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12日,一张写有疑似南京禄口国际机场在接机口标注“请来自四川省成都市的游客原路返回”的照片在网上流传,引起了众多网友的热议。

12月15日,@拉萨网警 发布通报称,经西藏、四川、江苏三地联合调查组工作,查清网民“郑某某”目前在拉萨活动,网传图片系“郑某某”本人PS后发布到互联网平台,引发网上迅速扩散,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新冠疫情出现以来,围绕疫情的谣言,屡禁不止。如何治理谣言?应该怎样打击影响恶劣的谣言?这是我们必须要面对的问题。

什么样的谣言必须严厉打击?

不是所有的不实信息都要承担法律的后果,但是在决战“新型肺炎”的特殊时刻,有些谣言是必须要严厉打击的。 从目前各地公安机关查处的有关案件看,以下几类信息应属于严厉打击的对象,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予以刑事处罚。

1、谣言涉及疫情状况,造成社会秩序混乱的。

比如,某地没有疫情而编造该地有疫情出现的信息,从而造成社会秩序混乱的。执法机关在查处类似案件时,会全面审查其主观恶意与行为在客观上造成的影响。如果其主观上并无重大恶意,谣言也仅在较小范围内传播,造成社会秩序混乱的后果比较有限,考虑到该类谣言在客观上对一定范围群体自我保护意识的提高有一定积极影响,且澄清该类事实较为容易,故对这类谣言的编造者、传播者,应以批评教育为主,以行政处罚为辅,刑事处罚在非极端情况不予考虑。

2.谣言涉及污蔑国家对疫情管控不力等信息,造成社会秩序混乱的。

具备相关专业知识的公民对国家更好地开展疫情管控工作,可以通过正当途径提出自己的意见,有关专业人员可以提出自己的建议甚至是善意的批评。但是肆意编造国家对疫情管控不力等信息、明知是是虚假信息还进行传播的,主观恶性极大,客观上容易引发严重的社会秩序混乱,依法应予严肃处理,必要时应予刑事追诉。

3.谣言涉及捏造医疗机构对疫情处置失控、治疗无效等信息,造成社会秩序混乱的。

正当诉求,民众可以通过正当途径进行表达,但是,鉴于疫情防控已经升级为国家行动,有关疫情的处置与疾病的治疗信息应绝对以国家的权威信息渠道为准。任何编造上述不实信息并传播的行为,都极易造成社会公众的巨大恐慌,主观恶性较深、社会危害巨大,应依法坚决予以打击。

4、其他容易造成社会秩序混乱的谣言。

鉴于新类型谣言层出不穷,审查不同情形的行为,应结合其主观恶性与客观影响等情形综合判断。 诸如一些“鼻子抹香油可以预防新型肺炎”“盐水漱口防肺炎”“喝酒吸烟防肺炎”等谣言,鉴于该类谣言的社会危害性较低,且不会造成社会秩序的混乱,应以正确引导、科学普及为主。 但是其他一些肆意捏造事实的行为,诸如夸大疾病死亡人数、夸大疾病死亡率、捏造负面的所谓医生“自述”等行为,鉴于其主观上并无任何善意可言,且极易造成社会公众严重恐慌,依法应予严惩。

此外,《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规定,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综上,散播疫情谣言者应承担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应承担刑事责任。

天府小妹微普法在此呼吁全川姐妹

请加强理性判断

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

凝心聚力,共同“抗疫”

守护我们的健康

守护我们的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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