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老人被勸3天內喝下150瓶保健品,出現嘔吐、腹瀉等不良反應後,銷售人員郭某竟稱是“排毒”現象,推薦老人堅持服用,最終致老人死亡。後郭某因犯過失致人死亡罪獲刑2年。

2021年2月8日北京豐臺法院對該案民事部分進行宣判,判處郭某及另一名勸說老人服用保健品的馬某,共同賠付老人家屬65萬餘元。

老人150瓶保健品當水喝身亡 推銷員被判刑

據家屬羅女士稱,其母親曾6次患有腦梗,還做過心臟搭橋和胃切除手術,身體一直不是很好。2017年,經鄰居馬某介紹,結識了某保健品店負責人郭某。對方稱看到老人氣色不好,於是大力推薦服用公司產品“福龍口服液”,稱能排除體內垃圾,還能治療多種疑難雜症。

羅女士父親也表示,在店內,郭某給包括自己和愛人在內的15位老人講課,稱“福龍口服液”的老闆六七歲開始行醫,還自主研發了這款口服液,不僅能幫助提高免疫力,還能延年益壽,使人脫胎換骨,排出人體垃圾,並稱一個療程七天,一天至少喫10盒,1小時內喫完效果最好,而且特別強調,必須喫到拉肚子、嘔吐效果纔好。

不過,羅女士表示,該口服液標明的用量爲每日兩次,每次一至兩支。但郭某、馬某在其母購買了口服液之後來到家中,在3小時內幫助老人喝下了10盒共60支該口服液。很快,母親出現了嘔吐、口吐白沫、腹瀉等反應,但郭某稱這是屬於排毒的正常現象,推薦老人堅持服用。

據羅女士父親的證言,老人三天內服用了150瓶“福龍口服液”,之後腹瀉、嘔吐了數十次,於第三日突然離世。

2018年1月,豐臺檢察院以過失致人死亡罪,對郭某提起公訴。法庭上,郭某稱,在案發前羅女士曾因服用口服液問題與母親通電話發生爭吵,也可能引起老人情緒激動,導致心梗。且第二天老人精神狀態尚好,還堅持服用了6盒口服液,故老人死亡與服用口服液並無關聯。

法院認爲,羅女士案發前與母親通電話的行爲並非該案因果關係的介入因素,不能阻斷過量服用口服液與老人被誘發冠心病、急性心肌梗死因果關係的成立。

後經豐臺法院審理認定郭某的行爲與老人的死亡之間存在因果關係,故一審以過失致人死亡罪,判處郭某有期徒刑2年,郭某提起上訴。2019年8月7日,二審駁回其上訴請求,維持原判。

口吐白沫、腹瀉不止 老人身亡 勸說者:跟我們有什麼關係?

刑事案件判決後,老人家屬將郭某及鄰居馬某訴至北京豐臺法院,要求二人連帶賠償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撫慰金等共計76萬餘元。

8月13日上午,該案在豐臺法院花鄉法庭開庭審理。郭某對老人家屬的訴訟請求基本認可,但鄰居馬某卻表示,老人是在瞭解產品後才購買的,沒有人強迫老人購買或服用。雖然自己事發時和郭某一起前往老人家中,但只是應老人邀請去做客。

馬某說,2017年3月8日上午,她帶着老人開車到郭某店裏聽產品介紹,老人在聽了療效後當場服用了5支,後郭某開車送其回家。

同年3月10日9時許,馬某再次到老人家做客,並幫助老人大量服用保健品做準備。“我就是燒水把保健品溫上,開瓶蓋開始讓老人服用。”馬某說,半個小時之後,郭某也到了老人家,幫助老人服用保健品,直到中午12時許,老人將10盒口服液全部喝完,一共60支。

據馬某回憶,老人當即就出現口吐白沫和半透明膠狀液體的情況,上了3次廁所,排便20多次。“我和郭某就解釋稱,這是身體內垃圾毒素排除體外的正常現象,不用擔心。”馬某說,到了次日,老人照着自己的方法又連喝了9盒,依舊出現口吐白沫、排便10多次的症狀。

“到了12號上午我和郭某又去了老人家,爲她燒水、開蓋、溫保健品,這次她一共喝了6盒口服液,到最後實在喝不下去了,也就算了,記得老人排便5次左右。”馬某說。

據法院調查發現,老人服用的口服液包裝上明確記載着食用方法,“每日早晚各兩次,一次1至2支,啓開瓶蓋後及時飲用,也可以適當加大用量。”

庭審中,郭某、馬某均認可其知曉涉案口服液的正常使用劑量,亦均認可知曉老人身體狀況不佳的事實,並承認涉案口服液的法定代表人爲郭某母親,郭某任公司經理,馬某爲合夥人。但馬某稱未收取老人購買口服液所交任何款項。

“她要喝多少自己掌握,跟我們有什麼關係啊?”馬某說。

法院經審理認爲,在郭某過失致人死亡的刑事訴訟案中,法院生效判決已認定老人在3天內大量服用涉案保健品,與老人死亡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2017年3月9日至12日期間,郭某與馬某二人在明知老人身體有疾病、且明知涉案保健品正常服用劑量的情況下,仍勸說並幫助老人在超過正常劑量10餘倍的情況下大量服用該口服液,故其二人的行爲存在過錯且與老人死亡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另正常人應當具備對事物的合理判斷標準,並對此承擔相應責任,該案中受害人系70多歲老人,耄耋之年,身患多種疾病,其購買保健品之目的即希望通過服用保健品健身強體,儘快擺脫疾病纏繞。而郭某、馬某二人恰恰利用其老年人心理,先對其推銷授課培訓,而後又以熟人現身說法的方式,不斷慫恿、暗示老人連續3天超大劑量服用。且期間郭某、馬某二人均在老人旁勸說,幫其燒水、開瓶,在老人出現副作用時更是勸說是“療效反應”,致使老人喪失主觀判斷力,不能預見大量服用該口服液對其身體有害的事實,郭某、馬某應對損害後果承擔全部過錯責任。

最終,法院判決郭某、馬某於判決書生效之日起7日內連帶賠償老人家屬死亡賠償金、喪葬費、交通費、存放遺體費用共計65萬餘元。另由於郭某已受刑事處罰,對受害人具有精神撫慰作用,不再承擔精神損害撫慰金,故判決馬某於判決書生效之日起7日內,賠償老人家屬精神撫慰金5萬元。

文/王浩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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