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政策解讀:治理網絡生態 主播經紀機構首度納入行政管理

來源:中國演出行業協會微信公衆號

7月12日,文化和旅遊部在官網發佈公告,就研究起草的《網絡表演經紀機構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該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首度將網絡表演、網絡主播經紀機構納入行政管理範圍,這一措施對於網絡直播行業整體發展將產生深遠影響。

構建責任傳導機制線上線下統一管理

此次《辦法》所稱網絡表演經紀機構,是指依法從事網絡表演經紀活動的經營單位。網絡表演經紀活動包括:網絡表演內容的組織、製作、營銷等經營活動;網絡表演者的簽約、推廣、代理等經紀活動。網絡表演直播平臺等網絡表演經營單位從事網絡表演經營活動按照《網絡表演經營活動管理辦法》規範管理。

網絡表演經紀機構,也就是行業內俗稱的“主播經紀機構”“MCN機構”或者叫做“主播公會”。機構的存在對直播內容有較大影響力,是連接直播內容生產者和傳播渠道的中間橋樑,此前一直處於管理空白地帶。《辦法》遵照線上線下統一管理原則制定並推行,最顯著標志即第四條規定,從事網絡表演經紀活動,應當依法取得《營業性演出許可證》。這與線下演藝經紀機構、藝人經紀等管理一致。網絡表演經紀機構申請辦理《營業性演出許可證》,應當依照《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第六條、第十條、第十一條,以及《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八條、第十條、第十三條、第十五條關於《營業性演出許可證》的申請條件、申請材料和外商投資等有關規定執行。

《辦法》的出臺將加強網絡表演行業內容源頭管理,進一步明確平臺、主播、經紀機構三方關係,形成“平臺管經紀機構”“經紀機構管主播”的層層責任傳導機制,確保網絡表演行業健康發展。

例如,第五條明確規定,網絡表演經營單位應當覈驗平臺內網絡表演經紀機構資質,不得允許未取得《營業性演出許可證》或《營業性演出許可證》過期的網絡表演經紀機構在其平臺內開展網絡表演經紀活動。第六條,網絡表演經紀機構爲網絡表演者提供服務,應當通過面談、視頻通話等有效方式對網絡表演者進行身份覈實。網絡表演經紀機構爲網絡表演者提供服務,應簽訂協議,約定雙方權利義務,維護網絡表演者的合法權益。

第十三條規定,網絡表演經紀機構應當對簽約的網絡表演者的違法行爲、違規處理、投訴舉報等信息進行記錄、保存,進行動態管理,根據不同情形,採取限制服務、停止合作、提請行業協會進行聯合抵制等措施。第十四條規定,網絡表演經紀機構應當配合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的監督檢查,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的網絡表演經紀活動信息數據。

首次明確經紀人員配比確保開展主播培訓及職業規劃

線上線下統一管理是主管部門監督管理網絡表演經紀機構的核心原則,這一核心原則在《辦法》具體規定上隨處可見。其中之一就是首次明確限定經紀人員和網絡表演者的人員配比。第八條明確規定網絡表演經紀機構應當配備滿足業務需要的演出經紀人員,演出經紀人員與所簽約網絡表演者人數比例原則上不低於1:100。以保證經紀人員對於主播的監督、管理和提升。

這一比例的確定一方面考慮到,目前網絡主播經紀人與網絡表演者基本工作都發生在線上,彼此不見面,也沒有更多的工作交互,這與線下藝人經紀與藝人的工作關係相比更加鬆散,因此可以存在一定比例範圍內的一對多。另一方面,網絡表演經紀機構簽約的網絡表演者規模已突破萬級。據中國演出行業協會網絡表演直播分會發布的《2020年中國網絡表演直播行業發展報告》,主播羣體方面,截止2020年末,我國網絡表演(直播)行業主播賬號累計超1.3億(根據23家平臺彙總數據),其中日均新增主播峯值爲4.3萬人。網絡表演經紀人需要與其簽約主播有充分的信息溝通,並對其盡必要的職業培訓義務,以及幫助主播解決法律等相關問題,因此“一對多”不能毫無限制。1:100是在前期面向平臺和較爲成熟的主播經紀機構大量調研之後得出的、較爲理想的,且主播經紀機構目前可行的人員配比。

根據《辦法》,演出經紀人員主要從事的工作除網絡表演者的招募、考察與簽約外,還特別強調要爲網絡表演者制定發展規劃並進行宣傳推廣。第九條規定,網絡表演經紀機構應當加強對簽約網絡表演者的管理,定期開展政策培訓,講解網絡表演相關法律法規,明確禁止內容和行爲,增強網絡表演者法律知識和守法意識。

網絡表演經紀機構應當提升簽約的網絡表演者業務能力,定期開展業務培訓,邀請專業人員講解網絡表演技術、技巧、技能和從業規範,提升網絡表演者業務水平和職業道德水平。

網絡直播行業從野蠻生長到規範管理的一個顯著表徵就是主播的職業化。辦法的推行對於主播職業化推進將有決定性作用。主播行業越來越成熟,規模龐大,產業鏈分工清晰,專職主播已經成爲從業者的一種常態。業內認爲,有責任,有未來,有規劃,將是未來主播職業化的新特徵。

構建清朗生態 打擊黑灰產增強行業公信力及行業自律威懾力

互聯網高速發展“與時俱進”的黑灰產像蝗蟲一樣,滋生在網絡觸及的每個角落,網民財產安全受到侵害,網絡安全面臨挑戰,與黑灰產的對抗是一場無硝煙的戰爭。此次徵求意見的《辦法》,從約束網絡表演經紀機構角度,爲治理黑灰產增加一條“安全帶”。

《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網絡表演經紀機構不得以虛假消費、帶頭打賞等方式誘導用戶消費,不得以打賞排名、虛假宣傳等方式炒作網絡表演者收入。網絡表演經紀機構應當加強對簽約網絡表演者的約束,要求其不得以特殊對待、語言刺激、承諾返利等方式誘導用戶消費。第十四條,網絡表演經紀機構應當配合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的監督檢查,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的網絡表演經紀活動信息數據。

第十五條要求網絡表演行業組織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制定行業標準和經營規範,開展行業培訓,強化誠信教育;加強信用信息在行業評先評優、市場拓展等方面的參考與應用,對列入失信名單的會員可採取公開譴責、取消會員資格、開展行業聯合抵制等措施。

中國演出行業協會目前正在籌建網絡表演經紀機構專業委員會,將以專門的行業組織來加強行業自律。通過建立行業黑名單,進行信用管理等方式確立行業公信力並增強行業自律的威懾力。

完善網絡生態治理,意在構建健康網絡環境,《辦法》配合新修訂版《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的施行,在第七條明確規定網絡表演經紀機構不得爲未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提供網絡表演經紀服務;爲十六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提供網絡表演經紀服務的,應當對其身份信息進行認證,並經其監護人書面同意。網絡表演經紀機構在網絡表演經紀活動中不得損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不得侵犯未成年人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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