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北京金融監管條例“罰金上限”爲何三次調整?專家告訴您

新京報貝殼財經訊(記者 黃鑫宇)今年7月1日起將正式施行的《北京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條例》(下稱條例),北京市人大常委會近日將總計六章57條的條例全文,進行了公示。記者注意到,關於罰金上限,在這部北京地區首部地方金融監管立法過程中,經歷三次主要的調整。

在條例全文發佈之前,徵求意見稿與草案稿已分別於2020年6月8日、2020年9月30日對外公佈。

在條例的第五章“法律責任”第46條中,記者看到,凡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批准設立地方金融組織,或者從事、變相從事地方金融組織業務活動的,除了將被取締、沒收違法所得外,對於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萬元的,將領到最高300萬元上限的罰單。

之前“地方金融監管和執法沒有法律依據,最多隻有市場監管部門罰款10萬”。一位曾參加2019年11月14日條例立項工作評審會的專家顧問,在4月16日條例表決通過後,回憶時這樣感慨道。

關於罰金上限,對照徵求意見稿、草案稿,記者注意到這是經歷三次調整的結果,經歷了一個從400萬元、500萬元再到300萬元的調整過程(如圖1所示)。

關於“未經批准擅自設立地方金融組織、從事或者變相從事金融業務活動”的行爲,徵求意見稿中,記者找到第43條顯示罰金上限爲400萬元。即“處100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罰款”;同時,相關責任人也將會面臨“被處以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雙罰”。同樣關於此項違規,去年9月草案稿的第47條中,違反者將面臨的罰單上限爲500萬元。

條例正式稿就法律責任對罰金上限等做出了調整,這是基於何種考慮?中央財經大學教授、北京金融風險管理研究院副院長郭華告訴記者,出現調整的原因主要出於上位法及相關已存在法規的考慮,同時條例也充分考慮到處罰的執行落地。

按新修訂證券法,實行定額頂格處罰的,已由原來規定的60萬元,依據“欺詐發行行爲”“虛假陳述、操縱市場行爲”及“內幕交易行爲”等違規情況,分別給予提高。其中,如發生“內幕交易行爲”,違規者的頂格處罰金額爲500萬元。去年10月16日時央行曾就商業銀行法修改建議稿公開徵求意見,提出將提高罰款上限。但按照現行的商業銀行法,特殊情況外,對違法違規行爲的機構最高處罰金額爲200萬元。

“地方性行政法規,不宜將(罰金上限)定得太高。地方金融組織跟證券機構或商業銀行機構等,在盈利性等財務數據方面是有差別的。”郭華表示。此外,就身處一線的地方金融監管本身,他認爲,相較法律責任,也更加應該側重於屬於事前的“防範金融風險”。

記者亦獲悉,北京版地方金融監管條例在制定過程中,也充分考慮到起草中的國家版《地方金融監督管理條例》關於法律責任的相關規定。

同時,據記者瞭解,對違規地方金融組織處罰執行落地的討論,也貫穿在條例制定的過程中。“執行不好到位,款是罰下去了,但是它在兌付、清償之外可能已經沒有能力去交高額罰單”,郭華坦言這也成爲現階段地方金融組織在實際處罰過程中遇到的問題。

新京報貝殼財經記者 黃鑫宇 編輯 趙澤 校對 薛京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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