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2月9日,“郑俐俐与神木杨继光诊所医疗纠纷”的医疗事故鉴定会在榆林市凯悦大酒店三楼召开。2月10日,榆林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电话通知双方当事人取医疗鉴定结果,并在电话中告知了杨继光诊所在此次医疗事故中应负“轻微医疗责任”。对此,当事诊所——杨继光诊所的委托代理律师喻胜修表示“极大的愤怒”,于2月10日撰文《一封声讨榆林市医学会违法鉴定的檄文》,以声讨榆林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全文如下:

我是神木市发生的“郑俐俐与神木杨继光诊所医疗纠纷”事件杨继光诊所及杨继光医生的委托代理人----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喻胜修律师,惊悉榆林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仅用半天就出炉严重违法的榆林市医学会医鉴办【2021】03号鉴定报告,认定可怜的、懦弱的神木市杨继光医生要承担“轻微医疗事故”的责任,本律师表示极大的愤怒,发此檄文声讨榆林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

且看榆林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中严重程序违法种种恶劣表现——

2021年2月9日“郑俐俐与神木杨继光诊所医疗纠纷”的医疗事故鉴定会在榆林市凯悦大酒店三楼召开。鉴定会开始后,主持人宣布鉴定程序时未告知双方当事人对参加听证的所谓鉴定专家有提出回避的权利,严重违反鉴定程序规则。

患方郑俐俐先后在杨继光诊所输液一次(2小时)、在神木二院输液一天、在榆林二院重症监护室住院治疗近50天、最终经西安交大一附院抢救无效后死亡。但是,本次鉴定仅仅通知杨继光诊所一家医疗单位参加听证会,漏掉其他三家医疗机构,从参加鉴定的医方当事人组成方面显失公平。这一点本律师在听证会上已经提出,但根本未引起必要的重视,以致影响本次鉴定的结果。

鉴定会主持人宣布参加鉴定专家时明确告知有三位医学专家系榆林二院重症监护室的主治、主任医生。本律师特别在听证会发言前询问主持人是否确定有三名榆林二院重症监护室的医生参加本次鉴定会,被告知:是。但由于听证会前未宣布有回避的权利,本律师在期待本次鉴定公正结果的情况下,虽未提出回避,但本律师询问主持人鉴定人员组成中是否有榆林二院重症监护室的医生,就是为了暗示主持人:作为给患方治疗的医疗机构之一的榆林二院与本案有重大利害关系,其医生首先应该选择自行回避,而鉴定会主持人对此竟然装聋作哑、置之不理,而榆林二院重症监护室的医生也毫无廉耻、堂而皇之的作为本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参与本次鉴定。

榆林二院也是本次医患纠纷的一个重要当事方,且患者就是在榆林二院重症监护室由治疗过程中病危并外送西安交大一附院抢救无效后死亡的,他们与医疗事故争议有利害关系,其重症室医生竟然作为技术专家参加鉴定,明显属于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完全没有底线。不要说作为医生、医学专家,连做人的资格都没有。因为他们可以通过本次鉴定、堂而皇之的、毫无廉耻的将责任完全推给杨继光诊所,将榆林二院过度治疗、过度用药的责任掩盖起来。

本律师参加过许多地方、许多单位的医疗事故鉴定、医疗司法鉴定听证会,从未见过榆林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这种非常低级的鉴定会。发出的书面通知是下午14:30准时召开(通知上特别注明),但双方到会后,却通知都去一楼等候(会议室在三楼)。

问为什么?

回答:专家们正在看资料。

天哪,临时抱佛家啊!

什么专家?我看就是不负责任、敷衍塞责、欺世盗名需要挨砖头砸的“砖家”。

所谓的主持人也根本没有宣布所谓的各位“专家的姓名”,仅仅介绍了“专家”在哪里供职。主持人也没有告知自己姓啥叫啥,更没有让医患双方递交委托手续,仅凭参会的医患双方自我介绍。按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卫生部令30号)的规定,可是要“在召开鉴定会前20天之前,通知双方或者委托人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鉴定组成人员。双方当事人抽取专家鉴定组成员之前,要求专家回避的应当说明理由。”主持人声称他们会公平公正的做出鉴定,但基本程序都违法了,何来正义、公平、公正?

整个听证会没有记录人,也不做笔录,当然也就没有让双方当事人在听会笔录上签字的必要程序了。由此可以看出这些所谓的医学专家,包括主持人业务水平都极其低下。根本不配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为了蓄意偏袒患者一方,竟然背弃医学科学的真理,违背希波克拉底誓言(医生誓言),违法出炉榆林市医学会医鉴办【2021】03号鉴定报告。真想问一下:你们这些所谓的专家到底有没有业务水平,有无做医生、做人的底线?你们这是在姑息养奸,纵容医闹!

这个报告的鉴定报告的出炉,会与当年的“南京彭宇案”一样,被钉上医学鉴定的耻辱柱。激化医患矛盾,煽动起榆林地区的医闹潮,严重干扰社会正常秩序,与社会主义价值观的“法治、文明”背道而驰。

作为一名律师,我会谨记律师“对抗公权力滥用”历史使命,按程序提出复议、重新鉴定,甚至提起法律诉讼,以维护我的委托人的合法权益,这是我的职责所在,但我作为一个有良知、怀揣正义感的公民,我谴责你们——榆林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强烈谴责做出榆林市医学会医鉴办【2021】03号鉴定报告的所谓专家!

特著文发表,以示愤怒的谴责,同时,鄙视你们,砖家们!

我期待着这篇檄文广发网络后,热切期盼这些做鉴定所谓的砖家们发到法院以名誉诽谤起诉我,甚至榆林市医学会起诉我都热烈欢迎!

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 喻胜修律师

2021年2月10日

以下为喻正修律师提供的此次医疗纠纷的相关附件,可以了解此次纠纷的产生过程及目前我国处理医疗纠纷的相关法规。

附:

1、患者者郑俐俐与杨继光诊所“医疗纠纷”形成过程;

2、对杨继光诊所诊疗活动医理、药理、法理的认识

3、医疗纠纷的“双轨制”

患者者郑俐俐与杨继光诊所“医疗纠纷”形成过程

一、发生在杨继光诊所的诊疗活动

2020年11月23日下午14时,患者郑俐俐来我诊所就医,主诉:全身不适、嗓子疼口水难咽、双眼疼困。按照诊疗规范,杨继光大夫询问了其吃了什么药?是否在别处诊疗过?患者郑俐俐回答:均无。随后,经对患者进行口腔检查可见:咽部上颚有多个红斑和小红疱、扁桃体上附着脓性分泌物、舌头溃烂、牙龈发炎、满嘴溃疡。体温38℃,血压120/70。初步诊断为:1、疱疹性咽峡炎;2、化脓性扁桃体炎;3、牙周炎。

患者同时告知其婆婆因病在神木二院住院治疗,杨继光大夫建议其到神木二院治疗,婆媳两个也有个照应。患者称:家里有小孩需要照顾,不方便,坚持在本诊所输液治疗。本着方便患者医疗、生活的原则,杨继光大夫对症给予患者左氧氟沙星0.2g×100ml×2(瓶)、磷霉素3g×250ml氯化钠、病毒挫0.5g×5%浓度250ml葡萄糖的输液治疗。

下午17点输液完成。但由于当天风大,患者打不上出租车,诊所害怕患者在风中受风寒,遂让其回诊所休息等车。期间有一个患者的亲戚前来买药,二人攀谈起来。一个小时后终于叫到一辆出租车,患者准备上车回家。杨大夫询问其还有什么不适,患者回答:除了嗓子还疼,再无不适。后离开。

二、患者发生在杨继光诊所外的服药、就医情况

2020年11月24日上午8;30分左右,患者打来电话,称其目前在神木二院就诊,接诊大夫问杨继光23日给患者用的什么药,杨继光大夫如实告。二院接诊大夫告知杨继光:患者目前身上有红点点,从诊所回去后又自行服用了阿莫西林、感康、退烧药(具体剂量未说)。

据了解,患者在神木二院住院治疗一天后,当晚又转入榆林二院住院治疗50余天。期间患者的一个亲戚来杨继光诊所告知:人已经好了,准备出院,并让杨继光诊所的人看了她所拍摄的视频,以展示患者的情况。大家还为其即将康复由衷的欣慰。

后又听说患者突然病情加重,送西安交大一附院抢救后死亡。至于什么时间、因何原因病情加重、何时转西安交大一附院,我们一概不知。

患者在榆林二院住院治疗50天,存在不存在过度治疗、过度用药的问题?

患者死亡,其家属为什么不去榆林二院讨说法,而是揪住个体诊所医闹?后得知,收住患者入榆林二院重症监护室的主任医师是患者的老姑父。

对杨继光诊所诊疗活动医理、药理、法理的认识

一、作为一所经过依法审批、合法开设的诊所,当然应该在接受医疗法律法规管理、合乎医疗规范情况下,开展医疗活动。无论哪一所医院、哪一个接诊医生对前来就诊的患者都要按规程询问:症状、来之前的就诊、用药情况,然后才进一步查体、初步确诊、对症开处方、用药。在这个环节上,杨继光医生没有任何违反医疗规范的行为。

二、根据《2005年版中国药典—临床用药须知》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物一览表之表一、表二可知,杨继光诊所所用药物非必须皮试类。相反,患者离开诊所后回到家中擅自服用的阿莫西林赫然在《药典》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物表一第11项中:“阿莫西林片剂、胶囊、注射剂”

问题是:诊所所用药不需要皮试,患者回家擅自服用的药物按照《药典》必须做皮试而未做皮试即服用,出现过敏的责任,谁应该负责?

阿莫西林属于处方药、必须做皮试的药物,且无论片剂、胶囊、注射剂概莫能外。出现过敏,责任能否推给杨继光诊所?

三、据了解,患者在神木二院、榆林二院病历中有描述其存在剥脱性皮炎的诊断,经我们查询相关资料,引起剥脱性皮炎药物药物种类繁多,目前医学界认为主要有:⑴、抗菌药物类中如青霉素、链霉素、庆大霉素、林可霉素、氯霉素、红霉素、氨苄西林、阿莫西林、头孢唑啉、头孢曲松、甲硝锉、利福平、利福喷汀、异烟肼、乙胺丁醇及磺胺类;(2)、中枢神经系统类药物氯丙嗪、氯氮平、苯巴比妥、苯妥英钠、卡马西平、盐酸吡硫醇等……

这药物里均不包含杨继光大夫给患者郑俐俐使用的左氧氟沙星、磷霉素、病毒唑,因此我们的结论是:患者罹患剥脱性皮炎与其在杨继光诊所就医无任何医理、药理、药性关联

医疗纠纷的“双轨制”

目前我们国家对在处理医疗纠纷仍然实行双轨制,即:

(1)发生医疗纠纷后,卫生行政部门依照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行政程序处理,在双方同意的情况下,共同委托卫生行政部门交由医学会组织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对是否构成医疗事故进行鉴定,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医鉴办在召开鉴定会20天之前,通知当事人或者其委托人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鉴定组成员。鉴定结论作出后,任何一方对结论不服的,可以自首次收到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院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或者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对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当事人对再次鉴定不服的,还可以提出法律诉讼,另行提出司法鉴定。

(2)发生医疗纠纷后,当事人可以依照《民法典》第七编侵权责任第六章“医疗损害责任”(1218条—1228条)的相应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医疗责任损害赔偿诉讼,在提出诉讼的同时提出司法鉴定,以确定损害结果与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关联、过错参与度比例。

也就是说,发生医疗纠纷后,当事人双方有两个救济渠道:一是行政渠道,一是法律诉讼渠道。这就叫做解决医疗纠纷的“双轨制”。

需要说明的是:卫生行政部门解决医疗纠纷主要依据的是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卫生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卫生部令30号)

这里面国务院的法规、卫生部的规章都属于下位法,民法典属于上位法,下位法服从上位法,这是法律的基本原则。当事人若对行政部门强行介入的鉴定不服,有权提起诉讼并申请通过司法鉴定,司法鉴定才具有终局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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