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童其君系中國知名時事評論員

據媒體披露,最近山東高法官方公衆號公佈了一個有關勞動糾紛的案例。2020年1月6日,上海某物業公司員工陸雲生因父親生病向主管提交請假單後回老家,請假時間爲當年1月6日至1月13日。次日又因公司未准假而返回,途中得知其父親去世便再次回家處理喪事。同年1月14日,陸雲生返回上海並於次日起開始上班;1月31日,遭公司辭退。2020年3月27日,陸雲生申請仲裁,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104,069.06元。仲裁委經審理,裁決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75,269.04元。公司不服提起上訴,二審維持原判。

據該公司《考勤管理細則》規定,員工請事假一天由主管領導審批,連續二天由行政事務部(辦公室)審批,連續三天以上(含三天)由公司總裁(總經理)審批;累計曠工三天以上(含三天)者,視爲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公司有權辭退,提前解除勞動合同並依法不予支付經濟補償。陸雲生簽名確認簽收並學習了上述文件。其實,這種說辭根本站不住腳。

公司有權依據內部規定對違規員工辭退,但辭退員工程序應合法。一審法院認爲,勞動關係具有鮮明的人身依附性和從屬性。在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用人單位對勞動者具有管理的權利,對勞動者違反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的行爲有權進行懲戒。但,用人單位行使管理權應遵循合理、限度和善意的原則。解除勞動合同系最嚴厲的懲戒措施,用人單位尤其應當審慎用之。本案中,陸雲生因父去世回老家操辦喪事,既是處理突發的家庭事務,亦屬盡人子孝道,符合中華民族傳統的人倫道德和善良風俗。公司作爲用人單位,應給予充分的尊重、理解和寬容。考慮到陸雲生老家在外地,路途時間亦耗費較多,陸雲生請事假兩天,屬合理期間範圍。在此情形下,公司卻不予批准,顯然不盡人情,亦有違事假制度設立之目的。因而,屬罔顧事件背景緣由,機械適用規章制度,嚴苛施行用工管理,顯然不當。

筆者認爲,在不違反法律的前提下,企業有權依據內部規定對違規員工辭退。但單位辭退員工程序應合法。衆所周知,在勞動合同履行期間,用人單位及勞動者均負有切實、充分、妥善履行合同的義務。勞動者有自覺維護用人單位勞動秩序,遵守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義務;用人單位管理權的邊界和行使方式亦應善意、寬容及合理。縱觀本案,陸雲生請假,事出有因,其回老家爲父親操辦喪事,符合中華民族傳統人倫道德和善良風俗,無可厚非,公司亦應以普通善良人的寬容心、同理心加以對待。“人”在上,方爲企;企無“人”則“止”;即企業要以人爲本。由一個“企”字,想到新聞中的公司。如果這個公司以人爲本,具有人文關懷精神,大都紅紅火火、興旺發達。反之,不以人爲本,無人文關懷精神,則極有可能意味着衰敗、垮臺。尊重民俗,體恤員工的具體困難與不幸亦是用人單位應有之義。陸雲生缺勤的期間涉及6個應出勤日,扣除3天喪假,陸雲生實際只曠工2天,也並未達到公司規章制度所規定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公司系違法解除。

勞動者如遇到此類以“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的違法行爲,應當堅決抵制,同時主管部門則應加強監管,該處罰的應及時作出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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