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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1年,34次,282萬元!銀行員工騙貸“成癮”:戶口本、房產證、離婚協議…全是僞造!法院判了

每經編輯 張喜威

又見銀行員工騙貸案!一名銀行員工,利用職務便利,夥同他人騙取銀行貸款34次,累計282萬元……近期,中國裁判文書網公佈的一則刑事判決書,又一個銀行員工騙取銀行貸款的案件就此浮出水面。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葉某宇系益陽農商銀行千家洲支行員工。2018年9月至2019年9月,爲緩解資金緊張,葉某宇讓樊某、吳某、彭某(另案處理)、胡某(另案處理)等中介爲其尋找名義貸款人,僞造含名義貸款人身份信息的虛假的戶口本、營業執照、房產證、機動車行駛證、離婚協議等貸款資料,並夥同負有貸款審批權的益陽市農商銀行七里橋支行三里橋分理處主任周某(另案處理),以陳某勝、劉某、張某、洪某等34人的名義及虛假的貸款資料,在益陽××七里橋支行騙取貸款34次,共騙取銀行貸款282萬元

在騙取34次貸款過程中,每辦理一次貸款,名義貸款人及中介獲利7千元至1.2萬元不等,剩餘貸款由葉浩宇所得。

僞造貸款資料再向銀行騙貸,這一招數葉某宇屢試不爽。直到案發前,葉某宇已成功騙取34筆貸款。2019年10月17日,其經公安機關電話通知到案,並如實供述了上述主要的犯罪事實

該案一審法院認爲,被告人葉某宇夥同他人以欺騙手段取得銀行貸款,給銀行造成重大損失,其行爲已構成騙取貸款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葉某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應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被告人葉某宇經公安民警電話通知後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並如實供述了自己主要的犯罪事實,系自首,依法可從輕處罰。其犯罪行爲致使被害單位益陽農商銀行206萬元的貸款無法獲償,葉某宇應當予以退賠

最終法院判決,被告人葉某宇犯騙取貸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五萬元;責令其向被害單位益陽農商銀行退賠損失206萬元

每日經濟新聞綜合裁判文書網

封面圖片來源:攝圖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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