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4月22日讯 深交所创业板网站日前公布了关于对江西富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包建华及其一致行动人的监管函(创业板监管函〔2021〕第55号)。包建华为江西富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祥药业”,300497.SZ)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景德镇市富祥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祥投资”)、包旦红、柯喜丽为包建华的一致行动人。 

2021年1月18日,包建华、富祥投资、包旦红、柯喜丽通过富祥药业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显示,富祥药业向特定对象发行的7919.16万股股票将于2021年1月21日上市,2019年3月25日至2021年1月21日期间,包建华、富祥投资、包旦红、柯喜丽合计持有富祥药业股份的比例由33.64%降至22.25%,累计变动比例为11.39%。其中,通过集中竞价和大宗交易主动减持股份比例为5.12%,因富祥药业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可转债转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等事项被动变动比例为6.27%。包建华、富祥投资、包旦红、柯喜丽在合计持股比例累计每变动达到5%时,未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履行报告、公告义务及停止买卖富祥药业股票。 

包建华、富祥投资、包旦红、柯喜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1条、第11.8.1条和《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条、第2.3.10条、第5.3.4条,以及《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4.1.2条的规定。请包建华、富祥投资、包旦红、柯喜丽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富祥药业是一家从事化学药物研发、生产、销售和服务的制药企业,前身是景德镇市富祥医药化工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3月20日,注册资本5.50亿元。2015年12月22日,富祥药业在深交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300497。截至2021年1月11日,富祥药业大股东为包建华,持股比例为20.88%。包建华于2015年7月26日至今担任富祥药业董事长。 

1月18日,富祥药业披露《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股份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显示,本次股东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公司于2021年1月18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包建华及其一致行动人富祥投资、包旦红、柯喜丽出具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2019年3月25日,公司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协议转让、大宗交易减持部分公司股份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9-033)和《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截止上述《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日,包建华持有公司股份6174.99万股,占当时总股本的27.51%;富祥投资持有公司股份1071万股,占当时总股本的4.77%;包旦红持有公司股份229.50万股,占当时总股本的1.02%;柯喜丽76.50万股,占当时总股本的0.34%。以上四者为一致行动人,本次权益变动前合计持股7551.99万股,占当时总股本的33.64%。 

自2019年3月25日至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股份登记之日止,由于公司实施年度权益分派、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数量为7919.16万股,该部分股票上市日为2021年1月21日,因此公司股份总数将从47081.33万股变更为55000.48万股)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等原因,致使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的股份比例变动达-11.39%,合计持股比例变为22.25%。 

相关规定:

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发行人、创业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有关各方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和本所发布的细则、指引、通知、办法、备忘录等相关规定(以下简称“本所其他相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 

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2.11条: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特别注意筹划阶段重大事项的保密工作。公共媒体上出现与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报道或者传闻,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就有关报道或者传闻所涉及的事项准确告知公司,并积极主动配合公司的调查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1.8.1条: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后及时通知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 

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以上的股东及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涉及《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收购或股份权益变动情形的,该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的规定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并及时通知公司发布提示性公告。 

公司应当在知悉上述收购或者股份权益变动时,及时对外发布公告。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条: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或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有关各方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和本所发布的细则、指引、通知、办法、指南等相关规定(以下简称本所其他相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2.3.10条: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涉及《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规定的收购或者股份权益变动情形的,应当按照规定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并及时通知公司发布提示性公告。 

公司应当在知悉上述收购或者股份权益变动时,及时对外发布公告。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5.3.4条:上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项,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4.1.2条:上市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严格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报告和公告其收购及股份权益变动等信息,并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江西富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包建华及其一致行动人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21〕第55号 

包建华、景德镇市富祥投资有限公司、包旦红、柯喜丽: 

包建华为江西富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祥药业”)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景德镇市富祥投资有限公司、包旦红、柯喜丽为包建华的一致行动人。2021年1月18日,你们通过富祥药业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显示,富祥药业向特定对象发行的79,191,640股股票将于2021年1月21日上市,2019年3月25日至2021年1月21日期间,你们合计持有富祥药业股份的比例由33.64%降至22.25%,累计变动比例为11.39%。其中,通过集中竞价和大宗交易主动减持股份比例为5.12%,因富祥药业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可转债转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等事项被动变动比例为6.27%。你们在合计持股比例累计每变动达到5%时,未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履行报告、公告义务及停止买卖富祥药业股票。 

你们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1条、第11.8.1条和《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条、第2.3.10条、第5.3.4条,以及《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4.1.2条的规定。请你们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我部提醒你们:上市公司股东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规范股票买卖行为,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函告。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1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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