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倒翁連環話

撰文丨孟曉蕊

漫畫丨姜偉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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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們違法解僱了我,還以爲用這麼點錢就可以讓我繼續承擔競業限制義務,做夢!”接到原公司發來的律師函,鄭某不以爲然。

鄭某原是這家公司的研發部副主管。他入職時,雙方不僅簽訂了勞動合同,還簽訂了競業限制協議,約定鄭某無論因何種原因從公司離職後,兩年內不得入職與公司經營同類產品或提供同類服務的其他單位,也不得自營與公司相同的產品或服務。公司將每月支付經濟補償3000元,鄭某如違約,需支付違約金8萬元。

入職一年後,鄭某被公司以嚴重違紀爲由解除勞動合同。鄭某提起勞動爭議仲裁,由於公司拿不出證據證明鄭某有違紀行爲,被裁決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並支付了賠償金。在這件事後,公司想與鄭某修復關係,邀請他回來,均被他拒絕。

爲了示好,也爲了避免再次發生爭議,公司按月向他支付競業限制經濟補償,甚至還表示願意提高補償金額。但鄭某仍然對公司不滿,離職不到一年,就入職了另一家與原公司經營範圍相同的企業承擔研發工作。

原公司發函要求鄭某履行競業限制義務,鄭某卻認爲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爲已經導致競業限制約定失效,因此沒有理會公司的要求。

不久後,鄭某就接到了仲裁應訴通知書,原來公司把他告了,要求他支付違約金。在仲裁處理中,鄭某仍堅持拒絕承擔違約責任。但仲裁員告訴他,他的觀點是錯誤的。

解除勞動合同行爲合法與否與競業限制約定是否有效是兩個不同的法律問題。對於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行爲,鄭某有權要求相應的賠償,這是對用人單位的懲罰。

但競業限制約定的生效,與雙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方式、合法與否無關。

在依法支付經濟補償的前提下要求勞動者承擔競業限制義務,是用人單位的法定權利。

因此,李某仍然受到競業限制約定的約束。李某從原公司離職後不久即違反了競業限制義務,在原公司發函要求履行後仍不改正,理應承擔違約責任。

最後,鄭某支付了違約金,並承諾會繼續履行競業限制義務,雙方達成調解協議。

不倒翁連環話

聚焦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與員工關係實務知識

以普法小故事與漫畫結合的形式

爲用人單位點明合規化管理的必要性

爲勞動者分析合理維權的着力點

促進勞動關係雙方構建和諧勞動關係

編輯丨邱曼 徐德金

來源:中國勞動保障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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