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检察院依法对朱某某以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批准逮捕。

2020年10月,农某某(另案处理)向犯罪嫌疑人朱某某提出以1500元收购银行卡等相关信息一套(包括银行卡、U盾、电话卡等)。朱某某于12月8日到贵港市港北区中国农业银行某支行办理了一张农业银行卡,并开通电子银行和绑定新开的电话卡号。次日,朱某某便将上述银行卡、U盾以及电话卡交给了农某某,并收到农某某支付的五百元现金。经侦查查明,该银行卡为他人犯罪支付结算金额达26万余元,流水金额达33万余元。

检察官提醒:犯罪分子实施网络诈骗、开设赌博网站、洗钱等犯罪行为,均需要使用银行账户进行资金支付结算,为逃避打击,其选择购买他人实名制银行账户,导致网上非法买卖银行卡成为一条完整的灰色产业链。非法买卖银行卡,轻则受到银行业五年内暂停其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等的信用惩戒,重则涉嫌犯罪,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广大群众务必要注重个人信息保护,不要将个人身份证、银行卡、手机卡等出借、出售、出租给他人使用,成为犯罪分子的犯罪工具,千万不要因为一时贪念成为犯罪分子的帮凶。

来源: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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