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財政部、稅務總局聯合發佈《關於明確先進製造業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的公告》,自2021年4月1日起,符合條件的先進製造業納稅人,可以自2021年5月及以後納稅申報期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全額退還增量留抵稅額。那麼,享受此項政策的條件有哪些?先進製造業留抵退稅政策出臺後,對公司適用此前的部分先進製造業留抵退稅政策有什麼影響?5月20日,稅務總局對納稅人關心的部分熱點問題進行了解答。

問:我公司是一家醫藥生產企業,主營業務爲藥品製造,佔全公司銷售額九成以上。2019年以來,我公司享受了增量留抵退還60%的政策。我們關注到國家新出臺了力度更大的先進製造業留抵退稅政策,請問我公司能享受嗎?

答: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明確先進製造業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5號)規定,自2021年4月1日起,符合條件的先進製造業納稅人,可以自2021年5月及以後納稅申報期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全額退還增量留抵稅額。先進製造業納稅人,是指在申請退稅前連續12個月內(申請退稅前經營期不滿12個月但滿3個月的,按照實際經營期),按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生產並銷售“非金屬礦物製品”“通用設備”“專用設備”“計算機、通信和其他電子設備”“醫藥”“化學纖維”“鐵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運輸設備”“電氣機械和器材”“儀器儀表”銷售額佔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

如果你公司申請退稅前連續12個月內生產並銷售“醫藥”的銷售額佔比超過全部銷售額的50%,且同時符合15號公告規定的其他退稅條件,比如納稅信用等級爲A、B級等等,可以按15號公告的規定適用先進製造業留抵退稅政策。

問:我關注到國家近期出臺了先進製造業留抵退稅政策,其中主要的適用條件是一定時間內銷售“非金屬礦物製品”“通用設備”“專用設備”“計算機、通信和其他電子設備”“醫藥”“化學纖維”“鐵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運輸設備”“電氣機械和器材”“儀器儀表”銷售額佔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請問是指上述單項產品銷售額佔比超過50%還是上述產品的合計銷售額佔比超過50%?

答:《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明確先進製造業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5號)規定,自2021年4月1日起,符合條件的先進製造業納稅人,可以自2021年5月及以後納稅申報期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全額退還增量留抵稅額。先進製造業納稅人,是指在申請退稅前連續12個月內(申請退稅前經營期不滿12個月但滿3個月的,按照實際經營期),按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生產並銷售“非金屬礦物製品”“通用設備”“專用設備”“計算機、通信和其他電子設備”“醫藥”“化學纖維”“鐵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運輸設備”“電氣機械和器材”“儀器儀表”銷售額佔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

例如,某製造企業在2020年5月至2021年4月期間,“通用設備”的銷售額佔比爲30%,“化學纖維”的銷售額佔比爲20%,“非金屬礦物製品”銷售額佔比爲15%,生產其他產品銷售額佔比爲25%,還有轉讓不動產銷售額佔比爲10%。該企業2021年5月申請留抵退稅時,“通用設備”“化學纖維”“非金屬礦物製品”三類產品合計銷售額佔比爲65%(超過50%),符合先進製造業納稅人的相關條件,如果該企業同時符合其他退稅條件,可以按15號公告規定適用先進製造業留抵退稅政策。

問:我公司是一家專用設備生產企業,此前按照《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明確部分先進製造業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的公告》規定享受了部分先進製造業留抵退稅政策。請問先進製造業留抵退稅政策出臺後,對我公司適用留抵退稅政策有什麼影響嗎?

答:與部分先進製造業留抵退稅政策相比,《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明確先進製造業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5號)規定的先進製造業留抵退稅政策,相當於擴大了部分先進製造業留抵退稅政策的適用行業範圍,其他的退稅條件和退稅額等未發生變化。對先進製造業納稅人這一適用主體的判斷,在計算銷售額佔比時,在原來生產並銷售“非金屬礦物製品”“通用設備”“專用設備”“計算機、通信和其他電子設備”四類產品的基礎上,新增“醫藥”“化學纖維”“鐵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運輸設備”“電氣機械和器材”“儀器儀表”五類產品。

因此,如果你公司生產並銷售“專用設備”銷售額就已超過全部銷售額的50%,那麼,在符合退稅條件的產品種類更多的情況下,你公司將更容易滿足先進製造業留抵退稅條件,即使你公司不生產銷售其他15號公告列明的產品,也不會因此影響你公司享受留抵退稅的政策條件和退稅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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