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頂格處罰!蘇寧易購南京銀行均被罰50萬元,旗下蘇寧消金涉違反《反壟斷法》

記者|張曉雲

7月7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以下簡稱《反壟斷法》)規定,市場監管總局對互聯網領域二十二起違法實施經營者集中案件立案調查。

其中,蘇寧易購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蘇寧易購)與南京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南京銀行)設立的消費金融公司涉違反了《反壟斷法》第二十一條,構成違法實施經營者集中,評估認爲不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市場監管總局根據《反壟斷法》第四十八條、四十九條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對涉案企業蘇寧易購與南京銀行分別處以50萬元人民幣罰款,系頂格處罰。

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市場監管總局於2021年3月19日對以下簡稱蘇寧易購與南京銀行設立合營企業蘇寧消費金融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蘇寧消金)涉嫌違法實施經營者集中案進行立案調查。

2014年10月,蘇寧易購、南京銀行、BNP Paribas Personal Finance(法國巴黎銀行個人金融集團,以下簡稱法巴個金)、洋河股份先聲藥業簽訂《蘇寧消費金融有限公司出資人協議》,設立合營企業蘇寧消金,分別持股49%、20%、15%、10%和6%,蘇寧易購與南京銀行共同控制合營企業。2015年5月14日,合營企業取得營業執照。

市場監管總局表示,蘇寧易購與南京銀行設立合營企業並實施共同控制,屬於《反壟斷法》第二十條規定的經營者集中。蘇寧易購與南京銀行的營業額達到《國務院關於經營者集中申報標準的規定》第三條規定的申報標準,屬於應當申報的情形。

市場監管總局表示,《反壟斷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經營者集中達到國務院規定的申報標準的,經營者應當事先向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申報,未申報的不得實施集中”。2015年5月14日,合營企業註冊成立,在此之前未向市場監管總局申報,違反《反壟斷法》第二十一條,構成違法實施的經營者集中。

與此同時,市場監管總局就蘇寧易購與南京銀行設立合營企業對市場競爭的影響進行了評估,評估認爲,該項經營者集中不會產生排除、限制競爭的效果。

實際上,此前杭銀消費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杭銀消金)的股東中國銀泰投資有限公司(下稱銀泰集團)也收到了一張來自市場監管總局的罰單,因收購杭銀消金股權未依法申報,被頂格處罰50萬元。

罰單顯示,收購方是銀泰集團,被收購方是杭銀消金,被收購方原有股東是杭州銀行。2019年1月,銀泰集團和杭銀消金簽署《股份認購協議》,以認繳新增註冊資本的形式收購杭銀消金34.92%股權,取得杭銀消金的共同控制權。2019年8月,杭銀消金完成股權變更登記。

銀泰集團和杭州銀行在2018年的營業額均過億元,達到國務院規定的申報標準。但完成股權變更登記前,銀泰集團未進行申報,違反《反壟斷法》第二十一條(經營者集中達到國務院規定的申報標準的,經營者應當事先向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申報,未申報的不得實施集中),構成違法實施經營者集中。

4月8日,市場監管總局對銀泰集團收購杭銀消金股權涉嫌違法實施經營者集中案進行立案調查。6月3日,市場監管總局對案件作出處罰決定,對銀泰集團處以50萬元罰款。

公開資料顯示,杭銀消金於2015年7月獲原銀監會批准籌建,當年11月獲得原浙江銀監局開業批覆,次月成立,註冊資本5億元。原始股東爲杭州銀行(600926.SH)、西班牙對外銀行、浙江網盛生意寶、海亮集團、中輝人造絲有限公司、天一證券有限責任公司浙江和盟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出資比例分別爲41%、30%、10%、10%、4.5%和4.5%。

2019年4月,銀泰集團增資入股杭銀消金獲得浙江銀保監局批准,杭州銀行持股比例不變,銀泰集團持有杭銀消金34.92%的股份,西班牙對外銀行的持股比例降至11.9%。

2021年3月,滴滴入局成爲杭銀消金的二股東引發外界關注。杭銀消金註冊資本由12.6億元增至25.61億元,杭州銀行的持股比例爲35.14%,滴滴旗下迪潤(天津)科技有限公司持股比例33.34%,銀泰集團持股比例20%,其他五家股東持股比例合計1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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