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8年3月9日,辽宁某化学公司作为出票人向山西某珠宝公司签发总金额为10亿元、共计190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并作为承兑人对上述汇票进行了承兑。上述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出票日期为2018年3月9日,汇票到期日为2019年3月8日。

2018年3月15日,间接持有辽宁某化学公司100%股权的辽宁某化工集团公司出具了《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担保函》,为辽宁某化学公司签发的10亿元汇票的承兑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担保,保证期限自2018年3月9日起至持票人全部收回上述汇票款止。

2018年4月12日,山西某珠宝公司的关联方山西某融资公司(甲方)与某化工集团的关联方某控股公司(乙方)签署《购销合同》,约定乙方从甲方购买和田白玉6250公斤,总价款10亿元人民币;付款方式为乙方指定所辖“辽宁某化学公司”向甲方所辖“山西某珠宝公司”开具一年期,总金额为10亿元人民币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同日,双方又签订《购销合同补充协议》,约定汇票贴现由甲方和山西某珠宝公司负责,贴现的综合成本需控制在24%以内。

2018年5月14日,山西某珠宝公司将6000万元汇票背书转让给某地产置业公司。

2018年5月17日,某地产置业公司将前述6000万元汇票背书转让给贵州某房地产公司。

2018年6月20日,山西某珠宝公司直接将1.4亿元汇票背书转让给贵州某房地产公司。

2018年8月13日,山西某珠宝公司将5000万元汇票背书转让给某地产置业公司。

2018年8月14日,某地产置业公司将前述5000万元汇票背书转让给贵州某房地产公司。

2019年9月12日,某地产置业公司出具《说明》,载明因贵州某房地产公司为其关联方垫付工程款,某地产置业公司及其关联方将持拥有权益的2.5亿元汇票背书转让给贵州某房地产公司。

2019年9月14日,辽宁某化工集团公司的关联方因山西某珠宝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郑某在获取票据过程中涉嫌诈骗为由向北市公安局某分局申请刑事立案,北市公安局某分局予以受理。

贵州某房地产公司共持有2.5亿元涉案汇票,涉案汇票到期后均无法兑付。

【案件结果】

2020年1月13日,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决出票人于判决生效后偿付原告贵州某房地产公司2.5亿元,并按照同期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支付利息;保证人辽宁某化工集团公司和背书人山西某珠宝公司对前述欠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典型意义】

本案具有如下三个方面的典型意义:

第一,票据无因性问题。本案进一步明确了不具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票据当事人之间不能以基础关系对抗持票人的票据权利;

第二,拒付证明问题。本案明确了在票据债务人长期拒绝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签收持票人的提示付款申请时,票据债务人便已构成实质性的拒付,持票人此时可以直接主张票据权利,无需拒付证明;

第三,持票人证明其是合法持票人的举证责任问题。虽然法律规定背书转让的汇票以背书的连续证明持票人的票据权利,但在本案中,持票人提供的垫付工程款凭证进一步加强了法官对持票人系合法取得票据的内心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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