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安全法自2021年4月15日起施行。生物安全關乎人民生命健康,關乎國家長治久安,關乎中華民族的永續發展。生物安全法是生物安全領域的一部基礎性、綜合性、系統性、統領性的法律,是維護人民生命健康權的根本保障。

制定生物安全法的時代意義

  當下,隨着生物技術的迅猛發展,在給人民帶來巨大福祉的同時,誤用、謬用生物技術等風險也在逐步加大,全球生物安全風險呈現上升趨勢。各國普遍開始將生物武器和生物恐怖視爲國家安全的新威脅。因此,如何有效防範和應對生物安全風險,歷史性地置於世界各國面前。

  生物安全,是指國家能夠有效應對生物因子及相關因素的威脅,保障人民生命健康和生態環境處於沒有危險的狀態。生物安全是國家安全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非傳統安全的重要組成部分。生物安全風險的來源,既包括自然界形成的生物災害,也包括因生物技術發展帶來的不利影響。以外來物種入侵爲例,我國是深受其害的國家之一。據生態環境部發布的《2019中國生態環境狀況公報》顯示,全國已發現660多種外來入侵物種。

  從國際上看,進入21世紀以來,生物恐怖襲擊的頻率明顯上升,生物安全風險,已經成爲世界性的一個全新風險,對人類社會構成了嚴峻的新挑戰。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順應時代的需要,及時制定引領全球防範應對生物安全風險的生物安全法,具有極爲鮮明的時代意義。

制定生物安全法的價值基礎

  我國生物安全法最重要的立法價值基礎,就是通過對生物風險的防範和應對,體現黨和國家高度重視人民的生命健康權。

  生命健康權是人的基本權利,分爲生命權和健康權。生命權是公民作爲人的存在、作爲權利主體的前提條件,也是公民行使其他權利的基礎。生命的存在和生命權的享有,是每個人最高的人身利益。因此,保全生命不受非法侵害是公民第一位重要的人身權利。公民在生命存續期間,必須維持人體組織的完整性和人體器官正常的機能,否則就無法以自己的行爲參與民事和各類社會活動。

  公民的生命健康權是我國最重要的人權,受憲法和法律的共同保護。故意或過失剝奪他人生命或損害健康的行爲,要根據情節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同時承擔民事責任;嚴重傷害他人健康的行爲,都要受到刑事制裁,並附帶民事賠償。2020年頒佈的民法典,對保護公民的生命健康權作出專門規定。當前全球範圍內的生物安全風險,對人民的生命健康構成了極大挑戰,而法律手段具有的規範性、權威性和長期穩定性的特性,自然成爲各國有效防範應對生物安全風險不可或缺的特殊的武器和工具。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審時度勢,全力推進生物安全立法,高度重視運用法律手段化解生物安全風險,採取權威性的法律手段有效維護人民的生命健康權,充分體現了以人爲本、全力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的先進價值理念。

生物安全法對維護人民生命健康權的規範梳理

  生物安全法共10章,88條。處處體現了對人民羣衆生命健康權的關切和保障。

  首先體現在立法目的上,即“維護國家安全,防範和應對生物安全風險,保障人民生命健康”。在總則部分,明確提出了堅持以人爲本、風險預防、分類管理、協同配合的基本原則;提出了堅持黨對國家生物安全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國家生物安全領導體制,加強國家生物安全風險防控和治理體系建設,提高國家生物安全治理能力的基本要求。

  然後在生物安全風險防控體制層面,創新構建了生物安全風險監測預警制度、風險調查評估制度、信息共享制度、信息發佈制度、名錄和清單制度、標準制度、生物安全審查制度、應急制度、調查溯源制度、國家准入制度和境外重大生物安全事件應對制度等11項基本制度。

  在制度運行方面,圍繞着防控重大新發突發傳染病、動植物疫情,生物技術研究、開發與應用,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人類遺傳資源與生物資源安全管理,防範生物恐怖襲擊與防禦生物武器威脅等方面,規定了嚴格的管控措施。

  以第七章“防範生物恐怖和生物武器威脅”爲例,要求在發生生物恐怖襲擊事件時,第一要務就是保護人民羣衆的人身安全。要求在生物恐怖襲擊事件發生後,履行統一領導職責或者組織處置突發事件的人民政府,要針對事件的性質、特點和危害程度,立即組織有關部門,調動應急救援隊伍和社會力量,組織救治受害人員,疏散、撤離並妥善安置受到威脅的人員,切身保障廣大人民羣衆的人身安全。

  生物安全法爲了保障人民的生命健康權,對我國進一步做好內外兩方面防範和應對工作提供了法律遵循,對防範和應對的主要內容、方式方法、有關部門的職責分工,作出了明確具體的規定。我們要認真學習全面貫徹生物安全法,運用法律手段構建可靠的生物安全屏障,爲保障人民的生命健康權,作出應有的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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