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深圳公積金出臺新政:辦理其他住房消費提取業務須在深有住房

7月9日,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從深圳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瞭解到,其發佈了《關於進一步規範我市住房公積金繳存提取等業務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通知》自2021年7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通知》對原繳存、提取政策進行補充和完善,明確新入職職工繳存基數的認定規則、增設其他住房消費提取業務的提取條件、設置異地購房提取業務辦理條件等。

《通知》對於新參加工作的職工和新調入的職工繳存基數應當如何認定方面作出了規定,即新參加工作的職工以參加工作第二個月的工資作爲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新調入的職工以調入單位發放工資當月的工資作爲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該繳存基數的適用期間爲整個住房公積金年度。

另外,在提取公積金方面,《通知》稱,根據《深圳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規定》(以下簡稱《提取規定》),職工發生住房消費的,可以按照規定辦理購房提取、租房提取、還貸提取和其他住房消費提取業務。職工及其家庭成員在深圳無住房的,可以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用於支付房租,辦理租房提取業務。職工及其家庭成員有住房,且符合《提取規定》規定的相關條件的,可申請辦理購房提取和還貸提取業務。職工及其家庭成員在深圳有住房,但不符合《提取規定》規定的購房提取和還貸提取相關條件的,可申請辦理其他住房消費提取業務,以支付住房物業服務費、日常收取的物業專項維修資金、舊住宅區加裝電梯等費用。職工辦理其他住房消費提取業務時,無需提供在深圳有住房的證明材料,由公積金中心通過數據信息共享聯網覈查等方式進行覈查。

另外,職工以購買深圳範圍外住房申請辦理提取住房公積金業務時,公積金中心無法覈查確認其提供證明材料的真實性的,可以要求職工補充提供相關輔助證明材料,或者通過數據共享、信函等方式向異地相關部門覈實購房真實性後予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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