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12日,一張寫有疑似南京祿口國際機場在接機口標註“請來自四川省成都市的遊客原路返回”的照片在網上流傳,引起了衆多網友的熱議。

12月15日,@拉薩網警 發佈通報稱,經西藏、四川、江蘇三地聯合調查組工作,查清網民“鄭某某”目前在拉薩活動,網傳圖片系“鄭某某”本人PS後發佈到互聯網平臺,引發網上迅速擴散,造成不良社會影響。

新冠疫情出現以來,圍繞疫情的謠言,屢禁不止。如何治理謠言?應該怎樣打擊影響惡劣的謠言?這是我們必須要面對的問題。

什麼樣的謠言必須嚴厲打擊?

不是所有的不實信息都要承擔法律的後果,但是在決戰“新型肺炎”的特殊時刻,有些謠言是必須要嚴厲打擊的。 從目前各地公安機關查處的有關案件看,以下幾類信息應屬於嚴厲打擊的對象,造成嚴重後果的,可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予以刑事處罰。

1、謠言涉及疫情狀況,造成社會秩序混亂的。

比如,某地沒有疫情而編造該地有疫情出現的信息,從而造成社會秩序混亂的。執法機關在查處類似案件時,會全面審查其主觀惡意與行爲在客觀上造成的影響。如果其主觀上並無重大惡意,謠言也僅在較小範圍內傳播,造成社會秩序混亂的後果比較有限,考慮到該類謠言在客觀上對一定範圍羣體自我保護意識的提高有一定積極影響,且澄清該類事實較爲容易,故對這類謠言的編造者、傳播者,應以批評教育爲主,以行政處罰爲輔,刑事處罰在非極端情況不予考慮。

2.謠言涉及污衊國家對疫情管控不力等信息,造成社會秩序混亂的。

具備相關專業知識的公民對國家更好地開展疫情管控工作,可以通過正當途徑提出自己的意見,有關專業人員可以提出自己的建議甚至是善意的批評。但是肆意編造國家對疫情管控不力等信息、明知是是虛假信息還進行傳播的,主觀惡性極大,客觀上容易引發嚴重的社會秩序混亂,依法應予嚴肅處理,必要時應予刑事追訴。

3.謠言涉及捏造醫療機構對疫情處置失控、治療無效等信息,造成社會秩序混亂的。

正當訴求,民衆可以通過正當途徑進行表達,但是,鑑於疫情防控已經升級爲國家行動,有關疫情的處置與疾病的治療信息應絕對以國家的權威信息渠道爲準。任何編造上述不實信息並傳播的行爲,都極易造成社會公衆的巨大恐慌,主觀惡性較深、社會危害巨大,應依法堅決予以打擊。

4、其他容易造成社會秩序混亂的謠言。

鑑於新類型謠言層出不窮,審查不同情形的行爲,應結合其主觀惡性與客觀影響等情形綜合判斷。 諸如一些“鼻子抹香油可以預防新型肺炎”“鹽水漱口防肺炎”“喝酒吸菸防肺炎”等謠言,鑑於該類謠言的社會危害性較低,且不會造成社會秩序的混亂,應以正確引導、科學普及爲主。 但是其他一些肆意捏造事實的行爲,諸如誇大疾病死亡人數、誇大疾病死亡率、捏造負面的所謂醫生“自述”等行爲,鑑於其主觀上並無任何善意可言,且極易造成社會公衆嚴重恐慌,依法應予嚴懲。

此外,《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散佈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規定,投放虛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編造爆炸威脅、生化威脅、放射威脅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綜上,散播疫情謠言者應承擔行政責任,情節嚴重的,應承擔刑事責任。

天府小妹微普法在此呼籲全川姐妹

請加強理性判斷

不造謠、不信謠、不傳謠

凝心聚力,共同“抗疫”

守護我們的健康

守護我們的家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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