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情 簡 介

許某系A公司員工,2020年3月起在A公司工作。2020年4月23日,許某在公司正常上班,當日上午9時30分,其所在的打膠工序工位機器需停機維修,許某到同條流水線上拆模工序的工位上從事拆模工作,不慎被拆模機壓傷右手中指。許某認爲其是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傷,於是申請了工傷認定。

案件處理中,A公司認爲,許某受傷時不處於工作時間、工作場所,也並非因工作原因受傷,不應認定爲工傷。首先,許某受傷時,其工位機器維修,許某處於空閒狀態,並不屬於工作時間;其次,許某受傷地點不是在其本應在的打膠工位,而是在別人的拆模工位上,不屬於在工作場所;最後,許某未經指派、擅自到拆模機上幹活導致受傷,違反公司勞動生產紀律,不屬於因工作原因受到傷害。

處 理 結 果

受理該案後,經調查,人社部門認爲許某所受傷害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認定爲工傷。

案 件 評 析

許某到其他崗位上從事非本職工作導致受傷,是否可認定爲工傷?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爲工傷。工作時間是指職工爲了完成工作所需的合理時間;工作場所是指用人單位對日常生產經營活動進行有效管理的場所和職工基於工作職責、性質的需要及單位工作紀律要求而應在或可在的場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是指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直接導致的傷害。

根據調查,許某在A公司某車間流水線上從事打膠工作。打膠與拆模屬同條流水線緊密關聯的兩道工序,根據日常工作慣例,同一條流水線各道工序的員工會根據工作需要互相幫忙,且A公司並未就此作出禁止規定。

因此,許某因打膠工序機器維修,到同一條流水線的拆模工位幫助幹活,屬於在正常上班期間受傷,受傷地點爲其日常工作所在的流水線,其工作目的係爲A公司創造利益,相應的工作成果也由A公司所享,其在同一條流水線上從事與其打膠工序有緊密關聯的拆模工作的行爲,並未超出其工作內容的合理範疇。而且,違反公司勞動生產紀律也並非排除認定工傷的法定情形。因此,許某所受傷害與其工作原因直接相關,符合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及工作原因等條件,應當認定爲工傷。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九條第二款及《工傷認定辦法》第十七條規定,職工認爲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爲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四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情形爲工傷的,人民法院應予以支持:(一)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受到傷害,用人單位或者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沒有證據證明是非工作原因導致的……”由於A公司未能在法定期限內提供有效證據證明許某並非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或並非因爲工作原因受傷,應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

(作者:程娜娜 浙江省永康市人社局)

編輯丨邱曼 徐德金

來源:中國勞動保障報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