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月28日10時許,陳**飲酒後駕駛陝GGU***號輕型普通貨車,從體育場停車場出發,經橋溝路、河堤路、紫府路駛往惠民四期方向,11時許駕駛車輛行駛至紫府路(惠民四期)附近處時與行人發生口角,行人報警,民警到達現場後查獲陳**涉嫌飲酒後駕駛機動車,11時18分許民警將陳**帶至紫陽縣公安局交警大隊城區中隊進行呼氣式酒精檢測血液酒精濃度爲30.4mg/100ml。

違法時間:2020年11月28日

違法車輛:陝GGU***號輕型普通貨車

違法行爲人:陳**

違法行爲:飲酒後駕駛機動車

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第一款

處罰結果:暫扣機動車駕駛證六個月,處一千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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