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如何防范性侵未成年人?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答红星新闻

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两法均是今年6月1日起施行。5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就这两部新法接受媒体集体采访活动。

打击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一些国家采取化学阉割、案底公示等措施。我国在立法方面有何考虑,有哪些打击措施?对此,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社会法室处长刘斌回答了红星新闻记者的提问。

刘斌说,关于性侵未成年人如何打击的问题,不仅仅是依靠涉及未成年人的这两部法律,域外立法例或者做法,多是从刑事立法方面作出的,也就是对于已经构成犯罪的行为,采取何种刑罚的问题。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出发点、着力点,更多是从保护或者说预防的角度作出制度安排,与刑法等相关法律一道,共同构建起防范和打击性侵未成年人的法律制度体系。

刘斌举例,如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性骚扰;建立了密切接触未成年人单位工作人员的入职查询制度;要求学校、幼儿园对未成年人开展适合其年龄的性教育,提高防范性侵害的意识和能力等。

刘斌在答记者问时还提到,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九十八条规定,国家建立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查询系统,向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提供免费查询服务。

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是指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校外培训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儿童福利机构等未成年人安置、救助机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早期教育服务机构;校外托管、临时看护机构;家政服务机构;为未成年人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其他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培训、监护、救助、看护、医疗等职责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

刘斌介绍,未成年人保护法对密切接触未成年人单位的查询义务作出具体规定。一是招聘工作人员时,应当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查询应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发现其具有前述行为记录的,不得录用。二是应当每年定期对工作人员是否具有上述违法犯罪记录进行查询。通过查询或者其他方式发现其工作人员具有上述行为的,应当及时解聘。

红星新闻记者 高鑫 北京报道

责任编辑:赖柳华 SN244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