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2018年3月9日,遼寧某化學公司作爲出票人向山西某珠寶公司簽發總金額爲10億元、共計190張電子商業承兌匯票,並作爲承兌人對上述匯票進行了承兌。上述電子商業承兌匯票出票日期爲2018年3月9日,匯票到期日爲2019年3月8日。

2018年3月15日,間接持有遼寧某化學公司100%股權的遼寧某化工集團公司出具了《不可撤銷的連帶責任擔保函》,爲遼寧某化學公司簽發的10億元匯票的承兌提供連帶保證責任擔保,保證期限自2018年3月9日起至持票人全部收回上述匯票款止。

2018年4月12日,山西某珠寶公司的關聯方山西某融資公司(甲方)與某化工集團的關聯方某控股公司(乙方)簽署《購銷合同》,約定乙方從甲方購買和田白玉6250公斤,總價款10億元人民幣;付款方式爲乙方指定所轄“遼寧某化學公司”向甲方所轄“山西某珠寶公司”開具一年期,總金額爲10億元人民幣的電子商業承兌匯票。同日,雙方又簽訂《購銷合同補充協議》,約定匯票貼現由甲方和山西某珠寶公司負責,貼現的綜合成本需控制在24%以內。

2018年5月14日,山西某珠寶公司將6000萬元匯票背書轉讓給某地產置業公司。

2018年5月17日,某地產置業公司將前述6000萬元匯票背書轉讓給貴州某房地產公司。

2018年6月20日,山西某珠寶公司直接將1.4億元匯票背書轉讓給貴州某房地產公司。

2018年8月13日,山西某珠寶公司將5000萬元匯票背書轉讓給某地產置業公司。

2018年8月14日,某地產置業公司將前述5000萬元匯票背書轉讓給貴州某房地產公司。

2019年9月12日,某地產置業公司出具《說明》,載明因貴州某房地產公司爲其關聯方墊付工程款,某地產置業公司及其關聯方將持擁有權益的2.5億元匯票背書轉讓給貴州某房地產公司。

2019年9月14日,遼寧某化工集團公司的關聯方因山西某珠寶公司的實際控制人鄭某在獲取票據過程中涉嫌詐騙爲由向北市公安局某分局申請刑事立案,北市公安局某分局予以受理。

貴州某房地產公司共持有2.5億元涉案匯票,涉案匯票到期後均無法兌付。

【案件結果】

2020年1月13日,陽泉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判決,判決出票人於判決生效後償付原告貴州某房地產公司2.5億元,並按照同期人民銀行規定的貸款利率支付利息;保證人遼寧某化工集團公司和背書人山西某珠寶公司對前述欠款本息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典型意義】

本案具有如下三個方面的典型意義:

第一,票據無因性問題。本案進一步明確了不具有直接債權債務關係的票據當事人之間不能以基礎關係對抗持票人的票據權利;

第二,拒付證明問題。本案明確了在票據債務人長期拒絕在電子商業匯票系統中籤收持票人的提示付款申請時,票據債務人便已構成實質性的拒付,持票人此時可以直接主張票據權利,無需拒付證明;

第三,持票人證明其是合法持票人的舉證責任問題。雖然法律規定背書轉讓的匯票以背書的連續證明持票人的票據權利,但在本案中,持票人提供的墊付工程款憑證進一步加強了法官對持票人系合法取得票據的內心確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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