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脫貧攻堅取得全面勝利後,推進鄉村全面振興,是黨“三農”工作重心的歷史性轉移。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的《關於實現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同鄉村振興有效銜接的意見》明確提出:“要在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的基礎上,做好鄉村振興這篇大文章,接續推進脫貧地區發展和羣衆生活改善。”實現鄉村全面振興是一項系統工程,其中治理有效是基礎,發揮着舉足輕重的作用。民主技術創新通過主體、組織、制度、技術、文化等各方面的創新和完善,賦予鄉村治理更多的治理能量,提高鄉村基層社會治理的能力和效率。從具體的實踐進路來看,民主技術創新應當着重把握理念發展方向,確立基層民主技術創新的服務理念、權力理念、價值理念和行動理念。奮進新時代,如何構建民主技術創新與鄉村治理有效融合的理念機制,推進鄉村治理現代化的有效實現。爲此,中國理論網特推出解讀書摘,以饗讀者。

  中國共產黨自誕生之日起就始終重視民主法治的建設,貫穿到我國革命、建設、改革的整個歷史發展進程中。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關於全面深化改革的《決定》中指出:將“完善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作爲全面深化改革的總目標。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的現代化,是全新的政治理念,它表明我們黨對社會政治發展規律有了新的認識,是馬克思主義國家治理理論的重要創新,國家治理體系的現代化是社會政治經濟現代化的必然要求,它本身也是政治現代化的重要表徵。民主和法治也成爲了衡量一個現代國家的治理體系現代化水平的重要指標,現代化的治理必然包含民主治理和依法治理,治理現代化理念的提出也對我國民主和法治建設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鄉村治理現代化需要構建一套有效的鄉村治理體系,通過治理體系來應對鄉村基層社會中各種治理的困境和問題,彌合鄉村治理中各種矛盾產生的張力。鄉村治理體系就是規範社會權力運行和維護公共秩序的一系列制度和程序,有效的鄉村治理涉及三個基本問題:誰治理、如何治理、治理得怎樣,即通過治理主體、治理手段和治理效果三個方面對鄉村治理的有效性進行評價。客觀而言,民主技術是治理主體、治理手段的綜合,其創新就是爲了追求治理效果的保證和優化。民主治理和依法治理是民主技術創新的內在規定,只有讓民主技術創新在民主法治的框架內運行,才能確保民主技術的功能和價值。民主和法治不僅是一種治理手段,還是一種治理價值,是工具理性和價值理性的統一;爲了更好地實現鄉村治理現代化,一方面要把握其工具屬性,另一方面也要認識其價值屬性。

  (一)工具屬性:民主與法治是民主技術創新賦能的手段

  民主技術創新民主法治化的工具屬性:第一,運用民主體制、機制,基層治理機構瞭解並回應鄉村社會絕大多數村民羣衆的利益訴求,在此過程中,基層治理機構要暢通利益表達渠道、保障個人進行利益表達的權力,同時,基層治理機構要及時、準確回應並滿足基層治理需求和公共利益。第二,在鄉村治理過程中要依法治理,即運用具有成文性質的、公衆同意並知曉的各種法律、法規、制度和規範等多樣性的民主技術形式進行治理,實現規範性治理。亞里士多德在其名著《政治學》一書中指出:“法治應包含兩重意義:已成立的法律獲得普遍的服從;而大家所服從的法律又應該本身是制定的良好的法律。”這句話表明法治的實現一方面要靠對法律的認同和服從,另一方面依法治理過程中所運用的法本身應該是良善的,這就是對工具屬性法所提出的基本要求,也是實現良法善治的前提。民主技術創新實現鄉村治理現代化最關鍵的環節在於依靠民主和法治,建立完善的鄉村治理的動力機制和平衡機制:依靠民主擴大村民羣衆的治理參與積極性,以保持社會治理的活力與自由;依靠法治來維護社會公共秩序,爲村民羣衆參與社會治理提供秩序保障,以實現社會治理穩定局面。民主的實現需要法治提供一個穩定的參與秩序和環境,法治的實現也需要民主體制下的村民羣衆參與積極性和活力的釋放,共同保障鄉村治理現代化的實現。

  (二)價值屬性:民主法治是民主技術創新賦能的準則

  民主技術創新作爲鄉村治理現代化重要組成部分,關係鄉村治理現代化實現的進程和效果。鄉村治理現代化要實現民主和法治的雙重目標,並以此作爲鄉村治理各種活動的要求和標準,即一切治理活動應當符合民主和法治的規範要求和制度安排。民主技術創新要推動鄉村治理現代化的發展,也需要以民主法治作爲發展的基準。這樣,才能夠務實民主技術創新服務村民羣衆的服務理念,讓民主技術成爲維護村民羣衆權益的保護罩。就民主法治的內涵而言,民主法治不僅可以理解爲治理原則和治理規範範疇,而且也可以理解爲社會治理領域的公共價值追求。從價值論角度看,民主本身具有三大基本原則:多數意志決定、保護少數人的利益和程序化表達;而在三大基本原則背後存在着內在邏輯前提,即社會成員都在同一共同體中擁有相同的權利和義務,同時能夠自由表達個人價值追求。民主,就是以人民爲價值和評價的主體,即民主背後蘊含着人民主體地位的價值內核。而且,民主的實現需要法治在價值層面予以保障。民主程序產生共同體的公共利益和公共意志,而法治可以使公共利益和公共意志得到貫徹與執行。鄉村治理的民主實踐已經證明,只有經過多數人反覆選擇並在實踐中確立起來的基本規則和程序等民主技術,才能夠比較充分可靠並切實有效地體現全體人民的利益和意志。民主的程序化原則意味着,事關民主的一切必要因素,都要通過相應的制度、規則、程序等加以公開的體現和落實,就是必須法治化。社會主義民主必然要求法治,也就是要求全面落實全體人民的主體權利和義務,以制度化、規範化、程序化的方式固定下來,並得到公開、普遍、長期、穩定的實施。因此,從價值層面來講,民主和法治都強調在鄉村社會治理過程中要切實尊重並實現村民羣衆的主體地位和主體意志。民主技術遵從民主和法治的準則,以使得民主技術的使用能夠凝聚廣大村民羣衆的民意訴求,不違背村民的集體意志。同時,讓民主技術創新在法治的規範下體現規範、程序和制度意識,防止民主技術創新的異化。

  (三)鄉村治理現代化:工具屬性和價值屬性融合發展

  民主和法治是鄉村治理現代化的重要抓手和重要保障,推進鄉村治理能力和治理體系現代化必然是一個不斷推進民主法治的過程。要實現鄉村基層社會真正的、實質的民主法治,必將是一個工具屬性和價值屬性和諧統一的過程,是動態與靜態的統一、絕對與相對的統一、理論與實踐的統一、目標與手段的統一。民主技術創新賦能鄉村治理現代化,一方面通過剛性建設層面來推進民主法治的建設。比如,暢通並疏解民意表達渠道;充分尊重並調動起廣大人民羣衆的政治參與熱情;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另一方面通過軟性建設層面的意識形態宣傳使民主法治價值更加深入人心,積極營造尊重人民、尊重法律的社會氛圍。

  鄉村治理現代化,其實質就是一個民主法治化不斷完善的過程。鄉村治理民主法治目標價值的實現必定需要通過民主技術的手段、方式來推進,以民主技術創新來實現鄉村治理動態化的維護和保障功能。民主與法治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核心範疇,是全體人民價值取向的最大公約數,是人民核心利益在價值觀層面的體現。民主技術的創新發展只有通過民主法治來體現和保障人民主體性地位,才能實現基層村民羣衆的自由幸福、鄉村基層社會繁榮發展、生活穩定有序、制度充滿活力,進而通過民主技術創新保障民主法治與鄉村治理的融合,以實現鄉村治理現代化這一最終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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