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獨家|10萬定金糾紛,牽出一樁股市操盤疑案

資金生意沒做成,反而還要掏錢給別人。喻某可能沒料到,自己會“折”在這沒本錢的生意裏。

喻某是一名遊走在股市操盤方和資金方之間的中間人,以交換供求信息的方式,在股市爲雙方匹配資金。但就在幾個月前,他被操盤方起訴,追討已支付的10萬元定金。法院一個多月前做出的判決,支持了操盤方的請求。

這場官司的由來,緣於一次失敗的資金介紹。法院判決書顯示,去年9月,喻某經人介紹認識了盤方黃立軍,並按其要求,通過資產委託管理的名義,找來了操盤資金。這種出借賬戶、按比例出資,以買賣股票的做法,有違股市現行法律法規。4月29日,上海浦東新區法院作出判決,認定雙方合同無效。

喻某告訴第一財經記者,黃立軍委託他找來的資金,原本計劃用於買入一隻中小板股票,後來臨時變成創業板股票梅安森(300275.SZ)。雙方籤合同前後,梅安森股價大跌,雙方因倉位控制比例產生分歧,合同最終沒有履行。但喻某稱,盤方之後仍然籌集資金,大量買入梅安森1600萬元左右。

喻某上述說法的真實性,尚有待監管調查、證實。

他口中的黃立軍是誰?

在梅安森2020年半年報、三季報中,前十大股東、流通股東名單中,均未出現與黃立軍有關的賬戶信息。在A股市場,目前也幾乎沒有黃立軍公開的活動痕跡。

第一財經記者6月1日撥打喻某提供的黃立軍的手機號碼,截至發稿,尚無人接聽。

喫官司的中間人

根據第一財經獲得的喻某等所籤協議,所謂資產委託管理,具體做法是,資金方亦即委託,出借自己控制的賬戶給受託方也就是操盤方的同時,還要按照雙方約定的比例、金額,在賬戶內提供資金給操盤方使用,而操盤方則按照比例在向借入賬戶打入保證金、簽訂合同後,資金方纔移交賬戶、密碼。若非觸及警戒線、平倉線,資金方不干預操盤方交易。

上海浦東新區法院4月29日的判決顯示,2020年9月,喻某接受黃立軍委託,爲其介紹、提供股票賬戶。當月25日,雙方簽訂資產委託管理協議,約定喻某將3000萬元資金,以合作的形式,在去年9月25日至11月24日兩個月內,委託給黃立軍全權進行證券市場投資、交易。

雙方在合同中約定,黃立軍受託管理資金時,須向喻某支付300萬元作爲保證金,收益按五五比例分成。合同簽訂當天,黃立軍向喻某轉賬10萬元,喻某則按約向黃立軍提供了股票賬戶。

合同簽訂兩個多月後,黃立軍於去年12月,向法院起訴了喻某。判決書顯示,黃立軍起訴的原因,是喻某以收款後10萬元已轉給他人且他人收款後失聯爲由,拒不履行合同,又不退還10萬元保證金,因此請求法院判令其與喻某簽訂的合同無效,並退還10萬元保證金。在4月29日的判決中,這一訴求也得到法院支持。

但喻某辯稱,去年9月,他經金某介紹與黃立軍認識,接受委託爲其介紹股票管理賬戶,商談後約定了上述資產委託管理事項,收到黃立軍支付的10萬元保證金後,隨即轉給了提供股票賬戶的蔣某。9月25日,雙方簽訂協議當天,即按約提供了股票賬戶。在此過程中,他僅作爲中間人,提供媒介服務,並未實際收取資金。

“資金不是我的,我只是代人溝通,又不能做這個主,這10萬塊錢也不是我收的。”喻某說,是他給黃立軍提供了資金、賬戶,合同也是他作爲甲方,出面與黃立軍籤的,但他實際只是中間人,爲操盤方、資金方充當中間人。

喻某對第一財經稱,他最早接觸此事,是去年9月22日,有朋友說上海有盤方需要資金,如果做成了,盤方會給一些費用。後來知道,這個盤方就是黃立軍。當時,他和黃立軍還不認識。

喻某還稱,起初的溝通,都是在他和朋友間進行。去年 9月23日晚上,條件基本談妥後,喻某的“朋友”從杭州趕到上海,24日早上,兩人一起與黃立軍見面。

“當時說好的,黃立軍先打定金,我再幫他落實資金。第二天中午11點多,他轉了10萬塊錢給我,我又把錢轉給了資方。” 喻某說, 合同簽訂後沒有履行,是因爲雙方在資金、賬戶的倉位控制上發生分歧,而非資方沒有提供賬戶。

但浦東新區法院4月29日的判決,支持了黃立軍的請求,認定黃喻雙方簽訂的合同無效,喻某須向黃立軍退還10萬元。

“給他賬戶他不要,不是我們不給他。”喻某說,後來資方爲了控制風險,要求將倉位控制在五成,但黃立軍不同意這一條件,最終沒有使用他們提供的賬戶,並且一直要求退還保證金,雙方因此發生矛盾,最終打起了官司。

資產委託背後的真相

雙方的糾紛,看起來不過是一起再普通不過的資金糾紛,但實情可能遠非如此簡單。

判決書顯示,黃立軍向法院起訴時稱,雙方簽訂的資產委託管理協議,實質是場外配資合同,是爲取得監管部門批准的行爲,因此雙方合同應爲無效合同。

浦東新區法院也認爲,證券市場的融資融券,只有券商才能經營。同時,任何單位和個人也不得違反規定,出借或借用他人證券賬戶從事證券交易,黃喻雙方簽訂的合同無效。

“我們給盤方提供3000萬的賬戶,如果沒有盈利,就在前端按月收1分5的固定利息;如果盈利了,利潤就按五五分成,利息就不收了。”接近資方的知情人告訴第一財經。

“見面後他就問我,有沒有1:9的理財賬戶。”喻某稱,剛開始接觸時,黃立軍的資金要求是5000萬元,後來才變成3000萬元。而且槓桿比例極高,“也就是說,當賬戶總資產是3000萬元的時候,我們要在賬戶內打2700萬元,盤方打300萬元,最後移交的時候就是3000萬元。”

引起訴訟的10萬元定金,支付時還曾發生一些波折。判決書顯示,雙方原先約定,黃立軍應按10%的比例,支付300萬元保證金。

按喻某的說法,去年9月24日,第一次見面時,因爲條件沒有談攏,對方沒有立即支付保證金。次日日第二次見面時,黃立軍方面才付了10萬元。

“25號接近中午的時候,他收到了別人轉進來的兩百萬,他當時還給我看了,說資金已經到了,這兩百萬本來要打給我們當保證金,幾千萬資金纔會給他,但他只轉了10萬塊錢給我們。” 喻某說,在這種情況下,雙方直到9月25日才簽訂合同。

保證金已經部分支付、合同也已簽訂,資金方也提供了賬戶和資金,爲何黃喻雙方卻鬧到對簿公堂的地步?背後的原因,與賬戶倉位控制有關。

喻某稱,剛開始接觸時,黃立軍的資金要求是5000萬元,後來才變成3000萬元,資金全部都用於買入單一股票,而且買入標的又是創業板股票,資方擔心風險放大,纔將倉位限制降到五成,從而引發了雙方分歧。

“他只打10%保證金,創業板一個跌停就是20%,幾百萬一下子就沒有了,萬一他不補倉,我到哪裏掏幾百萬?”喻某說,雙方簽訂的合同顯示,當賬戶總資產淨值爲0.95以下,即剩餘資產2850萬元,乙方亦即黃立軍方面,需盤中補倉保證金至淨值爲1,否則甲方即喻某一方有權隨時平倉。

操縱未遂?

高達1:9的槓桿比例,3000萬元的大額資金,作爲操盤方的黃立軍,要買入的又是什麼樣的股票?

“原來說買別的股票,臨時變卦改成了買梅安森。”喻某告訴第一財經,去年9月24日,在前往會面的路上,他才從金某處得知,資金將用於買入創業板股票梅安森。

雙方就資金問題商談之際,梅安森股價正處高位。不過,去年8月20日前後,梅安森攀上16.81元的階段高位後,即開始小幅下跌,但在9月23日前後,仍維持在14.5元以上的高位。

但到了9月24日,梅安森一改前期走勢,從陰跌變成大跌,當天收盤時跌幅達到5.61%。次日小幅高開後一度上漲近4.7%,收盤時下跌4.62%,盤中振幅超過10%,兩個交易日累計跌幅接近10%,進一步增加了資方的顧慮。

“當時他還說,我們的資金要是到位快,賬戶還是要用起來。等我們把賬戶給他的時候,他可能也怕繼續跌,加上倉位比例控制問題,就沒要我們的賬戶。”喻某稱。

事情發展到這一步,本應結束。但喻某稱,就在去年9月25日,黃立軍又從別處找來兩千萬元資金,用於買入梅安森,“當天可能沒有全部買完,他給我說了買了1600萬元左右”。

不過,喻某上述說法的真實性,尚有待證實。

這一天是梅安森第二個跌幅較大的交易日。去年9月25日早盤,梅安森小幅高開後持續拉昇,午盤開始急劇下跌。喻某提供的轉賬信息顯示,其收到到10萬元定金的時間,是在當天中午11點39分左右。

9月28日,梅安森盤中一度大跌幅接近13%,收盤時跌幅仍達9.99%。

盤口信息顯示,去年9月24日至28日,梅安森的成交量爲4422萬元、8083萬元、1.77億元,呈放量態勢。

不過,第一財經對比2020年半年報、三季報,梅安森的前十大股東、流通股東名單中,均未出現與黃立軍有關的賬戶信息。

在A股市場,黃立軍顯得有些神祕。迄今爲止,幾乎沒有任何與他有關的公開持股痕跡,而判決書除了出生年月、住址等基本資料,也沒有提及更多其個人信息。

喻某還稱,黃立軍操盤規模不小,在上海擁有一個專門進行股票交易的“盤室”。“在上海閔行一座大廈,佔了半層樓的面積,由黃立軍和別人共用。”喻某告訴記者,“具體是在五樓還是八樓,已經記不清了”。

據他回憶,去年9月24日見面時,由於條件沒有談攏,第二天才被允許進入盤室。見面前,黃立軍傳遞的信息,是買進一隻中小板股票,後來臨時改成梅安森。

去年9月24日的一段微信對話中,介紹喻某與黃立軍認識的“朋友”稱,“如果沒有心做上去,不會讓我們去盤室的”,而且已經控盤三隻股票,國慶後還會控盤另外兩隻股票。

“我們9月24號一大早就過去了,一是條件沒談好,二來他也沒錢,後來別人才轉進來兩百萬。”喻某質疑,黃立軍方面向合作“理財”賬戶支付保證金的資金,可能另有來源。

喻某提供的轉賬信息顯示,去年9月25日11點39分,他持有的某股份制銀行賬戶,收到第三方從某國有大行轉入的資金10萬元,轉賬附言爲“借款”。隨後,他又將資金轉入他人賬戶。判決書也顯示,黃立軍也在起訴書中稱,轉給喻某的10萬元,系通過他人賬戶轉賬而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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