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廣西壯族自治區貴港市港北區檢察院依法對朱某某以涉嫌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批准逮捕。

2020年10月,農某某(另案處理)向犯罪嫌疑人朱某某提出以1500元收購銀行卡等相關信息一套(包括銀行卡、U盾、電話卡等)。朱某某於12月8日到貴港市港北區中國農業銀行某支行辦理了一張農業銀行卡,並開通電子銀行和綁定新開的電話卡號。次日,朱某某便將上述銀行卡、U盾以及電話卡交給了農某某,並收到農某某支付的五百元現金。經偵查查明,該銀行卡爲他人犯罪支付結算金額達26萬餘元,流水金額達33萬餘元。

檢察官提醒:犯罪分子實施網絡詐騙、開設賭博網站、洗錢等犯罪行爲,均需要使用銀行賬戶進行資金支付結算,爲逃避打擊,其選擇購買他人實名制銀行賬戶,導致網上非法買賣銀行卡成爲一條完整的灰色產業鏈。非法買賣銀行卡,輕則受到銀行業五年內暫停其銀行賬戶非櫃面業務、支付賬戶所有業務等的信用懲戒,重則涉嫌犯罪,依法被追究刑事責任。廣大羣衆務必要注重個人信息保護,不要將個人身份證、銀行卡、手機卡等出借、出售、出租給他人使用,成爲犯罪分子的犯罪工具,千萬不要因爲一時貪念成爲犯罪分子的幫兇。

來源:正義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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