沒有道理。

楊教授認爲,禁止代孕導致黑市氾濫,使得代孕雙方的利益都受到更大損害,因而不應該禁止。這個說法其實是有很大漏洞的,因爲很多違法犯罪行爲都被禁止,當然也導致黑市的產生,比如毒品、賭博。但我們不會因爲毒品黑市的產生,就認爲不應該禁毒,代孕也應作如是觀。

楊教授認爲,代孕有助於女性地位的提升。這個說法更是經不起推敲。從倫理的角度來說,商業代孕的實質是女性出租自己身體的一部分獲取報酬(雖然存在無償代孕,但實際很少很少),這就使得代孕者成爲了一種工具,構成了對人格尊嚴的嚴重侵犯。

況且,在代孕中,代孕者很容易對嬰兒產生情感上的依戀,在交易之時勢必使代孕者在情感上受到傷害。懷胎十月產生的情感,可不是說斷就斷的,代孕母將孩子交付給他人這一行爲簡直就是反人性的。此外,代孕者在懷胎的過程中可以說是冒着生命危險,不少代孕者都經歷過流產。

因此,筆者實在無法認同楊教授的觀點,即代孕合法化有利於女性社會地位的提升,能夠真正幫助需要幫助的女性。事實上,這隻會使弱者越來越弱,強者越來越明目張膽地剝削弱者。

楊教授認爲通過非血緣因素組建家庭是一種社會的進步,這種說法在學理上或許說得通,但卻嚴重違揹我國的傳統。數千年來,我們都認爲“孕者爲母”,這是家庭倫理的一個基石。況且,血濃於水,在血緣基礎上產生的情感難道不比在非血緣基礎上產生的情感濃厚?代孕生育的小孩,難道會比懷胎十月生育的小孩與母親的情感更深?

小新認爲,代孕合法化的論調實際上是打着人性的旗幟反人性,喊着提升弱勢女性地位的口號而剝削弱勢女性的荒誕論調。

武漢的一位代孕媽媽在接受記者採訪時曾哭訴道:我遭的罪,是無法用金錢來彌補的。自2011年起,她曾多次接受代孕手術,可每次都是懷孕不久後便流產。有一次,她更是險些喪命。到了2013年6月的時候,她再次成功懷孕,可6個月後又不幸再次流產。醫生告訴她,今後她懷孕的幾率非常小,即便懷孕,也有生命危險。

此外,代孕生育的嬰兒的權力也時常得不到保障。他們在成型後如果被發現有生理缺陷,往往會被處理掉。即使在生下來之後,如果他們不能令代孕夫婦滿意,也可能被拋棄。我們無從得知,多少無辜的生命剛剛來到這個世界,就被親生父母給終結了。

無因此,筆者認爲:論是何種形式的代孕,都是對代孕母精神與生理上的嚴重傷害,都不利於因此產生的嬰兒的健康成長,都容易誘發倫理道德的滑坡,都容易對公序良俗造成嚴重損害。因此,代孕實在不應當合法化,而應當被全面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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