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近日發佈《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輔導監管規定(徵求意見稿)》(下稱《輔導監管規定》),明確IPO輔導驗收的主要內容,以及驗收時應採取現場走訪、約談、檢查或抽查保薦業務工作底稿等方式。同時,還明確驗收工作完成函的有效期爲12個月,並要求輔導期原則上不少於3個月。

《輔導監管規定》徵求意見稿的出爐,意味着IPO輔導工作將迎來統一規範。接受上海證券報記者採訪的市場人士及專家認爲,《輔導監管規定》明確輔導驗收的工作內容與工作方式,是借鑑了現場督導工作的相關經驗,有利於壓實中介機構責任。且在規範信息披露等方面,在上市輔導期環節進一步加強監管,有助於嚴把IPO項目“入口關”。

根據徵求意見稿,《輔導監管規定》充分吸收各派出機構的通行做法,對輔導驗收內容進行了統一。

主要驗收內容包括:輔導計劃和實施方案的執行情況;輔導機構督促輔導對象規範公司治理結構、會計基礎工作、內部控制制度情況,指導輔導對象對存在問題進行規範的情況;督促輔導對象及相關人員掌握相關法律法規和規則、知悉信息披露和履行承諾等方面的責任、義務以及法律後果情況;引導輔導對象充分了解多層次資本市場各板塊的特點和屬性,掌握擬上市板塊的定位和相關監管要求的情況等。

在輔導驗收方式上,《輔導監管規定》要求派出機構應採取審閱輔導驗收文件、現場走訪、約談有關人員、檢查或抽查保薦業務工作底稿等相結合的方式。

渤海證券投資銀行總部執行董事許達認爲,《輔導監管規定》對各證監局的輔導驗收工作的內容、方式進行了統一,借鑑了現場督導工作的相關經驗,相當於將現場督導工作常態化。這有利於壓實中介機構責任,在源頭上提高上市公司質量,也有利於註冊制改革的穩步推進。

“《輔導監管規定》的推出意義重大,將成爲我國資本市場基礎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許達說。

在輔導工作時點及時限方面,《輔導監管規定》明確輔導期原則上不少於3個月,驗收工作完成函的有效期則爲12個月,超期未提交首次公開發行並上市申請的,應重新履行輔導及輔導驗收程序。

川財證券首席經濟學家、研究所所長陳靂表示,在覈準制向註冊制過渡的過程中,部分規章制度需要與時俱進地進行完善和修訂,同時也要求中介機構壓實自身責任並提高專業能力。明確輔導期不少於3個月,無論對中介機構還是擬上市企業而言,都是非常必要的,將有助於規範信息披露工作。

“建立一個高質量發展的多層次資本市場是大方向,各市場主體都要敬畏市場,確保市場的公平、公開、公正。”陳靂說。

東興證券非銀首席分析師劉嘉瑋表示,近期,多家擬上市公司撤回IPO申報材料,引發市場關切。《輔導監管規定》對上市輔導工作作出統一規定,將“嚴監管”前移,有助於降低擬上市公司IPO申報中的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牢牢把住項目“入口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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