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首案!飛樂音響被判賠償1.23億 股民人均獲賠39萬元

據上海金融法院微信公衆號消息,5月11日,全國投資者保護宣傳日前夕,上海金融法院公開宣判原告魏某等315名投資者與被告上海飛樂音響股份有限公司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一案。該案系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證券糾紛代表人訴訟若干問題的規定》出臺後普通代表人訴訟的首次全面實踐。根據一審判決,被告應向原告支付投資損失賠償款共計1.23億餘元人民幣,人均獲賠39萬餘元。(飛樂音響維權入口)

作爲新中國第一家股份制上市公司的飛樂音響,已經在資本市場走過了30多個年頭,其誕生時間更是早於上海證券交易所開業。1986年9月26日,飛樂音響股票在工商銀行上海靜安信託業務部上市交易,當天上市的100股股票不到一個半小時即被搶購一空。

然而,後續飛樂音響由於業績“洗大澡”被證監會頂格處罰,如今作爲A股證券糾紛普通代表人訴訟首案,一審被判賠315名投資者1.23億元。

315名股民人均獲賠39萬

5月11日, 上海金融法院公開宣判原告魏某等315名投資者與被告上海飛樂音響股份有限公司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一案。根據一審判決,被告應向原告支付投資損失賠償款共計1.23億餘元人民幣,人均獲賠39萬餘元。

2019年11月,中國證監會上海監管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認定飛樂音響因項目確認收入不符合條件,導致2017年半年度報告、三季度報告收入、利潤虛增及相應業績預增公告不準確。

2020年8月份,原告魏某等34名個人投資者共同推選其中4人作爲訴訟代表人訴稱,其系飛樂音響的投資者。原告認爲,被告上述虛假陳述行爲造成其重大投資損失,故起訴要求被告賠償損失

上海金融法院認爲,被告飛樂音響在發佈的財務報表中虛增營業收入、虛增利潤總額的行爲構成證券虛假陳述侵權,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315名原告均於涉案虛假陳述實施日至揭露日期間買入飛樂音響股票,並在揭露日後因賣出或繼續持有產生虧損,應當推定其交易與虛假陳述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法院表示,自2020年3月24日上海金融法院發佈全國首個關於證券糾紛代表人訴訟機制的具體實施規定以來,嚴格按照“代表人訴訟司法解釋”,對普通代表人訴訟全流程進行了深入探索。該案的成功處理,爲我國證券集體訴訟制度在全國範圍內的進一步推廣提供了可複製的上海金融法院樣本,對於構建公正高效便捷的中小投資者司法保護體系具有重要意義。

對股民索賠有何意義?

值得注意的是,代表人訴訟分爲“普通代表人訴訟”以及“特別代表人訴訟”兩種,前者以“明示加入”爲特徵,即投資者需要提起訴訟才能加入,而“特別代表人訴訟”則遵循“默示加入、明示退出”原則。

江蘇振澤律師事務所張雲律師介紹道,據統計,目前採取“普通代表人訴訟”的有澄星股份、輝豐股份、怡球資源及藍豐生化,而“特別代表人訴訟”則以康美藥業爲代表。如今,飛樂音響案審判決下達,符合條件的投資者仍然可以起訴並按照上海金融法院的相關要求加入代表人訴訟。

飛樂音響作爲證券糾紛普通代表人訴訟首案,如今成功實施,315名股民人均獲賠39萬餘元,對中小投資者維權有什麼意義?

上海國瓴律師事務所薛天鴻律師認爲,飛樂音響作爲全國普通代表人訴訟在證券糾紛領域的首判,對股民維權來說是一個較好的消息。對於未參加代表人訴訟的飛樂音響股民而言,後續另行起訴的訴訟審理進度將會有一個明顯的提速。對於其他踩雷股票而言,普通代表人訴訟的首次成功實施將意味着在後續的涉及大批量股民的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中,普通代表人訴訟將會逐步成爲主流的一種審理方式,該種方式將便於投資者進行維權。對於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的制度建設而言,普通代表人訴訟的成功實施將會爲特別代表人訴訟程序的建設提供彌足珍貴的經驗。

同時,張雲律師也表示,該案系最高人民法院出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證券糾紛代表人訴訟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來普通代表人訴訟的首次司法實踐,有利於提升案件審理集約化水平,提高審判效率,同時,便於投資者提起和參加訴訟,降低投資者維權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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