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中國環境司法發展報告:非法捕撈水產品罪成第二高發案件

過去一年,環境污染侵權案件中,非法捕撈水產品罪成爲第二高發案件。6月4日,《中國環境司法發展報告(2020年)》在京發佈。

全國政協社會和法制委員會駐會副主任呂忠梅表示,2020年全國環境資源民事、行政、刑事案件和環境公益訴訟、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案件數量均有上升,長江沿線法院和海事法院受理的流域性案件中,非法捕撈和非法採砂兩類案件數量最大。

數據顯示,2020年,全國法院依法妥善審理涉環境污染、生態破壞和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氣候變化應對、生態環境治理與服務等各類環境資源刑事、民事、行政訴訟案件及公益訴訟案件、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案件25.3萬件。

“環境審判、公益訴訟檢察組織體系已經成型。”報告指出,2020年全國環境資源專門審判機構數量同比增長47.30%,形成“高級法院普遍設立、中基層法院按需設立”的格局,浙江省建成省市縣三級全覆蓋的環境資源審判體系,江蘇省建立以南京環境資源法庭爲核心的“9+1”環境資源審判體系,甘肅省建立“點、線、面”相結合的環境資源審判體系。

與此同時,全國已有27個省級檢察院單設公益訴訟檢察機構,“省級檢察院單獨或合併設立公益訴訟檢察機構、市縣兩級檢察院按需組建公益訴訟專門機構或專門辦案組”的體系基本建成,重慶設立兩江地區人民檢察院,主管長江干流和嘉陵江流域重慶境內跨區域生態環境保護行政公益訴訟案件。

呂忠梅表示,與全國法院案件數量呈現下降拐點不同,環境資源民事、行政、刑事案件和環境公益訴訟、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案件數量均有上升,其中,環境民事、環境行政、環境刑事、環境公益訴訟、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等案件的一審收案量同比增長98.69%、6.88%、17.30%、68.05%、48.98%。環境公益訴訟案件與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增幅明顯,檢察機關提起環境公益訴訟成爲“絕對主力”,公益訴訟的中國特色十分鮮明。

報告顯示,環境污染侵權案件以水污染、大氣污染、土壤污染爲主但呈現多個排污行爲、多種污染源、綜合污染後果交織於一個案件之中的特徵。涉及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命令行爲的案件較多,主要發生在水污染、大氣污染、噪聲污染等行政執法領域。非法捕撈水產品罪上升爲僅次於濫伐林木罪的第二高發案件,環境污染犯罪呈現東部地區基本穩定或下降但中部地區上升趨勢。

“檢察機關提起的民事公益訴訟或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主要以審判方式結案,環境行政公益訴訟主要通過訴前程序結案。”報告指出,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的磋商結案率高達83%,行政程序與司法程序有效銜接的制度效能凸顯。

前述報告還特別關注了民法典“綠色原則”的適用、長江流域司法保護、醫療廢物處置糾紛等三類案件情況。

呂忠梅表示,“綠色原則”在環境資源案件審理過程中的價值宣示、補強說理和規範補充三大功能均有所體現,但迫切需要建立新的解釋方法、明確民法與環境法相結合的解釋路徑。

此外,長江沿線法院和海事法院受理的流域性案件中,非法捕撈和非法採砂兩類案件數量最大,流域司法的整體性、協同性還需要加強。醫療廢物處置案件涉及民事、行政、刑事三類但總量不多,呈現明顯的地域差異性,還需要適應疫情防控常態化需求,加大相關司法力度。

呂忠梅建議,持續提高生態環境案件審判專業化水平。具體而言,加強民法典綠色規範體系法律適用問題研究,建立健全生態環境案件司法解釋體系與裁判規則。構建生態環境行政案件的合法性審查與合理性審查的生態標準,明確司法審查的綠色導向。優化刑事司法規則,優化環境刑事案件罪名,明確環境刑事案件司法操作標準。探索建立檢察機關提起環境公益訴訟案件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的專門程序規則,緩解現行訴訟法適用困難。加快統一流域性案件、跨區域案件的受案標準、司法尺度,提高服務保障能力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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