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殺女婿及親家三人判死緩案,爲何啓動審判監督程序

澎湃新聞記者  林珏瑤 朱軒 何利權

4月30日,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發佈消息稱,決定對張志軍故意殺人案依法啓動審判監督程序。

張志軍於2019年1月殺害女婿鄒鵬(化名)及其父母三人,一審被判死刑,二審改判爲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受害方近親近期向法院申請再審,引發輿論關注。

案發兩年後,四川高院爲何對該案件啓動審判監督程序?

被害人近親屬一方代理律師侯士朝告訴澎湃新聞,四川高院啓動審判監督程序,意味着該法院認爲張志軍故意殺人案的二審判決在認定事實上或適用法律上確實有錯誤,符合再審條件,因此啓動再審程序,將對案件重新審理。

上海大邦律師事務所律師丁金坤也向澎湃新聞分析認爲,在當事人及其近親屬申訴、法院發現原審錯誤、檢察院提出抗訴這三種情況下,法院會啓動審判監督程序。在本案中,被害人親屬委託律師向四川高院遞交申訴狀,符合程序。

糾正錯誤裁判而設置的補救程序

對於四川高院啓動審判監督程序,被害人近親屬一方表示,“希望法院正視被害人近親屬的權利,給予公正、平等的訴訟權利。”作爲申訴人,接下來將依法行使訴訟權利,爲死去親人討回公道。

澎湃新聞此前報道,2019年1月,受害者鄒鵬(化名)和父母三人在四川成都彭州市一處住宅內被人用刀捅殺,行兇者系其岳父張志軍。此前,鄒鵬與妻子婚姻趨於破裂,早已分開居住。而在案發當天,因孩子的帶養問題,鄒鵬一行三人上門與岳父母發生爭執,其間發生了命案。

2019年12月20日,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此案,認定張志軍構成故意殺人罪,判其死刑。一審判決提到,張志軍手段殘忍、犯罪後果嚴重,無論是否預謀犯罪,均不影響定刑和量刑;張志軍系自首,歸案後如實供述,並當庭認罪,但其罪行極其嚴重,不足以對其從輕處罰。張志軍不服該判決,提出上訴。

2020年7月21日,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並在10月28日作出二審判決。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爲,張志軍確有自首、自願認罪、被害人親屬諒解等法定、酌定從輕情節。在張志軍的主觀惡性方面,法院認爲案件發生在特定親屬之間,基於被害人不期而至且搶奪孫女,張志軍勸阻無效情況下爲維護自身及親人的利益及安全而實施的激情犯罪,被害人對矛盾的激化負有直接責任,“致其犯罪行爲的可譴責程度降低,應當與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其他故意殺人犯罪案件有所區別”。法院二審改判張志軍死刑,緩期兩年執行。

2021年4月30日,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再次針對此事發布情況通報稱,該院決定對張志軍故意殺人案依法啓動審判監督程序,將嚴格依照事實爲根據、以法律爲準繩的原則,依法公開審理。

湖南金州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律師邢鑫表示,“審判監督程序”是爲了糾正錯誤裁判而設置的補救程序,又稱爲“救濟程序”。審理對象是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包括正在執行和已經執行完畢的判決和裁定。

邢鑫稱,根據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該程序是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發現認定事實或適用法律確有錯誤,依法提起或者決定重新審判以及進行重新審判所應遵循的特別程序。我國的審判監督程序所要糾正的,不僅包括認定事實方面的錯誤,也包括適用法律方面的錯誤。

四川高院啓動審判監督程序後,將開展哪些工作?丁金坤分析,根據《刑事訴訟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法院受理申訴後,將開始進行是否立案的審查。審查的期限一般是3個月,最遲不得超過6個月。立案後,正式啓動再審。由於本案二審是四川高院審理,故若再審,四川省高院應另行組成合議庭,依照二審程序進行審判,作出終審判決。再審的結果或爲維持原判、改判,或發回重審。

改判死緩和諒解書爭議

鄒家一名近親屬曾告訴澎湃新聞,鄒家親屬此前不知道張志軍被二審法院改判爲死緩,直到今年2月通過一公衆號文章才得知此事。對於判決書中提到的“諒解書”,鄒家親屬並不知情,此外他們也不能接受“搶奪孩子”及“被害人對矛盾的激化負有直接責任”等說法。

對於該起案件,同濟大學法學院教授金澤剛曾在澎湃新聞發表《殺死女婿一家三人案改判死緩,當慎之又慎》一文稱,犯罪後自首和自願認罪雖然是重要的從輕處罰情節,但也不可絕對化。司法實踐中很多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並沒有因爲犯罪後自首而獲得從輕判處。否則,就有可能使犯罪人逃脫應有的法律制裁。

此外,金澤剛認爲,在二審中出現的被害人家屬諒解的材料是否能予以採納,同樣值得思考。在被害人及其父母一家三口被害後,哪些親屬能夠代表被害人提供諒解本就值得研究,即使有其他近親屬達成了比較一致的諒解,但其效力至少也打了折扣。

“說得再通俗一點,殺一個人因爲有自首等從輕情節,或者可評價爲激情犯罪,情有可原,可以適用死緩,但不計後果,連續殺死三人,造成滅門慘案,對這樣的犯罪改判死緩必須充分考慮民衆的感受,慎之又慎爲好。”金澤剛寫道。

澎湃新聞此前報道,被害人近親屬及代理律師4月23日已正式通過郵寄方式向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遞交申訴狀,申請再審該案,四川高院於當日簽收。與申訴書一併遞交的材料,還有申訴人系被害人近親屬的證明,關於“不曾諒解”的情況說明等。

關於判決書中提到的諒解書來源,代理律師稱,4月27日曾致電四川高院申請閱卷,被告知卷宗在該院案件審查部門,評查後可閱卷,“隨後去四川高院現場申請閱卷和提交新的證據,會是重點。”

丁金坤亦分析,根據最高法院刑訴法司法解釋第469條規定,“除人民檢察院抗訴的以外,再審一般不得加重原審被告人的刑罰”。在本案中,張志軍故意殺害三人,一審判處死刑,二審改判死緩,爭議點在於改判的事實與理由是否充分,即二審中提及的諒解書能否代表被害人一方血親親屬的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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