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餘姚市旅遊投訴熱線收到一起電話投訴,投訴人王女士反映,她去年“雙十一”期間以1288元的價格訂購了餘姚某知名民宿消費券,本想要預定6月11日晚上入住,民宿工作人員卻告訴她6月11日是端午節前一天,按照酒店規則,算節假日期間,無法爲王女士辦理入住手續。

王女士認爲,端午假期是6月12日至6月14日,民宿這樣的解釋讓她無法接受,於是進行了投訴。餘姚文廣旅體局收到該投訴後,聯繫餘姚市人民法院旅遊巡回法庭的法官一同參與調解。

法官提出,民宿在銷售該產品時僅說明節假日不能用,按照法律法規規定6月11日並不屬於法定節假日,民宿的解釋並不符合相關規定。最終,民宿向王女士全額退款。

同時,餘姚法院旅遊巡回法庭在處理旅遊糾紛時發現,部分民宿、景區餐飲商家在銷售消費券、優惠券時標註了“節假日不可用”“法定節假日除外”等禁止使用提示,但消費者在非節假日使用過程中,商家隨意行使最終解釋權,例如將節假日前一天晚上解釋爲節假日期間,將情人節、聖誕節等“洋節日”解釋爲“法定節假日”。旅遊巡回法庭認爲,以上情況凸顯了旅遊消費市場存在不規範經營的現象,也對餘姚打造旅遊品牌造成了不良的影響。

基於發現的問題,餘姚法院向有關職能部門發送司法建議書,建議加強監管和引導,規範“節假日除外”等禁止性消費提示,杜絕商家濫用最終解釋權,同時要求職能部門加強對旅遊經營主體的培訓和監管,營造法治和諧的旅遊營商和消費環境。

在收到司法建議書後,相關職能部門聯合餘姚法院通過旅遊巡回法庭向當地旅遊經營主體發出倡議:爲更好地促進旅遊市場健康發展,規範消費提示,維護各方合法權益,旅遊巡回法庭鄭重提醒轄區內商家、旅遊產品和旅遊服務提供商,規範使用消費提示內容,確保不引起歧義和誤解。

對“節假日不可用”等消費提示中添加“請提前致電商家諮詢”或者具體約定不可使用的時間段等等。儘可能做到讓遊客明明白白消費、開開心心度假。當約定不明時,倡導作出有利於消費者的解讀,爲營造良好的旅遊消費環境和商譽而共同努力。

同時,職能部門第一時間在民宿、飯店行業微信羣針對司法建議內容進行通報,並制定培訓計劃,組織開展民宿招商、宣傳、銷售等業務培訓。5月18日,餘姚法院旅遊巡回法庭聯合相關職能部門開展執法檢查,將倡議書現場分發給旅行社、酒店等旅遊經營主體。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