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方網記者劉理、通訊員王英鴿4月22日報道:南翔小籠,是上海的標誌性小喫。然而,滬上其實有兩家“中華老字號”同時持有“南翔”商標:一家主營餐飲服務,一家主營速凍商品。

爲此,上海老城隍廟公司、上海豫園南翔饅頭公司以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爲由,將上海南翔食品公司、上海南翔餐飲公司、上海市浦東潤澤小籠店以及其實際經營者向某某,共同起訴至法院。

今天,上海浦東法院經審理後對本案作出一審判決:四被告立即停止商標侵權,南翔食品公司、南翔餐飲公司共同賠償兩原告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共計234.2萬元,同時刊登聲明、消除影響。

兩家“中華老字號”因“南翔”商標起糾紛

兩原告訴稱,老城隍廟公司系第772405號“南翔”服務商標權利人,覈定使用於第43類“餐館”。老城隍廟公司系南翔饅頭公司的唯一股東。2019年,通過簽訂《商標使用合同》,南翔饅頭公司獲得該商標授權使用許可。長期以來,“南翔”品牌的知名度不斷擴大,並獲得“中華老字號”等榮譽。

2019年,兩原告發現,南翔食品公司、南翔餐飲公司涉嫌超出其商標覈定使用範圍,開展餐飲加盟業務。同時,被告在招商加盟宣傳中使用“始創清朝同治十年”“百年南翔”等字樣的行爲,亦構成虛假宣傳。故兩原告要求四被告立即停止侵權,被告南翔食品公司、南翔餐飲公司刊登聲明、消除影響並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300萬元。

四被告辯稱,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南翔食品公司系第260205號“南翔”商品商標的權利人,覈定使用於第30類“小籠包、雲吞”等商品上。該商標於2011年獲評“中華老字號”。南翔餐飲公司經南翔食品公司授權使用“南翔”商標,且兩公司對“南翔”亦享有企業字號權。此外,店鋪懸掛“南翔”字樣意在向消費者明示加盟店鋪系南翔鎮企業,其對外宣傳內容亦屬真實,不構成虛假宣傳。

判賠234.2萬!法院認定被告行爲構成商標侵權

上海浦東法院經審理認爲,原告所持有的服務商標與被告所持有的商品商標是兩個不同的商標類別。通常,商品商標用於識別商品提供者,直接標註於有形實物商品上,而服務商標用於識別服務提供者,基於服務的無形性特點,其往往附着於與服務相關的場所招牌、工具等物品上。

本案中,被告將與原告商標構成相同、近似的“南翔”“南翔小籠”標識突出使用於餐飲服務的店招、服務工具等有形物品以及餐飲加盟的招商中,超出了指示其自身商品來源的必要範圍,併產生標識服務來源的效果。被告在明知原告服務商標具有較高知名度的前提下,仍逾越權利邊界,導致混淆誤認,構成對原告服務商標專用權的侵害。

法院同時認爲,服務名稱獲得的商譽與註冊商標承載的商譽密不可分,故在《商標法》給予保護的領域,《反不正當競爭法》不再重合保護。同時,原、被告享有權利的商標長期共存,均獲評“中華老字號”等榮譽,對“南翔”品牌的良好商譽亦都有貢獻,相應的市場格局與法律秩序已經形成併爲公衆認可和接受。因此,考慮到雙方主體的形成和發展史、“南翔”商標的共存現狀,亦不宜再將被告行爲認定爲虛假宣傳的不正當競爭。

除停止侵權並刊登聲明、消除影響外,南翔食品公司、南翔餐飲公司還需承擔賠償責任。關於賠償金額的確定,法院基於涉案特許經營項目的加盟店數量、造成的侵權後果等因素,酌定兩公司賠償兩原告經濟損失200萬元及維權合理開支34.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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