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用戶的好友關係,是否屬於個人隱私呢?對於這個問題相信大多數人會脫口而出地說出“當然屬於”,但是最近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法院對一起用戶起訴騰訊的侵權糾紛案作出的判決明確說明微信好友關係不屬於個人隱私。

2019年初,一位網友在使用微信或QQ登錄騰訊“微視”APP後,發現微視會獲取其全部微信或QQ好友信息。該網友認爲,騰訊公司未經其授權將他的微信、QQ好友關係提供給其他APP,侵犯了他的隱私權。

隨後該網友提起訴訟,要求騰訊公司刪除其個人信息、賠禮道歉並賠償維權合理支出。

當地法院受理該案後作出裁定,要求騰訊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隱私權的行爲,“包括但不限於立即停止在‘微視’APP中使用原告微信頭像、暱稱的行爲,停止在‘微視’APP中將申請人推薦給其他用戶以及獲取申請人所在地區及好友關係等全部個人信息的行爲。”

但事情出現了轉折,騰訊公司提出管轄異議,申請將該案移送至深圳市南山區法院審理。該申請被當地法院駁回後,騰訊公司提起上訴。最終,當地法院將該案移送至深圳南山法院。2020年5月,該案在南山法院進行了開庭審理。

而對於該網友的辯訴,騰訊公司稱,其並未侵犯王先生的隱私,“隱私是指用戶對其生活領域不願公開的信息享有不被他人知悉的權利。原告主張的性別和地區屬於公開信息,不構成隱私。”

南山法院經審理認爲,該網友所主張的性別、地區和微信好友關係三類信息均形成於其使用微信軟件的過程中,在一定範圍內已公開,即上述信息已被包含軟件運營商在內的相關主體所知悉。“其中,原告所主張的性別、地區信息由原告註冊微信賬號時選擇填寫,該兩類信息通常不具有私密性。”

南山法院認爲,該網友所主張的微信好友關係既未包含其不願爲他人所知曉的私密關係,他人也無法通過其微信好友關係對其人格作出判斷從而導致其遭受負面或不當評價,故認定該網友所主張的微信好友關係也不屬於原告的隱私。據此駁回其訴訟請求。

目前,該網友表示將提起上訴。

此事一出,網友瞬間炸開了鍋,不少網友發出質疑,“讀取微信好友列表不屬於侵犯隱私?這是赤裸裸的侵犯隱私好嗎?”甚至有網友稱“如果好友關係不是隱私,那馬老闆也公佈一下他的好友關係唄”。

而此事到底是否涉嫌侵犯隱私,我國《侵權責任法》中有相關條例提及,收集公民不願向社會公開的純屬個人的情況,算是侵犯隱私權,而騰訊此番做法是否侵犯他人隱私權呢,你覺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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