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金科文化原董事長王健收監管函 立案調查期間違規減持

中國經濟網北京3月30日訊 深圳證券交易所網站日前發佈關於對浙江金科文化產業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時任董事王健的監管函(創業板監管函〔2021〕第41號)。王健作爲浙江金科文化產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科文化”,300459.SZ)持股5%以上股東、時任董事,2021年2月5日至2月8日,因質押股份融資違約被法院強制執行,以集中競價交易方式減持金科文化股票1625萬股,佔金科文化股份總數的0.47%,涉及金額6223萬元。金科文化於2020年12月21日披露的《關於王健先生收到調查通知書的公告》顯示,王健因2019年11月至2020年3月期間減持公司股票涉嫌內幕交易,被立案調查。王健的前述減持行爲發生在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期間。

王健違反了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20年12月修訂)》第1.4條、第2.3.1條,《上市公司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減持股份實施細則》第九條和《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第六條、第七條的規定。請王健充分重視上述問題,吸取教訓,及時整改,杜絕上述問題的再次發生。

浙江金科文化產業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線上與線下、教育與娛樂、衍生品與樂園協同發展的互聯網生態型企業。2015年5月15日,公司在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上市,A股票代碼爲300459;2016年收購杭州哲信信息技術有限公司,在聚合大流量的基礎上,依託對大數據分析和挖掘,業務覆蓋移動遊戲研發及發行、智能廣告推送、互聯網教育、影視動漫等多個領域;2017年7月,公司更名爲“浙江金科文化產業股份有限公司”,並將原有的單主業轉型爲移動互聯網文化產業+精細化工新材料雙主業發展模式。

截至2021年3月26日,金科控股集團有限公司爲第一大股東,持股14.05%;王健爲第二大股東,持股11.59%。王健2019年6月至2021年1月擔任金科文化董事長,2016年8月至2020年6月擔任總經理,2016年7月至2021年2月擔任公司董事。

2020年12月21日,金科文化發佈關於王健先生收到調查通知書的公告。浙江金科文化產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於2020年12月21日收到董事長王健函告,獲悉其因2019年11月至2020年3月期間減持公司股票涉嫌內幕交易,被立案調查。隨附的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調查通知書》(編號:浙證調查字2020817號)正文內容如下:“因你涉嫌內幕交易公司股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我會決定對你進行立案調查,請予以配合。”本次調查事項系針對王健個人的調查,與公司無關。本次調查不會影響其在公司的正常履職,公司生產經營活動亦不受影響。公司經營管理、業務及財務狀況正常。

2021年2月9日,金科文化發佈關於股東被動減持股份暨累計減持股份比例達到1%的公告。浙江金科文化產業股份有限公司於近日收到公司持股5%以上股東王健出具的《關於股份被動減持情況的告知函》,獲悉其於近日因股份質押融資違約被動減持部分公司股份。自2020年6月15日前次披露其股份變動累計達到總股本(已剔除回購股份數,下同)比例1%之後,疊加本次被動減持股份數量及其2020年6月15日以來已披露的股份變動情況,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王健累計已減持的公司股份數量佔總股本比例達到1%。

王健自2021年2月5日至2月8日通過集中競價交易方式被動減持公司股份1625萬股,佔公司總股本的0.47%,成交均價爲3.83元/股。王健本次被動減持的主要原因系其部分股份質押融資款逾期未還款被法院強制執行。

《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20年12月修訂)》第1.4條規定:發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股東或存託憑證持有人、實際控制人、收購人、重大資產重組有關各方等自然人、機構及其相關人員,破產管理人及其成員,以及保薦機構及其保薦代表人、證券服務機構及其相關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範性文件、本規則和本所發佈的細則、指引、通知、辦法、指南等相關規定(以下簡稱本所其他相關規定),誠實守信,勤勉盡責。

《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20年12月修訂)》第2.3.1條規定:上市公司股東以及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所持股份的限售、減持及其他股份變動事宜,應當遵守《公司法》《證券法》、中國證監會相關規定、本所《上市公司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減持股份實施細則》(以下簡稱《減持細則》)、《上市公司創業投資基金股東減持股份實施細則》等相關規定及公司章程。

上市公司股東可以通過向特定機構投資者詢價轉讓、配售方式轉讓首次公開發行前已發行的股份(以下簡稱首發前股份),轉讓的方式、程序、價格、比例以及後續轉讓等事項,由本所另行規定,報中國證監會批准後實施。

《上市公司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減持股份實施細則》第九條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大股東不得減持股份:

(一)上市公司或者大股東因涉嫌證券期貨違法犯罪,在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或者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期間,以及在行政處罰決定、刑事判決作出之後未滿六個月的;

(二)大股東因違反證券交易所業務規則,被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未滿三個月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範性文件以及本所業務規則規定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第六條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大股東不得減持股份:(一)上市公司或者大股東因涉嫌證券期貨違法犯罪,在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或者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期間,以及在行政處罰決定、刑事判決作出之後未滿 6 個月的。(二)大股東因違反證券交易所規則,被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未滿3個月的。(三)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第七條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董監高不得減持股份:(一)董監高因涉嫌證券期貨違法犯罪,在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或者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期間,以及在行政處罰決定、刑事判決作出之後未滿 6個月的。(二)董監高因違反證券交易所規則,被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未滿3個月的。(三)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下爲原文:

關於對浙江金科文化產業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時任董事王健的監管函

創業板監管函〔2021〕第41號

王健:

你作爲浙江金科文化產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科文化”)持股5%以上股東、時任董事,2021年2月5日至2月8日,因質押股份融資違約被法院強制執行,以集中競價交易方式減持金科文化股票1625萬股,佔金科文化股份總數的0.47%,涉及金額6223萬元。金科文化於2020年12月21日披露的《關於王健先生收到調查通知書的公告》顯示,你因2019年11月至2020年3月期間減持公司股票涉嫌內幕交易,被立案調查。你的前述減持行爲發生在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期間。

你違反了本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20年12月修訂)》第1.4條、第2.3.1條,《上市公司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減持股份實施細則》第九條和《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第六條、第七條的規定。請你充分重視上述問題,吸取教訓,及時整改,杜絕上述問題的再次發生。

我部提醒你:上市公司股東必須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本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等相關規定,規範股票買賣行爲,認真和及時地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特此函告。

創業板公司管理部

2021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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