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天津预售资金监管拟出新规:缩短监管期限,非住宅项目将被纳入

新京报讯(记者 张晓兰)6月7日,新京报记者获悉,《天津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 (简称“《办法》”)将于2021年8月到期,为更适应天津市房地产市场发展需要,近日,天津市住建委在与企业座谈、问卷调查等广泛调研基础上,对《办法》修订工作进行多次专题研究,形成《天津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修订建议稿)。

据悉,此次修订的内容包括缩短预售资金监管期限、扩大不纳入资金监管项目范围、非住宅项目纳入监管、增加资金交入监管账户途径、优化资金拨付流程、明确未网签退款流程、增加对资金扣划后的处理等。

缩短预售资金监管期限

在缩短预售资金监管期限方面,“修订建议稿”指出,考虑到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后,已满足入住条件且工程款已基本支付完毕,所以将解除监管节点前移,由“完成不动产首次登记”调整为“完成竣工验收备案”,缩短监管期限,提高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使用效率。

而在扩大不纳入资金监管项目范围方面,“修订建议稿”明确,按照房地产市场实际情况,明确购房人无需向开发企业支付房价款,由区政府、还迁部门等根据施工进度给付工程款的项目可以不纳入资金监管。

值得注意的是,“修订建议稿”将非住宅项目纳入监管,其指出,鉴于非住宅项目在销售管理、施工建设等过程中同住宅项目一致,为更好地发挥预售资金监管作用,保护购房人与施工单位利益,删除《办法》第二十四条“独立占地的非住宅预售资金进入监管账户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可自行提取预售资金”,将非住宅项目一并纳入预售资金监管。

增加对资金扣划后的处理

与此同时,“修订建议稿”增加了资金交入监管账户途径,其提出,为进一步促进商品房交易,方便企业和购房人签约,结合当前电子支付的广泛应用,在原有的网点柜台、资金监管专用POS机交款的基础上,增加网银转账方式,便于购房人将房价款直接存入监管账户。

而在优化资金拨付流程方面,减少企业办件环节,删除深基坑节点并将“首层室内地平标高节点”调整为取得销售许可证,明确预售项目取得销售许可证后,即可提取该节点的监管资金,无需再进行现场查看并提交“首层室内地平标高节点”证明,减少企业提供要件及审核流程。

此外,“修订建议稿”明确了未网签退款流程。为方便开发企业和购房人办理未网签退款手续,减少人员往返,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取消缴款通知书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结算退款,房价款应当自办理退房手续后7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同时,根据工作实际情况,增加资金扣划后企业责任条款,比如,相关部门扣划监管资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用自有资金补足扣划资金,以保证项目后续建设,切实发挥资金监管作用。

新京报记者 张晓兰

编辑 杨娟娟 校对 李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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