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童其君系中国知名时事评论员

据媒体披露,最近山东高法官方公众号公布了一个有关劳动纠纷的案例。2020年1月6日,上海某物业公司员工陆云生因父亲生病向主管提交请假单后回老家,请假时间为当年1月6日至1月13日。次日又因公司未准假而返回,途中得知其父亲去世便再次回家处理丧事。同年1月14日,陆云生返回上海并于次日起开始上班;1月31日,遭公司辞退。2020年3月27日,陆云生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04,069.06元。仲裁委经审理,裁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5,269.04元。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据该公司《考勤管理细则》规定,员工请事假一天由主管领导审批,连续二天由行政事务部(办公室)审批,连续三天以上(含三天)由公司总裁(总经理)审批;累计旷工三天以上(含三天)者,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公司有权辞退,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并依法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陆云生签名确认签收并学习了上述文件。其实,这种说辞根本站不住脚。

公司有权依据内部规定对违规员工辞退,但辞退员工程序应合法。一审法院认为,劳动关系具有鲜明的人身依附性和从属性。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具有管理的权利,对劳动者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的行为有权进行惩戒。但,用人单位行使管理权应遵循合理、限度和善意的原则。解除劳动合同系最严厉的惩戒措施,用人单位尤其应当审慎用之。本案中,陆云生因父去世回老家操办丧事,既是处理突发的家庭事务,亦属尽人子孝道,符合中华民族传统的人伦道德和善良风俗。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给予充分的尊重、理解和宽容。考虑到陆云生老家在外地,路途时间亦耗费较多,陆云生请事假两天,属合理期间范围。在此情形下,公司却不予批准,显然不尽人情,亦有违事假制度设立之目的。因而,属罔顾事件背景缘由,机械适用规章制度,严苛施行用工管理,显然不当。

笔者认为,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企业有权依据内部规定对违规员工辞退。但单位辞退员工程序应合法。众所周知,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用人单位及劳动者均负有切实、充分、妥善履行合同的义务。劳动者有自觉维护用人单位劳动秩序,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义务;用人单位管理权的边界和行使方式亦应善意、宽容及合理。纵观本案,陆云生请假,事出有因,其回老家为父亲操办丧事,符合中华民族传统人伦道德和善良风俗,无可厚非,公司亦应以普通善良人的宽容心、同理心加以对待。“人”在上,方为企;企无“人”则“止”;即企业要以人为本。由一个“企”字,想到新闻中的公司。如果这个公司以人为本,具有人文关怀精神,大都红红火火、兴旺发达。反之,不以人为本,无人文关怀精神,则极有可能意味着衰败、垮台。尊重民俗,体恤员工的具体困难与不幸亦是用人单位应有之义。陆云生缺勤的期间涉及6个应出勤日,扣除3天丧假,陆云生实际只旷工2天,也并未达到公司规章制度所规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公司系违法解除。

劳动者如遇到此类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的违法行为,应当坚决抵制,同时主管部门则应加强监管,该处罚的应及时作出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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