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又一馬甲浮出水面 *ST新光控股股東及相關人員再收罰單 保殼能成功嗎? 

6月29日晚間,*ST新光(002147.SZ)對外公告稱,公司控股股東新光控股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光集團”)及實際控制人周曉光收到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2016年至2019年期間,新光集團隱瞞與股東富增4號資管計劃的一致行動關係,上述行爲涉嫌違反了《證券法》第七十八條、2007年《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一款所述情形。

過程來看,2016年3月7日,*ST新光收到中國證監會出具《關於覈准馬鞍山方圓迴轉支承股份有限公司向新光控股集團有限公司等發行股份購買資產並募集配套資金的批覆》。2016年7月,*ST新光完成非公開發行後,光大保德信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富增4號資管計劃成功認購的股票,佔*ST新光發行完成後股份總數的1.48%。

在2016年-2018年期間,爲保定增順利發行,部分上市公司及控股股東採取各種措施保駕護航,甚至保底保收益。*ST新光的控股股東也不另外,公告來看,富增4號資管計劃參與認購的總金額爲3.2億元,其中,優先級份額2.1億元,出資人爲浦發銀行上海分行,劣後級份額1.1億元,出資人、資產委託人爲義烏市翔程投資合夥企業(有限合夥)。而各方約定,富增4號資管計劃的優先級和劣後級資金均由新光集團提供融資安排,產品名義資產委託人義烏翔程的成立、運作和管理實際都由新光集團負責,對優先級份額持有人的差額補足義務也由新光集團承擔。

監管部門認爲,新光集團存在以富增4號資管計劃參與*ST新光2016年非公開發行股票的認購的情形。根據2014年《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08號,已修訂)、2020年《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66號)第八十三條第二款第(一)、(五)項的規定,新光集團與富增4號資管計劃構成一致行動人關係,導致*ST新光2016年至2019年期間有關定期報告未能如實披露上述一致行動關係及合併持股情況。

界面新聞記者注意到,這並不是*ST新光控股股東及相關人員首次因類此類問題喫罰單。2020年1月7日晚間的公告顯示,新光集團存在以龔某、劉某的名義成立三隻資產管理計劃參與*ST新光2016年非公開發行股票認購的情形,上述三隻資管產品成立、存續、到期後均與新光集團存在重要資金關聯。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新光集團及周曉光分別被處以60萬元、20萬元的罰款。

從二級市場來看,儘管*ST新光麻煩纏身、控股股東自顧不暇,或許是受到保殼預期及控股股東破產重整的預期,*ST新光股價走勢氣勢如虹,2021年1月1日-2021年6月29日區間內,公司股價漲幅達233.02%,公司也暫時擺脫面值退市的命運。

就在6月29日晚間,*ST新光對外披露公告稱,收到全資子公司浙江新光建材裝飾城開發有限公司轉發的《重整申請書》。申請人豐邦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以新光建材城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且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爲由,向浙江省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對新光建材城進行破產重整。

2021年以來,有多家瀕臨退市的公司通過破產重整的方式起死回生。那麼,*ST新光能同樣上演保殼神蹟嗎?屢收罰單的控股股東及實控人又會將*ST新光帶往何方?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