及時處置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實施過程中的異常情況,有效防範風險,保障補貼資金安全,1月5日,廈門市農業農村局印發了《廈門市農機購置補貼異常情況報告制度》(以下簡稱“制度”),此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本制度所指異常情況,是指全市農業農村部門在實施農機購置補貼政策過程中,發現本市農機購置補貼機具投檔、機具覈驗、違規處理存在違反國家或廈門市農機購置補貼政策規定的異常情況,需要向上級農機管理部門報告的制度規定。

農機購置補貼機具投檔、機具覈驗和違規處理等異常情況,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參與廈門市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實施的企業,在提供產品信息時,未按要求提交補貼產品資質證書(農機推廣鑑定證書、農機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農機自願性產品認證證書)等紙質材料,或在農機購置補貼輔助管理系統中上傳不實信息。

(二)農機產銷企業開具補貼機具發票價格與購機戶實際支付金額不一致。

(三)銷售的補貼產品存在補貼額虛高、套補騙補的情況。

(四)自願參與補貼政策實施的農機生產企業未落實承諾制。

(五)在機具覈驗時,發現補貼機具型號、出廠編號、發動機號等實際信息與補貼系統內登記信息不一致。

(六)發現補貼機具存在質量問題或重大安全隱患。

(七)短期內出現大量購置同類機具申請補貼或同人連年購置同類機具申請補貼。

(八)違反農機產品“三包”規定,不積極處理或引起投訴。

(九)在處理違規行爲後,發現該違規行爲普遍存在或其他省也存在類似違規問題。

(十)其他可能影響補貼政策規範實施的異常情況。

發現農機購置補貼異常情況後,應按照以下要求啓動報告制度:

(一)市、區農機購置補貼實施機構發現或接到異常情況線索報告後,由發生地區級農業農村部門組織調查覈實,報市級農業農村部門備案,市級將採取相應措施處理。

(二)區級農業農村部門對異常情況調查覈實後,如涉及違規行爲,應按相應的管理權限,依照《廈門市農機購置補貼產品違規經營的行爲處理細則(試行)》等相關規定處理。

(三)出現影響農機購置補貼政策規範實施或正常開展的異常情況,區級農業農村部門應向市級農業農村部門書面申請採取暫停補貼等措施,市級將視情況向農業農村部農機化司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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