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新政|深圳擬修訂戶籍遷入規定 覈准類學歷型人才底線要求調整爲全日制本科

財經新地產訊 近日,深圳市發改委發佈《深圳市戶籍遷入若干規定(徵求意見稿)》,對相關條款進行修訂。

據深圳發改委介紹,此次修訂主要涉及六方面內容。

一是調整遷戶渠道。將59號文中人才引進遷戶、政策性遷戶、投資納稅遷戶、積分入戶四個入戶渠道整合爲覈准類入戶、積分入戶、政策性隨遷入戶三類。其中,積分入戶具體分爲人才引進積分入戶、居住社保積分入戶、投資納稅積分入戶三個類別。

二是優化人才引進入戶條件。將覈准類學歷型人才的底線要求調整爲全日制本科,技術型人才底線要求調整爲“中級職稱+全日制大專”,技能型人才的底線要求調整爲技師。不符合上述覈准條件的其他人才,統一由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在專項指標計劃內通過積分方式擇優審批引進。

三是完善政策性入戶條件。夫妻投靠基本要求由結婚時間及被投靠人入深戶時間滿2年調整爲滿5年,並增加高層次人才、高級職稱、高級技師和碩士以上學歷人員原則上只享受一次不受時間限制優先解決配偶隨遷問題的條件;老人隨遷將子女入深戶時間要求由8年調整爲15年,並增加子女在深圳繳納社保連續滿15年的要求。

四是修改計生和守法要求。取消對於入戶人員計生情況的審覈,增加遷戶人員需無刑事犯罪記錄的要求。

五是加大造假懲處力度。對存在隱瞞、欺騙或提供虛假材料的入戶人員,將2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入戶的政策要求提高至5年。

六是調整部門分工。根據機構改革情況調整各部門職能分工。

以下是原文:

深圳市戶籍遷入若干規定

(徵求意見稿)

第一條  爲深入貫徹落實國家戶籍制度改革有關精神,優化人口結構,提高人口素質促進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協調發展,根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意見》(國發〔2014〕25號)、《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粵府〔2015〕63號)、《深圳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和完善人口服務管理的若干意見》(深府〔2016〕58號),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戶籍遷入是指非深圳市戶籍人員將戶籍從其他地區遷入深圳市。

第三條  市政府根據全市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對戶籍遷入進行宏觀調控。

第四條  戶籍遷入以總量調控、分類管理、存量優先爲原則,實行年度計劃安排、准入條件和審批入戶相結合的管理方式。

第五條  戶籍遷入計劃根據人口管理政策和產業政策按年度制定,重點滿足全市經濟社會發展對各類人才的需求。全市年入戶總量應當控制在年度遷入計劃之內。

第六條  戶籍遷入劃分爲覈准類入戶、積分入戶和政策性入戶三個類別。

本規定所稱覈准類入戶,是指從深圳市外或市內非戶籍人口中根據年齡、學歷、技術技能水平等條件引進人才,按規定辦理入戶。

本規定所稱積分入戶,包括人才引進積分、投資納稅積分、居住社保積分三個渠道。人才引進積分是指學歷、技術技能水平等達到一定條件,但不符合覈准類要求的人員,按規定辦理入戶;投資納稅積分是指對在深圳市繳納一定稅額、符合入戶條件的企業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東、合夥企業出資(合夥)人、個人獨資企業主、個體工商戶業主及納稅達到一定數額的個人,按規定辦理入戶;居住社保積分是指對參加深圳市社會保險並在深圳市擁有合法住宅用途房產(或合法租賃住房)達到一定年限的人員,按規定辦理入戶。

本規定所稱政策性入戶,是指按照國家、廣東省、深圳市有關規定,對符合特定政策的人員,按規定辦理入戶,包括夫妻投靠、老人投靠、未成年子女隨遷、軍轉幹部安置、軍人家屬隨遷、軍休及復員幹部和退役士兵安置、招生和駐深機構人員入戶等。

第七條  市發展改革部門負責統籌協調戶籍遷入管理的各項工作,牽頭研究提出戶籍遷入政策,制定全市年度戶籍遷入計劃並組織實施,對計劃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負責按計劃辦理覈准類、人才引進積分入戶審覈工作。

市公安部門負責按計劃辦理投資納稅積分入戶、居住社保積分入戶、夫妻投靠、子女隨遷、老人投靠入戶等審覈工作,銜接辦理其他各類人員的遷戶手續。

市退役軍人部門負責按計劃辦理軍轉、軍休、復員幹部和退役士兵安置等入戶審覈工作。

市扶貧協作和合作交流部門負責按計劃辦理外地政府駐深機構在編人員入戶審覈工作。

第八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人員,經覈准可直接辦理入戶:

(一)本市認定的任期內的高層次人才且未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持有效期內的深圳市鵬城優才卡且符合相關規定的人員。

(二)具有國內博士研究生學歷,或具有博士學位,年齡在45週歲以下的人員。

(三)具有國內碩士研究生學歷,或具有碩士學位,年齡在40週歲以下的人員。

(四)具有國內普通高校全日制大學本科學歷並具有學士學位,年齡在35週歲以下的人員。

(五)在國(境)外學習並獲得學士以上學位的留學人員。其中學士年齡在35週歲以下,碩士年齡在40週歲以下,博士年齡在45週歲以下。

(六)具有正高級專業技術資格,年齡在50週歲以下的人員;具有副高級專業技術資格,年齡在45週歲以下的人員;具有中級專業技術資格,年齡在35週歲以下的人員。本項所述人員需同時具有全日制大專以上學歷。

(七)具有高級技師職業資格證書(或經深圳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備案的企業、社會培訓評價組織核發的高級技師職業技能等級證書),年齡在40週歲以下的人員;具有技師職業資格證書(或經深圳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備案的企業、社會培訓評價組織核發的技師職業技能等級證書),年齡在35週歲以下的人員。本項所述人員的職業資格證書需同時符合深圳市緊缺工種(職業)目錄。

(八)在世界技能大賽和國家級一、二類職業技能競賽中獲獎人員,或獲得“中華技能大獎”、“全國技術能手”、“廣東省技術能手”、“深圳市技術能手”稱號人員,或受深圳市委、市政府表彰的人員。本項所述人員年齡需在45週歲以下。

符合本條規定條件的人員,由人力資源保障部門按有關規定審覈後辦理相關手續,具體實施辦法和辦理程序由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另行制定。市(區)人力資源保障部門應當按規定做好學歷、技術資格、職業資格、職業技能等覈驗工作。

不符合本條規定條件,屬於深圳市經濟社會發展急需的特殊人才,經市發展改革部門下達專項計劃後,可由市人力資源部門在計劃安排額度內審批引進。

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可根據國家、省、市有關要求以及業務開展情況,發佈人才引進業務負面清單。被列入人才引進業務負面清單的材料和事項,將不作爲人才引進的申請依據。

第九條 不符合第八條條件,但達到一定學歷、技術技能等水平的其他人才,在年度計劃安排額度內,可由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通過人才引進積分排名擇優審批辦理,具體辦法由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會同市發展改革等部門另行制定。符合本條規定的人員,遷戶時年齡應當在50週歲以下。

第十條 在深圳市繳納一定稅額、符合入戶條件的企業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東、合夥企業出資(合夥)人、個人獨資企業主、個體工商戶業主及納稅達到一定數額的個人,在年度計劃安排額度內,可由市公安部門通過投資納稅積分排名擇優審批辦理,具體辦法由市公安部門會同市發展改革等部門另行制定。符合本條規定條件的人員,遷戶時年齡應當在55週歲以下。

第十一條  持有深圳市居住證,且在深具備合法穩定就業和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條件的人員,在年度計劃安排額度內,可由市公安部門通過居住社保積分排名擇優審批辦理,具體辦法由市發展改革部門會同市公安等部門另行制定。符合本條規定人員遷戶時,男性應當在55週歲以下,女性應當在50週歲以下。

第十二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人員,在年度計劃安排額度內,經審批可辦理政策性遷戶:

(一)父母一方爲深圳市戶籍的,其未成年子女可以申請投靠入戶。

(二)夫妻一方爲深圳市戶籍的,其配偶按下列要求申請投靠入戶:

1.在深有就業,且同時符合本規定第八條、第九條條件的,直接辦理覈准類或人才引進積分入戶;

2.在深無就業,或者雖有就業但不符合本規定第八條、第九條條件的,分居時間滿5年後可以申請入戶。經深圳市認定的高層次人才及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資格、高級技師或碩士以上研究生學歷條件人員的配偶,可不受分居時間限制並予優先解決,原則上只享受一次。

(三)遷入深圳市戶籍連續滿15年,遷入深戶後在深圳依法繳交社保累計滿15年,且仍擁有深圳市戶籍的,其共同生活的父母可以申請投靠入戶。父母婚姻在存續期間的,須同時提出入戶申請,離異或喪偶後未再婚者除外。

(四)符合國家、廣東省、深圳市規定的軍轉幹部及其隨遷隨調家屬、軍休及復員幹部和退役士兵、駐深部隊隨軍家屬,可以申請入戶。

(五)深圳市高等院校在國家統招計劃內生源新生可以申請入戶。

(六)地級市以上人民政府駐深機構在編工作人員可以在計劃安排額度內申請入戶。

(七)國家、廣東省、深圳市規定的其他情形。

本條第一款所述人員遷戶時,其年齡應當在18週歲以下,但在高中(含中職、中技)或大學在讀學生的,其遷戶年齡可以放寬至20週歲以下。本條第三款人員遷戶時,其年齡應當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本條第六款人員遷戶時,其年齡應當在55週歲以下。

本條第五、六款所述人員入戶後,其戶籍須落在所屬學校或單位的集體戶,不可進行市內遷移,不可申請夫妻投靠、老人投靠遷戶,完成在深學業或工作後須將戶口及時遷出深圳。第六款所述人員入戶後,其未成年子女可申請子女投靠遷戶,其戶口遷出時須將其尚未成年的隨遷子女一併遷出。

第十三條  有關人員遷戶時,應無刑事犯罪記錄,且無參加國家禁止的組織或活動的記錄。

第十四條 各類遷戶人員應當按以下規定辦理相關手續,獲得深圳市戶籍遷入指標後,再到公安部門辦理後續入戶手續:

(一)符合覈准類、人才引進積分入戶條件的人員,根據各自情況按規定向市、區(新區)人力資源保障(組織)部門申請辦理相關手續。

(二)符合投資納稅積分、居住社保積分入戶條件的人員,向市公安部門申請辦理相關手續。

(三)符合政策性入戶條件的人員,按入戶類別分別向公安、退役軍人、扶貧協作和合作交流部門申請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五條  符合本規定條件的人員遷戶時,其戶口性質仍登記爲農業戶口的,須同時申請辦理深圳市“農轉非”手續。

第十六條  符合本規定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人員的未成年子女(年齡應在18週歲以下),可由有關部門同步審覈辦理子女隨遷入戶手續。

第十七條  申請人提供的入戶申請材料應真實有效。經有關部門查實,存在隱瞞、欺騙或提供虛假材料的,5年內不予受理入戶申請;已經入戶的,予以註銷,退回原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八條  有關部門應當在職責範圍內,依據本規定,堅持簡化程序、優化服務,制定具體的實施辦法。

第十九條  本規定所稱“以下”不包含本數,“以上”包含本數。

第二十條  本規定自202X年X月X日起施行。《深圳市戶籍遷入若干規定》(深府〔2016〕59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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