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律師:

您好!

公司有2個月的工資沒有發給我。我可以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並且要求公司給我經濟補償金嗎?

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中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二) 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以及第四十六條中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 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據此,您可以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爲由解除勞動合同,並且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

法條鏈接: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爲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七)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