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7日消息,中國銀保監會蘇州監管分局今日公佈行政處罰信息,光大永明人壽蘇州分公司總經理助理劉斌通過虛發銷售人員績效套取費用,被處2萬元罰款並警告。

蘇州銀保監罰決字〔2021〕1號罰單顯示,蘇州光大永明通過虛發銷售人員績效套取費用。其中銀保業務部通過制定虛假加傭方案,將相應款項打入銷售人員工資卡中,銀保業務部回收相關款項,並彙總統一調配。

對於上述違法違規行爲,劉斌負有管理責任。中國銀保監會蘇州監管分局對劉斌給予警告,並處2萬元罰款。

以下爲原文:

原標題:中國銀保監會蘇州監管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來源:江蘇

蘇州銀保監罰決字〔2021〕1號

當事人:劉斌

職務:光大永明人壽保險有限公司蘇州分公司總經理助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有關規定,我分局對光大永明人壽保險有限公司蘇州分公司(以下簡稱“蘇州光大永明”)涉嫌違法違規行爲進行了調查、審理,並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本案現已審理終結。經查:

蘇州光大永明通過虛發銷售人員績效套取費用。其中銀保業務部通過制定虛假加傭方案,將相應款項打入銷售人員工資卡中,銀保業務部回收相關款項,並彙總統一調配。對於上述違法違規行爲,劉斌負有管理責任。

上述事實,有蘇州光大永明工商營業執照和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複印件,劉斌身份證複印件,事實確認書等,相關情況說明,銀保部三次激勵方案、激勵方案發放情況表、銀保業務人員財務總佣金報表、激勵兌現當月相關財務報表,費用使用憑證,相關人員詢問筆錄等證據證明。

綜上,我分局決定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通過虛發銷售人員績效套取費用行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八十六條的規定,根據《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的規定,我分局決定對劉斌給予警告,並處2萬元罰款。

當事人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繳款碼到財政部指定的代理銀行進行繳款。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當事人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江蘇銀保監局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訴訟期間本決定不停止執行。

中國銀保監會蘇州監管分局

2021年3月31日

責任編輯:楊帆 SF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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