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5日,“員工因在微信羣裏調侃領導被開除”一事引發網友關注。通過查詢相關裁判文書,紅星新聞了解到,此事發生在2019年10月,重慶市陽光童年旅遊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陽光童年公司”)員工賀某超、陳某某、譚某、呂某妮、王某鴻5人因在員工自建的微信羣裏發言調侃,後被公司約談,不久便以“其行爲對公司領導形象造成不良影響,屬嚴重違反公司紀律”被開除。

“公司開除賀某超等人的行爲缺乏依據,不具有合法性,屬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賀某超、陳某某、譚某等人的代理律師王明生告訴紅星新聞記者,被開除後,賀某超等5人曾提起過勞動仲裁,因對方公司不服裁決進而提出上訴,後法院經審理判決公司向被告等人分別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11199.99元,“判決出來後,對方公司就已主動履行了賠付義務。”

員工微信羣調侃領導:先被要求離職並賠償,後開除

相關裁判文書顯示,賀某超、陳某某、譚某、呂某妮、王某鴻5人均在2018年8月入職陽光童年公司,從事園區籌備工作。後來,5人與另外8名同事自建了一個名爲“文旅一組”的微信羣。

2019年10月,陽光童年公司因辦公區域有工人聚集,曾先後兩次組織全體員工召開會議,要求員工杜絕信謠傳謠。此外,該公司還曾制定了《員工行爲守則》並通過張貼的形式予以公示,其中“十不準”第四條爲:不準拉幫結派、挑撥離間、無中生有、造謠生事。第八條爲:不準作出任何有損公司利益、形象和信譽的行爲。

同年10月31日中午,上述5人在“文旅一組”微信羣中就此事進行討論,其言論提到“工人又來了”、“應該全部來呀,還做撒子做”、“我等哈喊他們回辦公室去,行不”、“農民伯伯是真的棒”、“一大批boss即將到達戰場”、“照張相”、“看看”、“幾個老闆都在別墅的”、“還不如去別墅堵那個姓胡的”……

同年11月6日,上述5人先後被公司約談,並被告知因其發表不當言論,現協商通過主動離職或開除兩種方式解除勞動關係。

次日,賀某超等人向陽光童年公司提交了辭職申請書,載明:“由於個人原因無法爲公司繼續服務,現在我正式向公司提出辭職申請。”

同日,公司也向對方出具告知函,要求其支付違約金及損失,每人爲35410.65元。賀某超等人在告知函上寫到:“已收到違約金告知函,但對告知函上賠償金不予接受!”隨後,5人被要求收回離職申請。

陽光童年公司在退還離職申請後,便向工會發函,擬以賀某超等人在微信中散播不正當言論爲由與其解除勞動合同。工會回函同意解除後,公司便向賀某超等人送達《關於解除員工勞動合同關係的通知》及《違紀解除通知書》。《違紀解除通知書》載明:“現因您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根據公司第[2019]-014號文件,決定自2019年11月8日起與您解除勞動合同關係。”

2020年5月7日,賀某超等人向重慶市武隆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請求裁決陽光童年公司向每人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11400元及加班工資573元。該仲裁委員會在審理後裁決陽光童年公司支付賀某超等人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各11199.99元。

同年7月6日,陽光童年公司不服該裁決,向重慶市武隆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公司未證明規章制度合法,解除勞動關係違法

2020年8月3日,重慶市武隆區人民法院對此事進行了公開審理。法庭上,陽光童年公司辯稱自己與賀某超等人於2018年8月簽訂固定期限爲3年的勞動合同,其《勞動合同》約定“乙方應遵守甲方各項規章制度,包括但不限於甲方考勤制度、紀律制度、員工守則等,認真履行甲方制定的崗位職責,按時、按質、按量完成其本質工作”。

重慶市武隆區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

該公司認爲,2019年10月31日,賀某超等人在“文旅一組”微信羣裏公開發表前述言論,其行爲嚴重違反公司《員工行爲準則》等規章制度,嚴重影響公司形象。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與其解除勞動合同合法有據,裁決書認定事實錯誤,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因此,爲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提出上訴。

賀某超等人則辯稱,相關的聊天記錄是對農民工聚集的調侃,且微信羣裏的人員均是公司員工,故聊天內容未向社會傳播,對公司未造成不良影響。同時,聚集事件亦不是因此次言論導致。因此,微信羣裏的聊天記錄未嚴重違反公司制度規定,公司以開除的方式解除勞動合同屬於違法解除。

此外,賀某超等人還說,他們寫的辭職申請是因公司管理人員與其談話時有威脅內容,他們被迫出具,不是真實的意思表示。

重慶市武隆區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

對此,重慶市武隆區人民法院認爲,該案爭議焦點爲:原告向被告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是否屬於違約解除,且是否應承擔賠償金。本案中被告的行爲是否嚴重違反規章制度,應從陽光童年公司的規章制度是否合法有效,規章制度中對於被告的行爲是否有明確具體的規定,以及本案中被告發表言論的行爲是否達到解除勞動合同的嚴重程度三個方面進行分析。

經法院分析,陽光童年公司以被告在微信羣中發表不當言論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爲由,通知解除其與被告的勞動合同,但既未舉證證明據以解除勞動合同的規章制度合法有效,也未舉證證明被告具有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的行爲,因此,原告解除勞動合同不符合《中華人民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之規定,屬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陽光童年公司須向賀某超等人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係賠償金各11199.99元。

“法院的判決內容說的很明確,公司開除賀某超等人的行爲缺乏依據,不具有合法性,屬違法解除勞動合同。”3月25日,賀某超等人的代理律師,重慶星空律師事務所律師王明生告訴紅星新聞記者,法院的判決結果出來後,陽光童年公司就主動向賀某超等人履行了賠付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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