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國市監處〔2021〕54號

當事人:阿里巴巴(中國)網絡技術有限公司

住  所:浙江省杭州市濱江區網商路699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以下簡稱《反壟斷法》)、《經營者集中審查暫行規定》,本機關於2021年3月19日對阿里巴巴(中國)網絡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阿里網絡)收購紐仕蘭新雲(上海)電子商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紐仕蘭)股權涉嫌違法實施經營者集中案進行立案調查。

經查,該案構成違法實施的經營者集中,但不具有排除、限制競爭的效果。本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以下簡稱《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向阿里網絡送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告知其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證據、處罰內容,以及其依法享有的陳述權、申辯權和要求聽證權。阿里網絡在規定期限內沒有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或要求舉行聽證。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一、基本情況

(一)交易方。

收購方:阿里網絡。1999年於浙江省杭州市註冊成立,最終控制人爲阿里巴巴集團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阿里)。阿里主要從事網絡零售平臺服務、零售及批發商業、物流服務、生活服務、雲計算、數字媒體及娛樂、創新等業務。2016年全球營業額爲(略),中國境內營業額爲(略)。

被收購方:紐仕蘭。2015年於上海市註冊成立,主要從事液態乳和成人奶粉銷售業務,爲鵬都農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鵬都農牧)的控股子公司。鵬都農牧爲深交中小板塊上市公司,主要從事糧食、肉牛、乳業、肉羊、食品原料貿易業務。2016年全球營業額爲(略),中國境內營業額爲(略)。

(二)交易概況。

本交易系股權收購。2017年12月21日,阿里網絡與紐仕蘭及其原股東鵬都農牧等簽訂《增資協議》和《股東協議》,以現金方式取得紐仕蘭40%的股權。2017年12月26日完成股權變更登記。

二、違法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構成違法實施的經營者集中。

《反壟斷法》第二十條規定“經營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一)經營者合併;(二)經營者通過取得股權或者資產的方式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三)經營者通過合同等方式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或者能夠對其他經營者施加決定性影響”。2017年12月,阿里網絡以增資方式獲得紐仕蘭40%的股權並取得控制權,屬於《反壟斷法》第二十條規定的經營者集中。

阿里網絡2016年全球營業額爲(略),中國境內營業額爲(略);鵬都農牧2016年全球營業額爲(略),中國境內營業額爲(略),達到《國務院關於經營者集中申報標準的規定》第三條規定的申報標準,屬於應當申報的情形。

《反壟斷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經營者集中達到國務院規定的申報標準的,經營者應當事先向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申報,未申報的不得實施集中”。本交易2017年12月26日完成股權變更登記。在此之前未向本機關申報,違反《反壟斷法》第二十一條,構成違法實施的經營者集中。

(二)本案不具有排除、限制競爭的效果。

本機關就阿里網絡收購紐仕蘭股權對市場競爭的影響進行了評估,評估認爲,該項經營者集中不會產生排除、限制競爭的效果。

三、行政處罰依據和決定

《反壟斷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實施集中的,由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責令停止實施集中、限期處分股份或者資產、限期轉讓營業以及採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復到集中前的狀態,可以處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反壟斷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對本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規定的罰款,反壟斷執法機構確定具體罰款數額時,應當考慮違法行爲的性質、程度和持續的時間等因素”。

根據上述規定,基於調查情況和評估結論,本機關給予阿里網絡50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六條規定“作出罰款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與收繳罰款的機構分離。除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當場收繳的罰款外,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不得自行收繳罰款。當事人應當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銀行應當收受罰款,並將罰款直接上繳國庫”。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根據本行政處罰決定書,攜繳款碼到12家中央財政非稅收入收繳代理銀行(工、農、中、建、交、中信、光大、招商、郵儲、華夏、平安、興業)任一銀行網點或者網上銀行交納罰款。繳款碼:0000002101210568。

當事人如對上述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申請行政複議;或者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複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本行政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 

市場監管總局

2021年7月6日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國市監處〔2021〕55號

當事人:阿里巴巴(中國)網絡技術有限公司

住  所:浙江省杭州市濱江區網商路699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以下簡稱《反壟斷法》)《經營者集中審查暫行規定》,本機關於2021年4月12日對阿里巴巴(中國)網絡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阿里網絡)收購廣州恒大足球俱樂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州恒大足球,2021年1月6日更名爲廣州足球俱樂部股份有限公司)股權涉嫌違法實施經營者集中案進行立案調查。

經查,該案構成違法實施的經營者集中,但不具有排除、限制競爭的效果。本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以下簡稱《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向阿里網絡送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告知其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證據、處罰內容,以及其依法享有的陳述權、申辯權和要求聽證權。阿里網絡在規定期限內沒有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或要求舉行聽證。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一、基本情況

(一)交易方。

收購方:阿里網絡。1999年於浙江省杭州市註冊成立,最終控制人是阿里巴巴集團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阿里)。阿里主營業務包括網絡零售平臺服務、零售及批發商業、物流服務、生活服務、雲計算、數字媒體及娛樂、創新業務等。阿里網絡2013年全球營業額爲345.2億元人民幣(幣種下同),中國境內營業額爲(略)。

被收購方:廣州恒大足球。2006年2月24日於廣州市番禺區註冊成立,2021年1月6日更名爲廣州足球俱樂部股份有限公司,最終控制人是恒大地產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恒大地產)。廣州恒大足球俱樂部有限公司主要從事職業俱樂部運營業務。廣州恒大足球2013年全球及中國境內營業額均爲(略)。

(二)交易概況。

本次交易系股權收購。2014年6月26日,廣州恒大足球、恒大地產與阿里網絡簽署《增資協議》,阿里網絡以(略)取得廣州恒大足球50%的股權。該次交易完成後,阿里網絡與恒大地產共同控制廣州恒大足球。2014年7月4日,完成股權變更登記手續。

二、違法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構成違法實施的經營者集中。

《反壟斷法》第二十條規定“經營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一)經營者合併;(二)經營者通過取得股權或者資產的方式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三)經營者通過合同等方式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或者能夠對其他經營者施加決定性影響”。2014年6月,阿里網絡收購廣州恒大足球50%股權並取得控制權,屬於《反壟斷法》第二十條規定的經營者集中。

阿里網絡2013年全球營業額爲345.2億元,中國境內營業額爲(略);廣州恒大足球2013年全球及中國境內營業額均爲(略),達到《國務院關於經營者集中申報標準的規定》第三條規定的申報標準,屬於應當申報的情形。

《反壟斷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經營者集中達到國務院規定的申報標準的,經營者應當事先向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申報,未申報的不得實施集中”。本交易2014年7月4日完成股權變更登記,在此之前未向本機關申報,違反《反壟斷法》第二十一條,構成違法實施的經營者集中。

(二)本案不具有排除、限制競爭的效果。

本機關就阿里網絡收購廣州恒大足球股權對市場競爭的影響進行了評估,評估認爲,該項經營者集中不會產生排除、限制競爭的效果。

三、行政處罰依據和決定

《反壟斷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實施集中的,由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責令停止實施集中、限期處分股份或者資產、限期轉讓營業以及採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復到集中前的狀態,可以處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反壟斷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對本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規定的罰款,反壟斷執法機構確定具體罰款數額時,應當考慮違法行爲的性質、程度和持續的時間等因素”。

根據上述規定,基於調查情況和評估結論,本機關給予阿里網絡50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六條規定“作出罰款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與收繳罰款的機構分離。除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當場收繳的罰款外,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不得自行收繳罰款。當事人應當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銀行應當收受罰款,並將罰款直接上繳國庫”。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根據本行政處罰決定書,攜繳款碼到12家中央財政非稅收入收繳代理銀行(工、農、中、建、交、中信、光大、招商、郵儲、華夏、平安、興業)任一銀行網點或者網上銀行交納罰款。繳款碼:0000002101210630。

當事人如對上述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申請行政複議;或者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複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本行政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 

市場監管總局

2021年7月6日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國市監處〔2021〕56 號

當事人:杭州阿里創業投資有限公司

住  所:杭州市濱江區網商路699號1號樓3樓301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以下簡稱《反壟斷法》)《經營者集中審查暫行規定》,本機關於2021年5月24日對杭州阿里創業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阿里創投)收購五礦電子商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五礦電商)股權涉嫌違法實施經營者集中案進行立案調查。

經查,該案構成違法實施的經營者集中,但不具有排除、限制競爭的效果。本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以下簡稱《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向阿里創投送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告知其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證據、處罰內容,以及其依法享有的陳述權、申辯權和要求聽證權。阿里創投在規定期限內沒有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或要求舉行聽證。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一、基本情況

(一)交易方。

收購方:阿里創投。2006年於浙江省杭州市註冊成立,最終控制人是阿里巴巴集團控股有限公司(Alibaba Group Holding Limited,以下簡稱阿里)。阿里主營業務包括網絡零售平臺服務、零售及批發商業、物流服務、生活服務、雲計算、數字媒體及娛樂、創新業務等。2015年全球營業額爲(略),中國境內營業額爲(略)。

被收購方:五礦電商。2012年5月在北京註冊成立,爲五礦發展全資子公司。五礦發展主要從事冶金原材料供應業務、鋼鐵流通及製品業務、物流業務、招標業務和電子商務平臺運營。2015年全球和中國境內營業額均爲(略)。

(二)交易概況。

本次交易系股權收購。2015年11月27日,阿里創投與五礦發展和北京海立雲垂投資管理中心(有限合夥)(以下簡稱海立雲垂)簽署《增資協議》、《股東協議》,增資(略),取得五礦電商44%股權,並取得共同控制權。2016年5月24日,五礦電商完成股權變更登記手續。

二、違法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構成違法實施的經營者集中。

《反壟斷法》第二十條規定“經營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一)經營者合併;(二)經營者通過取得股權或者資產的方式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三)經營者通過合同等方式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或者能夠對其他經營者施加決定性影響”。阿里創投取得五礦電商44%股權,並取得共同控制權,屬於《反壟斷法》第二十條規定的經營者集中。

阿里創投2015年全球營業額爲(略),中國境內營業額爲(略);五礦發展2015年全球和中國境內營業額均爲(略),達到《國務院關於經營者集中申報標準的規定》第三條規定的申報標準,屬於應當申報情形。

《反壟斷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經營者集中達到國務院規定的申報標準的,經營者應當事先向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申報,未申報的不得實施集中”。2016年5月24日,五礦電商完成股權變更登記手續,在此之前未向本機關申報,違反《反壟斷法》第二十一條,構成違法實施的經營者集中。

(二)本案不具有排除、限制競爭的效果。

本機關就阿里創投收購五礦電商股權對市場競爭的影響進行了評估,評估認爲,該項經營者集中不會產生排除、限制競爭的效果。

三、行政處罰依據和決定

《反壟斷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實施集中的,由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責令停止實施集中、限期處分股份或者資產、限期轉讓營業以及採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復到集中前的狀態,可以處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反壟斷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對本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規定的罰款,反壟斷執法機構確定具體罰款數額時,應當考慮違法行爲的性質、程度和持續的時間等因素”。

根據上述規定,基於調查情況和評估結論,本機關決定給予阿里創投50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六條規定“作出罰款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與收繳罰款的機構分離。除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當場收繳的罰款外,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不得自行收繳罰款。當事人應當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銀行應當收受罰款,並將罰款直接上繳國庫”。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根據本行政處罰決定書,攜繳款碼到12家中央財政非稅收入收繳代理銀行(工、農、中、建、交、中信、光大、招商、郵儲、華夏、平安、興業)任一銀行網點或者網上銀行交納罰款。繳款碼:0000002101210752。

當事人如對上述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申請行政複議;或者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複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本行政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

市場監管總局

2021年7月6日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國市監處〔2021〕57號

當事人:杭州阿里創業投資有限公司

住  所:杭州市濱江區網商路699號1號樓3樓301室

當事人:浙江省創新發展投資有限公司

住  所:杭州市下城區刀茅巷199號206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以下簡稱《反壟斷法》)《經營者集中審查暫行規定》,本機關於2021年4月12日對杭州阿里創業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阿里創投)與浙江省創新發展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浙江創新投資)設立合營企業浙江政採雲網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政採雲)涉嫌違法實施經營者集中案進行立案調查。

經查,該案構成違法實施經營者集中,但不具有排除、限制競爭的效果。本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以下簡稱《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向阿里創投和浙江創新投資送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告知其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證據、處罰內容,以及其依法享有的陳述權、申辯權和要求聽證權。阿里創投和浙江創新投資在規定期限內沒有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或要求舉行聽證。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一、基本情況

(一)交易方。

合營方一:阿里創投。2006年於浙江省杭州市註冊成立,最終控制人是阿里巴巴集團控股有限公司(Alibaba Group Holding Limited,以下簡稱阿里)。阿里主營業務包括網絡零售平臺服務、零售及批發商業、物流服務、生活服務、雲計算、數字媒體及娛樂、創新業務等。2015年全球營業額爲(略),中國境內營業額爲(略)。

合營方二:浙江創新投資。2013年於浙江省杭州市註冊成立,最終控制人是浙江省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該公司爲浙江省財政廳全資控股公司),主要從事金融類股權投資、政府性股權投資基金管理與資產管理業務。2015年全球和中國境內營業額均爲(略)。

(二)交易概況。

本次交易系設立合營企業。2016年7月,阿里創投、浙江創新投資與杭州樂採雲投資管理合夥企業簽署《股東協議》,三方分別出資(略),共同設立合營企業政採雲,分別持股46.75%、38.25%和15.00%,阿里創投與浙江創新投資共同控制政採雲。2016年7月26日,合營企業取得營業執照。

二、違法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構成違法實施的經營者集中。

《反壟斷法》第二十條規定“經營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一)經營者合併;(二)經營者通過取得股權或者資產的方式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三)經營者通過合同等方式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或者能夠對其他經營者施加決定性影響”。該交易系設立合營企業,阿里創投持股46.75%,浙江創新投資持股38.25%,共同控制合營企業,屬於《反壟斷法》第二十條規定的經營者集中。

阿里創投2015年全球營業額爲(略),中國境內營業額爲(略);浙江創新投資2015年全球和中國境內營業額均爲(略),達到《國務院關於經營者集中申報標準的規定》第三條規定的申報標準,屬於應當申報的情形。

《反壟斷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經營者集中達到國務院規定的申報標準的,經營者應當事先向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申報,未申報的不得實施集中”。2016年7月26日,合營企業註冊成立,在此之前未向本機關申報,違反《反壟斷法》第二十一條,構成違法實施的經營者集中。

(二)本案不具有排除、限制競爭的效果。

本機關就阿里創投與浙江創新投資設立合營企業政採雲對市場競爭的影響進行了評估,評估認爲,該項經營者集中不會產生排除、限制競爭的效果。

三、行政處罰依據和決定

《反壟斷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實施集中的,由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責令停止實施集中、限期處分股份或者資產、限期轉讓營業以及採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復到集中前的狀態,可以處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反壟斷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對本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規定的罰款,反壟斷執法機構確定具體罰款數額時,應當考慮違法行爲的性質、程度和持續的時間等因素”。

根據上述規定,基於調查情況和評估結論,本機關決定分別給予阿里創投和浙江創新投資50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六條規定“作出罰款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與收繳罰款的機構分離。除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當場收繳的罰款外,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不得自行收繳罰款。當事人應當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銀行應當收受罰款,並將罰款直接上繳國庫”。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根據本行政處罰決定書,攜繳款碼到12家中央財政非稅收入收繳代理銀行(工、農、中、建、交、中信、光大、招商、郵儲、華夏、平安、興業)任一銀行網點或者網上銀行交納罰款。繳款碼:阿里創投0000002101210875;浙江創新投資0000002101210912。

當事人如對上述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申請行政複議;或者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複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本行政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 

市場監管總局

2021年7月6日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國市監處〔2021〕58號

當事人:騰訊移動有限公司(Tencent Mobility Limited)

住  所: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灣仔皇后大道東1號太古廣場三期29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以下簡稱《反壟斷法》)《經營者集中審查暫行規定》,本機關於2021年3月11日對騰訊移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騰訊)收購58同城股權涉嫌違法實施經營者集中案進行立案調查。

經查,該案構成違法實施的經營者集中,但不具有排除、限制競爭的效果。本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以下簡稱《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向騰訊送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告知其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證據、處罰內容,以及其依法享有的陳述權、申辯權和要求聽證權。騰訊在規定期限內沒有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或要求舉行聽證。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一、基本情況

(一)交易方。

收購方:騰訊。2012年在香港註冊成立,其境內運營公司主要從事通信社交、數字內容、金融科技服務、工具性軟件等業務。2019年度全球營業額爲(略)億元人民幣(幣種下同),中國境內營業額爲(略)。

被收購方:58同城(58.COM INC.)。2011年在英屬開曼羣島註冊成立,其境內運營公司主要從事房產信息服務、招聘信息服務和本地生活信息導航服務等業務。2019年度全球營業額爲(略),中國境內營業額爲(略)。

(二)交易概況。

本交易系股權收購。2020年6月15日,騰訊與58同城簽訂協議,以換股方式取得58同城32.4%的股權。交易完成後,騰訊獲得58同城32.4%的股權和33.7%的表決權,取得58同城的共同控制權。交易已於2020年9月17日完成股權變更登記手續。

二、違法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構成違法實施的經營者集中。

《反壟斷法》第二十條規定“經營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一)經營者合併;(二)經營者通過取得股權或者資產的方式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三)經營者通過合同等方式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或者能夠對其他經營者施加決定性影響”。2020年6月,騰訊通過換股獲得58同城32.4%的股權和33.7%的表決權,取得58同城的共同控制權,屬於《反壟斷法》第二十條規定的經營者集中。

騰訊2019年全球和中國營業額分別爲(略)和(略);58同城2019年全球和中國境內營業額分別爲(略)和(略),達到《國務院關於經營者集中申報標準的規定》第三條規定的申報標準,屬於應當申報的情形。

《反壟斷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經營者集中達到國務院規定的申報標準的,經營者應當事先向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申報,未申報的不得實施集中”。2020年9月17日,58同城完成股權變更登記手續,在此之前未向本機關申報,違反《反壟斷法》第二十一條,構成違法實施的經營者集中。

(二)本案不具有排除、限制競爭的效果。

本機關就騰訊收購58同城股權對市場競爭的影響進行了評估,評估認爲,該項經營者集中不會產生排除、限制競爭的效果。

三、行政處罰依據和決定

《反壟斷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實施集中的,由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責令停止實施集中、限期處分股份或者資產、限期轉讓營業以及採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復到集中前的狀態,可以處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反壟斷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對本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規定的罰款,反壟斷執法機構確定具體罰款數額時,應當考慮違法行爲的性質、程度和持續的時間等因素”。

根據上述規定,基於上述調查情況和評估結論,本機關給予騰訊50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六條規定“作出罰款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與收繳罰款的機構分離。除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當場收繳的罰款外,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不得自行收繳罰款。當事人應當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銀行應當收受罰款,並將罰款直接上繳國庫”。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根據本行政處罰決定書,攜繳款碼到12家中央財政非稅收入收繳代理銀行(工、農、中、建、交、中信、光大、招商、郵儲、華夏、平安、興業)任一銀行網點或者網上銀行交納罰款。繳款碼爲:0000002101210760。

當事人如對上述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申請行政複議;或者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複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本行政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                              

市場監管總局

2021年7月6日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國市監處〔2021〕59號

當事人:騰訊控股有限公司

住  所:開曼羣島哈金斯大道克里奇廣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以下簡稱《反壟斷法》)、《經營者集中審查暫行規定》,本機關於2021年3月11日對騰訊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騰訊)收購Xingin International Holding Limited(以下簡稱小紅書)股權涉嫌違法實施經營者集中案進行立案調查。

經查,該案構成違法實施的經營者集中,但不具有排除、限制競爭的效果。本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以下簡稱《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向騰訊送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告知其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證據、處罰內容,以及其依法享有的陳述權、申辯權和要求聽證權。騰訊在規定期限內沒有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或要求舉行聽證。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一、基本情況

(一)交易方。

收購方:騰訊。1999年11月於英屬維爾京羣島註冊成立,2004年2月遷冊至英屬開曼羣島,2004年6月在香港聯交所上市,通過協議控制境內主要運營實體深圳市騰訊計算機系統有限公司。主要業務包括社交和通信服務、社交網絡平臺、遊戲、網絡視頻服務、互動娛樂直播等。2019年全球營業額爲(略),中國境內營業額爲(略)。

被收購方:小紅書。2014年於開曼羣島註冊成立。最終控制人爲毛文超,主要從事互聯網零售平臺經營業務。2019年全球營業額與中國境內營業額均爲(略)。

(二)交易概況。

本交易系股權收購。2020年8月21日,騰訊通過對小紅書增資獲得其4.49%股權,使得其持有小紅書的股權從原有的8.7%增至13.19%,並獲得控制權。2020年8月21日完成股權變更登記手續。

二、違法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構成違法實施的經營者集中。

《反壟斷法》第二十條規定“經營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一)經營者合併;(二)經營者通過取得股權或者資產的方式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三)經營者通過合同等方式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或者能夠對其他經營者施加決定性影響”。2016年2月,騰訊向小紅書增資,增資後持有小紅書13.19%的股權並取得控制權,屬於《反壟斷法》第二十條規定的經營者集中。

騰訊2019年度全球營業額爲(略),中國境內營業額爲(略);小紅書2019年度全球營業額與中國境內營業額均爲(略),達到《國務院關於經營者集中申報標準的規定》第三條規定的申報標準,屬於應當申報的情形。

《反壟斷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經營者集中達到國務院規定的申報標準的,經營者應當事先向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申報,未申報的不得實施集中”。小紅書於2020年8月21日完成相應股權變更登記,在此之前未向本機關申報,違反《反壟斷法》第二十一條,構成違法實施的經營者集中。

(二)本案不具有排除、限制競爭的效果。

本機關就騰訊收購小紅書股權對市場競爭的影響進行了評估,評估認爲,該項經營者集中不會產生排除、限制競爭的效果。

三、行政處罰依據和決定

《反壟斷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實施集中的,由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責令停止實施集中、限期處分股份或者資產、限期轉讓營業以及採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復到集中前的狀態,可以處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反壟斷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對本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規定的罰款,反壟斷執法機構確定具體罰款數額時,應當考慮違法行爲的性質、程度和持續的時間等因素”。

根據上述規定,基於調查情況和評估結論,本機關給予騰訊50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六條規定“作出罰款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與收繳罰款的機構分離。除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當場收繳的罰款外,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不得自行收繳罰款。當事人應當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銀行應當收受罰款,並將罰款直接上繳國庫”。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根據本行政處罰決定書,攜繳款碼到12家中央財政非稅收入收繳代理銀行(工、農、中、建、交、中信、光大、招商、郵儲、華夏、平安、興業)任一銀行網點或者網上銀行交納罰款。繳款碼:0000002101210779。

當事人如對上述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申請行政複議;或者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複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本行政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 

市場監管總局

2021年7月6日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