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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璞琳有关消费维权、产品质量、食品安全的文章与资料(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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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营销人员蛊惑下犯迷糊而被诱导过度消费的咋办?

黄璞琳

网友问题】妻子在某艺术影楼拍了系列唐风古装照片,本意只想消费4000元左右、挑选20张照片。影楼后期处理好照片后,通知我们去挑选照片及相框等。我有事未能陪同,我妻子独自去影楼选照片。没曾想,影楼营销人员一通蛊惑下,我妻子与影楼签了花2.4万元选125张照片并逐一制作相框的订单,影楼营销人员当场拿着手机对着我妻子直接刷脸转了2.4万元。当我得到消息赶到影楼时,我妻子还未选完照片。我立马提出不需要这么多照片,家里也不可能有地方挂这一百多张照片,要求影楼退款。但影楼坚持合同已签订,不可能退款;如果要退,就要扣百分之七十的手续费。咋办?

璞说对于商家诱导消费者过度消费的问题,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的现行法律中,目前仅见2021年4月29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有明确而具体的禁止性规定,即该法第七条第二款“餐饮服务经营者不得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其他商家诱导消费者过度消费方面,尚未见现行法律有非常明确具体的禁止性规定。

因此,前述网友遭遇的被诱导过度消费(一次性选购超量照片古装摄影冲印服务)事件,在没有证据证明价格不合理或者商家存在虚假宣传的情况下,能否主张、如何主张相关古装摄影冲印服务协议无效或者可予撤销,确实会有较大争议。不过,本文认为,消费者可考虑依据以下法律条文主张权益,争取在维权中获得支持:

是《民法典》第147条有关重大误解的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最高人民法院法〔2021〕94号文件印发的《全国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工作会议纪要》指出,所谓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情形。前述网友可尝试主张,消费者本意只是4000元左右购买20张古装照片的常规消费,但独自面对商家过度消费诱导出现意识迷糊,判断能力低下甚至缺失,对超常规购买120多张照片的合理性产生错误认识,构成重大误解,可请求撤销相关协议。

是《民法典》第151条有关显失公平的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即,主张商家利用消费者独自面对商家过度消费诱导时,犯了糊涂,判断能力低下或者缺失,迷糊之中被刷脸支付2万余元购买不符合常理、甚至没有存放条件的超量古装照片,构成显失公平,可请求撤销相关协议。

三是《民法典》第七条第八条有关诚信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的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民法典》第153条第二款“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另外,还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第三款“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前述网友可尝试依据前述法律规定,主张商家利用消费者独自一人的劣势,实施过度消费诱导,趁消费者犯迷糊之际,在消费者并未挑出120多张照片的情况下,就采取刷脸支付方式刷走2万多元,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违背社会公德和违背公序良俗之行为,从而主张相关协议无效。

另外,即使前面所列有关协议无效或者可撤销的主张,未获得法院支持,但在消费者尚未选完协议约定冲印的照片时,其配偶就当场赶到并明确提出不同意购买如此超量古装照片的情况下,商家有关退款就必须扣除70%手续费的说法,也是不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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