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四部門:煤礦生產能力是保障煤礦安全生產確定的產量上限

來源:煤炭資源網

應急管理部、國家礦山安監局、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等四部門517日聯合發佈的《煤礦生產能力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明確,煤礦生產能力是保障煤礦安全生產確定的產量上限,是煤礦依法組織生產,煤炭行業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依法實施監管監察的依據。

四部門指出,超能力組織生產是煤礦重特大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之一,爲進一步加強和完善煤礦生產能力管理,規範生產能力覈定工作,保障安全生產,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辦法指出,煤礦生產能力覈定以具有獨立完整生產系統的煤礦(井)爲對象。一處具有獨立完整生產系統,依法取得采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的正常生產煤礦(井),對應一個生產能力。

煤礦生產能力管理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提高安全保障能力,降低安全事故風險。

依法行政、依法生產。

鼓勵先進,推進技術創新和裝備升級。

保持煤炭工業平穩運行和可持續發展。

提高煤炭資源回採率。

辦法明確了設計生產能力和核定生產能力的區別。其中,設計生產能力是指由依法批准的新建、改擴建煤礦和煤礦技術改造項目設計確定,建設施工單位據以建設,竣工驗收確定的生產能力。覈定生產能力是指正常生產煤礦,因地質、生產技術條件、採煤方法或工藝等發生變化,致使生產能力發生較大變化,按照本辦法規定重新覈定,最終由負責煤礦生產能力覈定工作的部門審查確認的能力。

煤礦覈定生產能力檔次劃分標準爲:

30萬t/a至60萬t/a礦井,以5萬t/a爲一檔次。

60萬t/a至300萬t/a礦井,以10萬t/a爲一檔次。

300萬t/a至600萬t/a礦井,以20萬t/a爲一檔次。

600萬t/a至1000萬t/a礦井,以50萬t/a爲一檔次。

1000萬t/a以上礦井,以100萬t/a爲一檔次。

400萬t/a以下的露天煤礦,以50萬t/a爲一檔次。

400萬t/a以上的露天煤礦,以100萬t/a爲一檔次。

而生產能力覈定結果不在標準檔次的,按就近下靠的原則確定。 

生產能力核增幅度原則上不超過煤炭工業設計規範標準設計井型規模2級級差。400萬t/a以下的露天煤礦以50萬t/a爲1級級差,400萬t/a及以上的露天煤礦和1000萬t/a及以上井工煤礦以100萬t/a爲1級級差。一級安全生產標準化煤礦核增幅度可上浮1級級差,一井一面或實現智能化開採的一級安全生產標準化煤礦核增幅度可上浮2級級差;在此基礎上,井下單班作業人數少於100人的礦井和全員工效100t/工以上的露天煤礦,核增幅度可再上浮1級級差。

新投產煤礦和已覈定生產能力煤礦原則上3年內不得通過生產能力覈定方式提高產能規模,一井一面、實現智能化開採、一級安全生產標準化煤礦間隔時間可放寬至2年。 

覈定生產能力的煤礦,必須具備六個條件;存在四個情形之一的煤礦,應當組織進行生產能力覈定;存在二十個情形之一的煤礦,不得核增生產能力;存在五個情形之一的煤礦,應及時評估礦井生產能力是否符合實際,並及時覈減不具備安全保障條件的產能;存在三個情形之一的煤礦,應及時覈銷生產能力。

衝擊地壓和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應嚴格按照《煤礦安全規程》《防治煤礦衝擊地壓細則》《防治煤與瓦斯突出細則》《煤礦防治水細則》要求或規定的採、掘工作面個數、推進速度等覈定能力。

辦法強調,煤礦應當按照均衡生產原則,安排年度、季度、月度生產計劃,合理組織生產。年度原煤產量不得超過生產能力,月度原煤產量不得超過生產能力的10%。煤礦應在顯著位置公示煤礦生產能力和年度、月度生產計劃,接受社會、羣衆和輿論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煤礦超能力組織生產或覈定生產能力弄虛作假的,均有權舉報。對存在弄虛作假的煤礦,一律停止產能覈定,並予以通報和公開曝光,3年內不再受理該煤礦核增產能的申請。

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和國家能源局不定期組織煤礦生產能力覈定工作抽查,適時組織開展專項覈定工作。上級部門發現下級部門對煤礦生產能力監管不當的,應及時予以糾正。對覈定生產能力與實際能力嚴重不符,存有弄虛作假等行爲的單位應按照有關規定予以嚴肅處理。各地區監管監察部門發現煤礦企業有超能力生產行爲的,按照《國務院關於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國務院令第446號)予以處罰,按規定列入安全生產失信聯合懲戒“黑名單”,實施聯合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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