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警後,警方前往銀行現場

母親去世數年,自己手持母親的活期存摺到銀行取款,卻遭遇要求“證明你媽是你媽、你弟是你弟”。

爲此,合肥市的退休老人楊先生“現學現賣”,利用剛剛頒佈實施的《民法典》,與銀行較真,捍衛自己的合法權益。

老人去世3年才知還有7萬元存款

“自打我母親95歲去世已經快三年了,可是她有一個連自己都不知道的存摺,存摺上還有7萬多塊錢,這事連我也是不久前才知道的。”楊先生告訴記者,2014下半年,母親原單位三十多年前分的一個小套房子被拆遷了,到了2015年春節前,母親的病情加重,醫生下了病危通知書。

爲了避免財產糾紛,作爲長子的楊先生趁着母親意識還算清醒時,爲母親擬好遺囑。

楊先生介紹,爲了慎重,他找來了在家做了十多年的老保姆胡阿姨,又找了給老人治病的醫學教授,作爲見證人。而遺囑中就寫明,老人財產由3個孩子共同繼承,協商處理。

“我母親是2018年春節前去世的。”楊先生回憶, 2020年12月中旬,自己接到小弟電話說,收到街道居委會通知,母親的回遷房已經建好,要交房了。直到此時,自己才第一次看到小弟那有一張寫着母親名字的銀行的活期通存通兌存摺。

據介紹,該張存摺是回遷房未能按時交付,社區居委會發放的拆遷租房補貼費。

“當時摺子上有2萬多塊錢,租房補貼一個月800元左右,一年約1萬。”楊先生解釋,回遷房租房補貼是什麼時候交房什麼時候停發,沒交房前就會每年往這銀行摺子上打租房補貼款。

楊先生拿着存摺到銀行查詢得知,該存摺自2016年以來至現在,拆遷有關部門往存摺上打租房補貼款7萬多元。

存款人已故 存摺存款難取

經過詢問,楊先生得知,第一次使用存摺,必須本人親自過來辦理;如果本人去世了,就要按遺產流程辦理銀行要求的相關手續、家庭成員協議、委託書、再到公證處提交要求的種種關係證明後,辦理遺產繼承公證書,並按錢額比例交費後,憑這公證書才能到銀行櫃檯辦理遺存款提取。

考慮到遺產繼承公證書辦理的時間也是期限難定,快慢還取決於提供的證明材料的早晚及有效性,楊先生想起了之前保存的那份遺囑。

銀行工作人員告訴楊先生,該存摺己被髮存摺的該行支行將取款功能鎖死,除了卡上名子的本人,持身份證親自去櫃檯激活後纔行,否則就是一個能進款不能取款的死摺子,沒啓用也就沒有密碼。

楊先生告訴記者,之後自己又找到了司法局官辦的公證處諮詢遺產公證,公證處表示要填寫公證表格。存摺上有多少錢按多少錢收費,除存摺外,還有無其它財產,按表格要求填出;提供表格各項要求的原始材料及各種關係證明的原件。”

“公證表格上要求的第一個母子關係證明材料就是原始戶籍底根。”據楊先生介紹,父親是軍人,沒有戶籍和身份證。部隊的駐地也換過多次,幾十年的風風雨雨,不斷變換的人員和機構,到哪去找這戶籍底根,他沒有把握。而公證處要的是原始戶籍底根。

之後,楊先生輾轉找到當年居住地的轄區派出所。派出所所長告訴楊先生,可以去找其母親原單位人事部門,找到人事檔案裏的幹部或職工登記表,自己再按上面的內容給出個派出所證明。

改變思路 藉助《民法典》取出存款

楊先生告訴記者,經過反覆考量,楊先生決定轉變思路,向律師和公證處求助。經過了解,楊先生得知遺產繼承並不是只有公證一條路,可以依據《民法典》進行申請。

“我當時給公證處打了電話進行諮詢,公證處的工作人員給的解答,也證實我的想法是正確可行的,尤其是還留下了電話錄音,讓我信心大增。”楊先生前往銀行詢問得知,取7萬多塊遺存款,沒有公證書是完全不可能的。

在出示遺囑後,該銀行行長表示,楊先生提供的文書缺少其兄弟的委託書,需要楊先生的兄弟到場,並帶上身份證和戶口簿。

據介紹,後來楊先生的兩個弟弟都到了銀行,不過對方以“無法證實身份爲由”拒絕放款。

最終,經過報警,兄弟三人的身份纔算被證實。在經過後面兩天不間斷的反覆交涉,銀行請示上級單位後,最終給楊先生辦理了取款手續。

“從一開始的準備,到最終的取款成功,我沒有感到輸或者贏。”楊先生表示:“我只是堅持了對的東西。幾個月的取款之路,讓我感到茫然和漫無目標。”

律師:親友根據正常程序取款即可

針對此事,記者多次聯繫該銀行,對方均以“暫時不便透露”爲由,拒絕接受記者的採訪。

記者搜索發現,2021年1月《民法典》正式實施後,中國銀保監會、中國人民銀行聯合發佈《關於簡化提取已故存款人小額存款相關事項的通知》(後稱《通知》),要求銀行在第一順序繼承人、公正遺囑指定的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無需辦理繼承公正,可直接向銀行申請辦理提取業務。

《通知》要求,申請人應當提交能夠證明存款人死亡事實和親屬關係的材料,並作出承諾。兩部門表示,將已故存款人小額存款提取流程由原先“繼承公證+銀行審覈”簡化爲僅由銀行進行審查,在控制風險的前提下,可以提高辦事效率,節省公證費用支出,使羣衆獲得實實在在的便利。

“銀行要求必須進行遺產公證,他們依據的是1993年的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執行〈儲蓄管理條例〉的若干規定》爲依據。”安徽皖衡律師事務所主任曹採峯表示,實際上,銀行的這個規定是沒有法律依據的,與《繼承法》《物權法》《公證法》均有牴觸。

曹採峯解釋,《繼承法》從來沒有規定遺囑一定要經過公證才能生效,《公證法》第十一條規定,辦理繼承、財產分割、婚姻狀況、親屬關係公證事項,屬於公民自願申請公證事項,不屬於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公證的事項。而根據《物權法》,共有人作爲連帶債權人,任何一個債權人都有權要求銀行這個債務人履行債務,至於誰去行使債權,這是債權人之間的事情,與銀行無關。

“存款人死亡後,親友只需要根據銀行正常的程序取款就行。只要死者家屬持死者的存款憑證和死者的身份證,再帶上代領人的身份證就可以取款。”曹採峯認爲:“按照《物權法》的規定,只要能證明代領人與死者有親屬關係,是死者財產繼承人之一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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