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4月7日訊 中國證監會網站昨日披露的《關於對胡小燕採取監管談話措施的決定》顯示,中國證監會發現胡小燕作爲青島亨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亨達股份”)推薦掛牌項目小組負責人,未勤勉盡責,在推薦掛牌過程中未按規定開展現場檢查,在持續督導過程中未按規定製作工作底稿等。

上述行爲違反了《非上市公衆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96號,以下簡稱《非公辦法》)第六條的規定,按照《非公辦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中國證監會決定對胡小燕採取監管談話的行政監督管理措施。

公開資料顯示,新時代證券爲亨達股份在新三板掛牌時期的主辦券商。

相關規定:

《非上市公衆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六條:爲公司出具專項文件的證券公司、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及其他證券服務機構,應當勤勉盡責、誠實守信,認真履行審慎覈查義務,按照依法制定的業務規則、行業執業規範和職業道德準則發表專業意見,保證所出具文件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並接受中國證監會的監管。

《非上市公衆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六十二條:保薦人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和全國股轉系統的規定製作、報送和披露發行保薦書、回覆意見等相關文件,遵守中國證監會和全國股轉系統的規定,配合中國證監會和全國股轉系統工作,自提交保薦文件之日起,保薦機構及其保薦代表人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全國股轉系統應當根據《保薦辦法》和本辦法制定全國股轉系統股票發行保薦業務規則,並報中國證監會批准。

以下爲原文:

關於對胡小燕採取監管談話措施的決定

胡小燕:

經查,我會發現你存在以下違規行爲:作爲青島亨達股份有限公司推薦掛牌項目小組負責人,未勤勉盡責,在推薦掛牌過程中未按規定開展現場檢查,在持續督導過程中未按規定製作工作底稿等。

上述行爲違反了《非上市公衆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96號,以下簡稱《非公辦法》)第六條的規定,按照《非公辦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我會決定對你採取監管談話的行政監督管理措施。請你於2021年2月25日15時30分攜帶有效的身份證件到我會(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19號富凱大廈A座17層)接受監管談話。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我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監會

2021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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