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2月9日,“鄭俐俐與神木楊繼光診所醫療糾紛”的醫療事故鑑定會在榆林市凱悅大酒店三樓召開。2月10日,榆林市醫療事故鑑定委員電話通知雙方當事人取醫療鑑定結果,並在電話中告知了楊繼光診所在此次醫療事故中應負“輕微醫療責任”。對此,當事診所——楊繼光診所的委託代理律師喻勝修表示“極大的憤怒”,於2月10日撰文《一封聲討榆林市醫學會違法鑑定的檄文》,以聲討榆林市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全文如下:

我是神木市發生的“鄭俐俐與神木楊繼光診所醫療糾紛”事件楊繼光診所及楊繼光醫生的委託代理人----陝西至正律師事務所喻勝修律師,驚悉榆林市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僅用半天就出爐嚴重違法的榆林市醫學會醫鑑辦【2021】03號鑑定報告,認定可憐的、懦弱的神木市楊繼光醫生要承擔“輕微醫療事故”的責任,本律師表示極大的憤怒,發此檄文聲討榆林市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

且看榆林市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中嚴重程序違法種種惡劣表現——

2021年2月9日“鄭俐俐與神木楊繼光診所醫療糾紛”的醫療事故鑑定會在榆林市凱悅大酒店三樓召開。鑑定會開始後,主持人宣佈鑑定程序時未告知雙方當事人對參加聽證的所謂鑑定專家有提出迴避的權利,嚴重違反鑑定程序規則。

患方鄭俐俐先後在楊繼光診所輸液一次(2小時)、在神木二院輸液一天、在榆林二院重症監護室住院治療近50天、最終經西安交大一附院搶救無效後死亡。但是,本次鑑定僅僅通知楊繼光診所一家醫療單位參加聽證會,漏掉其他三家醫療機構,從參加鑑定的醫方當事人組成方面顯失公平。這一點本律師在聽證會上已經提出,但根本未引起必要的重視,以致影響本次鑑定的結果。

鑑定會主持人宣佈參加鑑定專家時明確告知有三位醫學專家系榆林二院重症監護室的主治、主任醫生。本律師特別在聽證會發言前詢問主持人是否確定有三名榆林二院重症監護室的醫生參加本次鑑定會,被告知:是。但由於聽證會前未宣佈有迴避的權利,本律師在期待本次鑑定公正結果的情況下,雖未提出迴避,但本律師詢問主持人鑑定人員組成中是否有榆林二院重症監護室的醫生,就是爲了暗示主持人:作爲給患方治療的醫療機構之一的榆林二院與本案有重大利害關係,其醫生首先應該選擇自行迴避,而鑑定會主持人對此竟然裝聾作啞、置之不理,而榆林二院重症監護室的醫生也毫無廉恥、堂而皇之的作爲本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專家,參與本次鑑定。

榆林二院也是本次醫患糾紛的一個重要當事方,且患者就是在榆林二院重症監護室由治療過程中病危並外送西安交大一附院搶救無效後死亡的,他們與醫療事故爭議有利害關係,其重症室醫生竟然作爲技術專家參加鑑定,明顯屬於既是運動員,又是裁判員,完全沒有底線。不要說作爲醫生、醫學專家,連做人的資格都沒有。因爲他們可以通過本次鑑定、堂而皇之的、毫無廉恥的將責任完全推給楊繼光診所,將榆林二院過度治療、過度用藥的責任掩蓋起來。

本律師參加過許多地方、許多單位的醫療事故鑑定、醫療司法鑑定聽證會,從未見過榆林市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這種非常低級的鑑定會。發出的書面通知是下午14:30準時召開(通知上特別註明),但雙方到會後,卻通知都去一樓等候(會議室在三樓)。

問爲什麼?

回答:專家們正在看資料。

天哪,臨時抱佛家啊!

什麼專家?我看就是不負責任、敷衍塞責、欺世盜名需要挨磚頭砸的“磚家”。

所謂的主持人也根本沒有宣佈所謂的各位“專家的姓名”,僅僅介紹了“專家”在哪裏供職。主持人也沒有告知自己姓啥叫啥,更沒有讓醫患雙方遞交委託手續,僅憑參會的醫患雙方自我介紹。按照《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暫行辦法》(衛生部令30號)的規定,可是要“在召開鑑定會前20天之前,通知雙方或者委託人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專家鑑定組成人員。雙方當事人抽取專家鑑定組成員之前,要求專家迴避的應當說明理由。”主持人聲稱他們會公平公正的做出鑑定,但基本程序都違法了,何來正義、公平、公正?

整個聽證會沒有記錄人,也不做筆錄,當然也就沒有讓雙方當事人在聽會筆錄上簽字的必要程序了。由此可以看出這些所謂的醫學專家,包括主持人業務水平都極其低下。根本不配做醫療事故技術鑑定。

爲了蓄意偏袒患者一方,竟然背棄醫學科學的真理,違背希波克拉底誓言(醫生誓言),違法出爐榆林市醫學會醫鑑辦【2021】03號鑑定報告。真想問一下:你們這些所謂的專家到底有沒有業務水平,有無做醫生、做人的底線?你們這是在姑息養奸,縱容醫鬧!

這個報告的鑑定報告的出爐,會與當年的“南京彭宇案”一樣,被釘上醫學鑑定的恥辱柱。激化醫患矛盾,煽動起榆林地區的醫鬧潮,嚴重干擾社會正常秩序,與社會主義價值觀的“法治、文明”背道而馳。

作爲一名律師,我會謹記律師“對抗公權力濫用”歷史使命,按程序提出複議、重新鑑定,甚至提起法律訴訟,以維護我的委託人的合法權益,這是我的職責所在,但我作爲一個有良知、懷揣正義感的公民,我譴責你們——榆林市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強烈譴責做出榆林市醫學會醫鑑辦【2021】03號鑑定報告的所謂專家!

特著文發表,以示憤怒的譴責,同時,鄙視你們,磚家們!

我期待着這篇檄文廣發網絡後,熱切期盼這些做鑑定所謂的磚家們發到法院以名譽誹謗起訴我,甚至榆林市醫學會起訴我都熱烈歡迎!

陝西至正律師事務所 喻勝修律師

2021年2月10日

以下爲喻正修律師提供的此次醫療糾紛的相關附件,可以瞭解此次糾紛的產生過程及目前我國處理醫療糾紛的相關法規。

附:

1、患者者鄭俐俐與楊繼光診所“醫療糾紛”形成過程;

2、對楊繼光診所診療活動醫理、藥理、法理的認識

3、醫療糾紛的“雙軌制”

患者者鄭俐俐與楊繼光診所“醫療糾紛”形成過程

一、發生在楊繼光診所的診療活動

2020年11月23日下午14時,患者鄭俐俐來我診所就醫,主訴:全身不適、嗓子疼口水難嚥、雙眼疼困。按照診療規範,楊繼光大夫詢問了其喫了什麼藥?是否在別處診療過?患者鄭俐俐回答:均無。隨後,經對患者進行口腔檢查可見:咽部上顎有多個紅斑和小紅皰、扁桃體上附着膿性分泌物、舌頭潰爛、牙齦發炎、滿嘴潰瘍。體溫38℃,血壓120/70。初步診斷爲:1、皰疹性咽峽炎;2、化膿性扁桃體炎;3、牙周炎。

患者同時告知其婆婆因病在神木二院住院治療,楊繼光大夫建議其到神木二院治療,婆媳兩個也有個照應。患者稱:家裏有小孩需要照顧,不方便,堅持在本診所輸液治療。本着方便患者醫療、生活的原則,楊繼光大夫對症給予患者左氧氟沙星0.2g×100ml×2(瓶)、磷黴素3g×250ml氯化鈉、病毒挫0.5g×5%濃度250ml葡萄糖的輸液治療。

下午17點輸液完成。但由於當天風大,患者打不上出租車,診所害怕患者在風中受風寒,遂讓其回診所休息等車。期間有一個患者的親戚前來買藥,二人攀談起來。一個小時後終於叫到一輛出租車,患者準備上車回家。楊大夫詢問其還有什麼不適,患者回答:除了嗓子還疼,再無不適。後離開。

二、患者發生在楊繼光診所外的服藥、就醫情況

2020年11月24日上午8;30分左右,患者打來電話,稱其目前在神木二院就診,接診大夫問楊繼光23日給患者用的什麼藥,楊繼光大夫如實告。二院接診大夫告知楊繼光:患者目前身上有紅點點,從診所回去後又自行服用了阿莫西林、感康、退燒藥(具體劑量未說)。

據瞭解,患者在神木二院住院治療一天後,當晚又轉入榆林二院住院治療50余天。期間患者的一個親戚來楊繼光診所告知:人已經好了,準備出院,並讓楊繼光診所的人看了她所拍攝的視頻,以展示患者的情況。大家還爲其即將康復由衷的欣慰。

後又聽說患者突然病情加重,送西安交大一附院搶救後死亡。至於什麼時間、因何原因病情加重、何時轉西安交大一附院,我們一概不知。

患者在榆林二院住院治療50天,存在不存在過度治療、過度用藥的問題?

患者死亡,其家屬爲什麼不去榆林二院討說法,而是揪住個體診所醫鬧?後得知,收住患者入榆林二院重症監護室的主任醫師是患者的老姑父。

對楊繼光診所診療活動醫理、藥理、法理的認識

一、作爲一所經過依法審批、合法開設的診所,當然應該在接受醫療法律法規管理、合乎醫療規範情況下,開展醫療活動。無論哪一所醫院、哪一個接診醫生對前來就診的患者都要按規程詢問:症狀、來之前的就診、用藥情況,然後才進一步查體、初步確診、對症開處方、用藥。在這個環節上,楊繼光醫生沒有任何違反醫療規範的行爲。

二、根據《2005年版中國藥典—臨牀用藥須知》規定必須做皮試的藥物一覽表之表一、表二可知,楊繼光診所所用藥物非必須皮試類。相反,患者離開診所後回到家中擅自服用的阿莫西林赫然在《藥典》規定必須做皮試的藥物表一第11項中:“阿莫西林片劑、膠囊、注射劑”

問題是:診所所用藥不需要皮試,患者回家擅自服用的藥物按照《藥典》必須做皮試而未做皮試即服用,出現過敏的責任,誰應該負責?

阿莫西林屬於處方藥、必須做皮試的藥物,且無論片劑、膠囊、注射劑概莫能外。出現過敏,責任能否推給楊繼光診所?

三、據瞭解,患者在神木二院、榆林二院病歷中有描述其存在剝脫性皮炎的診斷,經我們查詢相關資料,引起剝脫性皮炎藥物藥物種類繁多,目前醫學界認爲主要有:⑴、抗菌藥物類中如青黴素、鏈黴素、慶大黴素、林可黴素、氯黴素、紅黴素、氨苄西林、阿莫西林、頭孢唑啉、頭孢曲松、甲硝銼、利福平、利福噴汀、異煙肼、乙胺丁醇及磺胺類;(2)、中樞神經系統類藥物氯丙嗪、氯氮平、苯巴比妥、苯妥英鈉、卡馬西平、鹽酸吡硫醇等……

這藥物裏均不包含楊繼光大夫給患者鄭俐俐使用的左氧氟沙星、磷黴素、病毒唑,因此我們的結論是:患者罹患剝脫性皮炎與其在楊繼光診所就醫無任何醫理、藥理、藥性關聯

醫療糾紛的“雙軌制”

目前我們國家對在處理醫療糾紛仍然實行雙軌制,即:

(1)發生醫療糾紛後,衛生行政部門依照國務院《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的行政程序處理,在雙方同意的情況下,共同委託衛生行政部門交由醫學會組織的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對是否構成醫療事故進行鑑定,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醫鑑辦在召開鑑定會20天之前,通知當事人或者其委託人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專家鑑定組成員。鑑定結論作出後,任何一方對結論不服的,可以自首次收到鑑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院受理申請的衛生行政部門提出再次鑑定的申請,或者由雙方當事人共同委託省、自治區、直轄市對醫學會組織再次鑑定。當事人對再次鑑定不服的,還可以提出法律訴訟,另行提出司法鑑定。

(2)發生醫療糾紛後,當事人可以依照《民法典》第七編侵權責任第六章“醫療損害責任”(1218條—1228條)的相應法律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醫療責任損害賠償訴訟,在提出訴訟的同時提出司法鑑定,以確定損害結果與醫療機構的診療行爲是否存在關聯、過錯參與度比例。

也就是說,發生醫療糾紛後,當事人雙方有兩個救濟渠道:一是行政渠道,一是法律訴訟渠道。這就叫做解決醫療糾紛的“雙軌制”。

需要說明的是:衛生行政部門解決醫療糾紛主要依據的是國務院《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衛生部《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暫行辦法》(衛生部令30號)

這裏面國務院的法規、衛生部的規章都屬於下位法,民法典屬於上位法,下位法服從上位法,這是法律的基本原則。當事人若對行政部門強行介入的鑑定不服,有權提起訴訟並申請通過司法鑑定,司法鑑定才具有終局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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