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故事案例回顧

張凱(化名)是一個農民工,常年在家務農,有農閒的時候,於是張凱想找份兼職的工作,做個短期工貼補下家用,於是聯繫人力資源公司,讓他們安排一份工作,於是張凱接受了人力資源公司的指派,去了本地一家小型電子廠從事搬運工作。可不巧的是,在工作中把貨物放在貨架的過程中,因爲年齡大了,腳沒有踩穩,不小心從貨架掉下去了,導致腳骨折。哪誰賠償張凱在工作中受傷的醫藥費呢?是人力資源公司還是電子廠?回答這個問題,先了解下相關的法律知識?

二、法律問題分析

1、如何確定職工和用人單位是否存在勞動關係?

根據勞動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係成立1、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2、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3、勞動者從事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總結下就是從事勞動工作,受用人單位管理以及安排,同時勞動有報酬,是用工的主體。

2、作爲勞動者提供什麼證據材料可以證明勞動關係?

公司對公賬戶打款的工資流水、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考勤記錄;社保繳費記錄,要證明雙方的勞動關係最直接有力的證據是勞動合同,但往往在現實中有些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導致取證困難。其實,雙方在勞動過程中的工資支付憑證和考勤記錄等文件都可以證明雙方存在勞動關係。唯一不同的是有了勞動合同就可以直接確定勞動關係,確定工資水平、確定工作時間、確定瞭如果工作原因受傷,可以直接按照工傷的標準進行賠償,不用再次確定勞動關係,降低了勞動者維權的時間成本以及精力。

3、什麼是勞務關係?

勞務關係是勞動者與用工者根據口頭或書面約定,由勞動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的或者是特定的勞動服務,用工者依約向勞動者支付勞務報酬的一種有償服務的法律關係。勞務關係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進行規範和調整。舉個例子公司要搬家,我可以讓搬家公司給公司進行搬家,再舉個例子公司有保潔需要請保潔阿姨等都是勞務關係。

4、勞動關係和勞務關係的區別?

首先第一個區別是主體資格不同,勞動關係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關係,而勞務關係可以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關係,也可以是勞動者與勞動者之間的法律關係,勞務關係可以簽約合同也可以口頭約定。

第二個區別是勞動者提供勞務服務,用人單位支付勞務報酬,無需提供保險、福利等待遇,不存在人身隸屬關係;而勞動關係的話,用人單位要給職工買社保,如果簽約了勞務合同,就降低了企業的用工成本。

第三個區別處理糾紛的法律依據不同,勞務關係由民法通則和合同法進行規範和調整。 勞動關係是我國勞動法的調整對象。

第四個區別是法律地位不同,勞動關係簡單理解就是領導與被領導的關係,要遵守公司的規章制度、接受工作的安排,勞務關係是用人單位支付勞務報酬,不存在行政隸屬關係。且二者關係往往呈“臨時性、短期性、一次性”等特點。

第五個區別是發生矛盾處理方式不一樣,因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必須先經過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仲裁,勞動仲裁是民事訴訟的前置程序,未經仲裁不得訴訟,勞動爭議仲裁的有效期是一年,超過一年勞動局不受理。因勞務關係發生爭議後,當事人可以協商解決,也可以直接至法院起訴,不需要先經過勞動仲裁程序。

通過以上的法律詞彙的普及,可以看到張凱受到了人力資源公司的工作安排以及管理,因此屬於勞動關係,因此遇到糾紛按照《勞動法》規定處理。受傷了應該由人力資源公司負責,按照工傷的標準進行賠償,如果沒有簽約勞動合同,如果符合勞動關係的認定條件就應該按照勞動關係來處理,如果企業沒有繳納社保,那麼工傷保險賠償的部分由企業來承擔。

三、 法律總結

在職場工作中,最好和用人單位簽約勞動合同或者勞務合同,如果不簽約合同,最好是保留相關的證據材料,以便後期需要維權時候,可以提供相應的證據,避免敗訴的風險發生,浪費了時間以及精力。

大家對於工傷還有不清楚的,可以私信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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