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拒絕春節期間帶電腦回家工作,上海一家諮詢公司的小張被開除。經勞動仲裁,小張獲賠19.4萬元,公司不服起訴。近日,上海浦東法院一審判決,認定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爲違法,應支付勞動者賠償金19.4萬元。公司不服提出上訴被駁回。目前判決已經生效。衆多網友對法院的判決鼓掌叫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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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節是萬家團圓的日子,是與家人歡樂過春節的時候。從法理上看,在法定節假日期間的小張理應得到休息。假使此時員工自願帶電腦回家工作,有這樣辛勤努力的員工實爲公司之福,應予表揚和褒獎。但若員工不願在假期待命加班,這也是法律賦予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用人單位不能以此苛責員工,更不要說將其開除。

由此想到,春節期間北方某城市房企的營銷員工,因未搶到集團副總裁大年三十發出的紅包,差點被辭退。該副總裁認爲,對於大羣的情況超過24小時不予關注,身爲營銷人員缺乏責任心和基本的職業素養。要求總部負責行政的人員挨個通知到位,讓這些員工當日下午四點前道歉並檢討,還要主動發200元紅包,如果執行不到位,下午四點後移出羣,年後處理。

職場人人平等,老闆員工應相互成就、互助成長。然而現實中,有些公司爲追求短暫利益最大化,動不動就恐嚇開除員工、一點小事就開罰單,甚至給員工“洗腦”,要其全身心爲公司做貢獻。這種現象表面上是放假不關注工作羣是否算失職,實質上是員工與企業的地位極端不對等,勞資雙方的實力差距過大,當企業有諸多不合時宜的規定和做法時,員工的權益很難得到有效保障。

縱觀上述兩案,無論從法理還是公司文化看,用人單位實在是霸蠻,而員工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權利正當合理。

無論是小團隊還是大公司,和諧的勞資關係、團隊氛圍都是持續發展的基礎,擁有良好的文化和激勵的管理制度,才能走得更長遠。審理“過年拒帶電腦回家被開除”一案的主審法官說得好,用人單位作爲管理者,理應對勞動者保持一定限度的寬容和善意,如果一味地用公司內部規定中的條條框框去苛求勞動者每時每刻地正確做事,動輒拿出開除員工這支“利器”,必然會導致一定的內耗。畢竟,在精誠協作基礎上追求公司的長遠發展,纔是做“正確的事 ”。

新華日報·交匯點記者 黃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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