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曾經的女記者馬金瑜自述被丈夫家暴一事持續發酵,引爆輿論。婦聯、公安機關等多部門介入調查,中央政法委也發聲稱,鄉風民俗也不應是家暴的“擋箭牌”。而法律人士也針對家暴行爲的維權和離婚處理等進行了法律解讀。

事件

前女記者遭遇引關注 其丈夫否認家暴和出軌

曾是一線城市女記者的馬金瑜嫁給青海蜂農,做助農電商,近日卻撰文自述長期遭受家暴、攜子出逃。

2月6日,題爲《另一個“拉姆”》的文章在網上瘋狂轉載,目前閱讀數已達10萬+。文章開篇介紹,作者馬金瑜是一位曾在一線城市工作的媒體人,爲了愛情遠嫁到西部一個閉塞地區,養蜂養花的世外桃源生活曾被傳爲美談,但是現實中她卻長期遭遇家暴,爲了孩子選擇了隱忍。

馬金瑜在自述中稱,2015年,他的老公在一次半夜酒醉回家後,突然安找事暴打她,“暴打是突然開始的,我的眼睛登時模糊了,拳頭不斷砸在我的頭上,頭髮被抓着,動不了,只聽見孩子大哭着。”她描述,頭被擊打的瞬間,小便失禁了。

文中寫道,“一直打到早晨,……我沒有報警(也許這是最糊塗的,一次也沒有報警),孩子還睡着,我叫來女工周毛,只電話說,我快被打死了……她帶上丈夫一起來勸孩子父親,我帶着渾身的傷,暈暈乎乎地到了西寧,青海人民醫院,檢查是眼球血腫,眉骨骨折。醫生需要給眼珠上注射藥物,同時喫含有大量激素的藥物治療眼睛,孕婦禁服,也就是這時候,我才發現自己有了老三。醫生說,你治眼睛就不能要這個孩子了。我說,我要孩子。我妥協了,回家了。”

馬金瑜稱,這樣的日子幾乎每個月都會捲土重來。“他開始下手打得越來越重。”男方還存在出軌的行爲。

直到後來她最終帶着三個孩子離開青海。她解釋,“今天,寫這一切出來,不是要博得同情,只想原原本本地,把我曾經離開青海那個縣城的謎底揭開。”

有媒體採訪到了馬金瑜的丈夫謝德成,他否認了家暴的事實,稱有時候鬧矛盾,只是“早上不說話,晚上又和好了”。至於文章中描述的馬金瑜被打到眉骨骨折,是在帶孩子去西寧檢查孩子身體,回來的路上發生了事故。“她的眉骨骨折了,我的左側肋骨斷了,孩子腦袋撞到了變速箱掛擋。”

據謝德成稱,馬金瑜文章中稱被打到鼻青臉腫和大小便失禁的事情,都沒有發生過。他確實在2011年打過馬金瑜一巴掌,“當時我父親喝了酒,她罵我爸爸,我在中間很爲難。”謝德成說,馬金瑜說的出軌,其實是他跟另一個幹活的女工在喝酒,“並不是出軌”。

謝德成稱,他們在青海當地開公司,賣農產品,一起生活了七八年,有三個孩子。自從馬金瑜出走後,三年間他一直沒有馬金瑜和孩子的消息,直到通過媒體看到網傳文章,雙方目前還沒有辦理離婚。

進展

多部門已開展調查 中央政法委也發聲

據瞭解青海省婦聯已經介入此事,媒體報道稱,省婦聯經排查,事發屬地爲貴德縣婦聯,將成立工作專班負責該事件,但目前暫未聯繫到馬金瑜本人。謝德成則稱,他也在接受當地相關部門的調查。

2月7日,青海當地公安部門稱,已介入展開全面調查。

2月7日,中共中央政法委官方微信公號“中央政法委長安劍”也發文稱,馬金瑜遭受了多年的家暴,卻選擇一次次隱忍。也許她在依賴習慣與深陷恐懼之間不斷徘徊、矛盾、猶豫,卻又無從選擇;也許她的認知觀早已在多年家暴婚姻中扭曲,一直在自我檢討、迎合對方,已完全失去了自我。

施暴是一種癮,一旦開始,覆水難收。殊不知,隱忍也會上癮,一次將就,次次遷就。

所慶幸的是,忍了多年後,馬金瑜終於敢揭開這個膿瘡。緊閉房門裏那幾平米的空間,從來就不是法外之地——家暴,絕不是家務事;受虐,本不該再隱忍。隱忍退讓只會自斷生路!

兩口子鬧彆扭,本就是兩個人的事;但若觸及法律的底線,必然會被追究到底。當一個人把家暴當成家常便飯,政府和法律必當挺身而出,對施暴者依法嚴懲,對社會惡習堅決革除!

法律是保護被家暴者最可靠的盾牌。家暴是違法的,並且在全世界範圍內隱祕的存在着。家暴不應被貼上地域和民族的標籤,經濟發展水平、鄉風民俗也不應是家暴的“擋箭牌”。

面對馬金瑜遭受家暴,不應去考慮“爲什麼捱打”,而應將“決不能打”做爲共識——輿論的關注點,更應聚焦於如何在法治的框架內嚴懲施暴者,如何更好的保護弱者的合法權益。

家暴不僅是家事,更是社會的事。社會成員對任何形式的暴力給以最明確的反對,對任何施暴者給予最一致的譴責,對法律提供的解決方案給予最大程度的期待,是一個社會文明與法治的里程碑;從原先的沉默不語,到現在一個個敢於站出來的受害者,也正是社會進步的表現。

維權

遭遇家暴這些機關都可以提供保護

北京順義法院牛欄山法庭法官謝衍明表示,家庭暴力的社會危害性毋庸置疑,現行的法律已經對家庭暴力說“不”。《反家庭暴力法》第3條明確規定:國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第33條規定:加害人實施家庭暴力,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爲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民法典》第1042條明確規定: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當家庭暴力來臨時,應該向哪些機關尋求保護呢?對此,謝衍明介紹,《反家庭暴力法》第13條明確規定: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單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婦女聯合會等單位投訴、反映或者求助。

有關單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訴、反映或者求助後,應當給予幫助、處理。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也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即面對家庭暴力時,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均可以向受害人或者加害人所在的單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婦女聯合會尋求幫助,也可以向公安機關或起訴至人民法院。”

他強調,當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請求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不需要提供擔保,也不收取任何訴訟費用。”

他表示,當事人是無民事行爲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強制、威嚇等原因無法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其近親屬、公安機關、婦女聯合會、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救助管理機構可以代爲申請。根據《反家庭暴力法》第29條規定:人身安全保護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一)禁止被申請人實施家庭暴力;(二)禁止被申請人騷擾、跟蹤、接觸申請人及其相關近親屬;(三)責令被申請人遷出申請人住所;(四)保護申請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涉家暴離婚時無過錯方可請求損害賠償

謝衍明進一步介紹,涉家庭暴力的案件主要集中在離婚糾紛案件中,如果在離婚糾紛案中可以認定家庭暴力,則一般有如下法律後果:法院會判決准予離婚;不支持家庭暴力的加害人直接撫養未成年子女;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會照顧無過錯方,離婚時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他解釋,有研究表明家庭暴力時會代際傳承,即兒童時期目睹或經歷家庭暴力,對成年後施暴或受虐有一定影響。爲了給兒童創造非暴力生活環境,不支持家庭暴力加害人直接撫養子女是基本的裁判原則。

根據《民法典》第1087條在《婚姻法》第39條的基礎上,新增了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當夫妻一方對離婚存在過錯,人民法院分割財產時,應當給予無過錯方適當的照顧,可適當多分給無過錯方一些財產,或者給予無過錯方優先選擇的權利,家庭暴力在過錯中佔有相當大的比例。

而《民法典》第1091條也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五)有其他重大過錯。“即離婚糾紛中,無過錯方可以向家庭暴力的施暴者請求損害賠償。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兩個方面。”

謝衍明提醒,至於提出離婚損害賠償的時間:1.無過錯方作爲原告起訴離婚,必須在離婚訴訟同時提出;2無過錯方作爲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如果無過錯不同意離婚也不基於該條提出損害賠償,則可以在離婚後一年內就此單獨提出訴訟3.無過錯方作爲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一審時無過錯方未提出損害賠償,二審期間提出,人民法院會進行調解,如果調解不成,則無過錯方可以在離婚後一年內另行起訴。

另外,雙方協議離婚的,除非無過錯在協議離婚時明確表明放棄離婚損失賠償的請求權,否則無過錯方可在離婚後一年內就離婚損害賠償提起訴訟。

文/北青-北京頭條記者 宋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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