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維舟:狀元張謇爲何要買名冒籍?

社會輿論對“替考”這一嚴重影響公平性的舞弊行爲深惡痛絕,由此所激起的批評、反思,現在也推動了相關機制更進一步透明公開。此類冒名頂替鑽空子的陋習,幾乎可說是古代中國社會中慣有的非正式操作。

冒籍、改名與替考

類似“高考移民”的現象,在唐代就已出現了。唐代科舉制度規定,士子應在本地參加府試,獲得解送資格。但後來逐漸有人發現,省試登第人物與發解諸州的比例失調,也就是說,在配額不變的情況下,到其他府州考試,更容易被錄取,這被稱作“冒籍取解”。唐代大詩人王維,按說本貫是河東蒲州府(今山西永濟),第一次考進士落第;第二年,他託了岐王的關係,以琵琶曲《鬱輪袍》打動了九公主,再呈上自己詩作,立刻獲得京兆府的解頭,高中進士,任太樂丞。

到宋代,由於貴族制已被打破,科舉成爲決定個人階層升降乃至家族盛衰的關鍵,競爭更爲激烈。北宋中葉就出現了不少冒籍問題,多半是冒開封府籍貫“寄名託籍,爲進取之便”,但也不是所有人都有意鑽營,有些只是迫於旅費,不願還鄉,在京城裏又機會更多。熙寧九年(1076),“自來諸路舉人,於開封府冒貫戶名應舉,計會書鋪,行用錢物以少約之,亦不下六七千,被告訐則抵犯刑憲終身。有司雖明知僞冒,終不能禁止。”

(《宋會要》職官二八,《宋史》卷一五六選舉志)

最後只能想出一招防止之法:京城應考者,須鄉貫十人具保,也就是本地要有人提供擔保。

這種買籍冒名的事,到了南宋仍一再出現,屢令禁罰,卻不甚見效,最後連具保也不一定可靠,因爲冒籍者仍可設法買通十個本地人,問題落在本地如何執行上。直至晚清,這樣的事例仍不時可見,尤其江浙一帶科考競爭極爲激烈,一些內地士子便去邊遠地區冒籍應考,求取功名。如新疆1769年設學額,很快就出現冒籍取解者:浙江歸安縣學廩生毛澄1767年赴甘肅爲幕僚,1774年冒阜康縣籍貫,改名黃斌,1777年中第二名舉人。

當時也有不少人痛恨這樣的做法,南宋時有人被疑爲冒籍,幾乎被同考的打死,但這種憤恨並不是因爲此人侵犯了被冒名者的個人權利,而是這個外地人擠佔了本地的學額。光緒二十年(1894)狀元張謇,在1868年準備考秀才時,也曾冒籍如皋,此事後來一直鬧到禮部,才決議張謇可恢復原籍。但值得注意的是,這並未影響張謇後來的科考與仕途,根據《欽定大清律例》卷六“貢舉非其人”條,考官與考生如果串通作弊,均“問斬立決”,然而在當時人看來,張謇只是個人冒籍行爲,罪不至此。

張謇

冒籍也就罷了,但隨着科舉考試的激烈化,南宋時就已出現了新現象,即改名後連連投考——起初是自己改名去再考,之後演變爲冒他人之名替考。

(《宋會要》職官十三)

南宋淳熙十年(1183)記載,當時已出現五花八門的舞弊手法:“近日科舉之弊,如假借戶貫,遷就服紀,增減歲甲,詭冒姓名,懷挾文書,暗計屬目,喧競場屋,詆訶主司,拆挽家狀,改易試卷。如此等弊,不可勝數。”官府甚至已經追究不過來了:“而代筆一事,其弊尤甚。間有敗露,而官司不復窮治。”

(《宋會要》選舉五)

這樣就愈演愈烈:“有一人代三名者,有二三人共爲一名者”,而“部胥書鋪,羣此爲奸,攛名納卷,入場代筆”。

(《宋會要》選舉六)

替考的弊端之大,遠甚於冒籍或改名。本來能代筆的人,勢必已有相當的才學,很有希望考取功名,因此北宋很少此類事;但南宋時士人漸多,考中、入仕的幾率更低,兩浙富豪之家利用漕運解貢舉人的名額,高價請人假手去替考,事例漸多。

但最嚴重的是考官也參與舞弊。嘉慶年間有著名的“樊順承科舉舞弊案”:富家子弟傅晉賢以1200兩銀子賄賂承辦科場五房繕書樊順承,樊再勾結內簾刻字匠羅文秀,私自抽取中紅號的卷子,將嶽麓書院士子彭珴的考卷給傅晉賢,讓他重抄一遍。不料傅竟高中頭名解元,考卷張榜公佈,案情遂曝光。事後這舞弊的三人均被處斬,樊順承在臨刑前仍毫無悔意:“前有新化戴某先生,歷試八科均中式,均爲我所抽換,他人卷得之,彭某僅一試,何足異哉?”

(蕭穆《敬孚類稿》)

由於這樣的舞弊大大破壞了科考規則的公平性,物議紛紛,因而歷代無不嚴懲。清代甚至規定這些都是死罪。《欽定大清律例》卷六“貢舉非其人”條:“鄉會試考試官同考官及應試舉子,有交通囑託、賄買關節等弊,問斬立決。”《欽定科場條例》卷三三“嚴禁夤緣諸弊”:“考官、士子交通作弊,一應採名受賄聽情關節中式者,審實,將作弊之考官並夤緣中式之舉子處斬,俱立決。”

儘管如此,這樣的事還是時有發生。溫春來《從“異域”到“舊疆”》中提到貴州一例,甚至進入了家族記憶:當地彝族黃氏的祖先開元公的長子,在清朝康熙年間頂替早夭的漢人同學黃顯庸之名,考中武舉後,從此就一直以黃爲姓。兩家的後人甚至互相認本家,但彼此都清楚雙方祖上並不通血緣。也正因爲這樣的事例太多,到後來科舉制度規定:初次抵京的舉子首先要獲得同鄉官員的印結,目的就是防止考生舞弊,確認其並非冒名者。

在這幾種做法中,冒籍取解只是得到一個參與選拔的機會,考還是自己考的,也沒有串通考官舞弊,程度最輕;其次是改名,如是自己考,至少也有才學,但替考卻極大地影響了公平性;而考官參與舞弊,則是直接篡奪了別人考試的果實。

廣州貢院內部的明遠樓

變通之道

考場舞弊之所以盛行,是因傳統社會並不注重個人權利,當然也沒有現代法治觀念,人們常常只是把這些看作是某種制度之外的“變通”之舉。有時候,冒名頂替的身份也不是對應到個體的,倒不如說是某個與相應角色規範匹配的“資格”,不同的人都可以代入,這就給了人們鑽空子的機會。

歷史學者宋怡明在《被統治的藝術》一書中就指出,明代軍戶按說要履行服役重任,但到後來,他們甚至可以僱人代役,而官府只要你這家人服役,也不會去仔細覈實其身份,因爲這無關緊要。實際上,“替父從軍”的女英雄花木蘭也是如此,畢竟起初“可汗大點兵”,是“卷卷有爺名”,而不是木蘭的名字。

北宋詩僧惠洪,本名彭德洪,十八歲在開封出家,那時當和尚也有名額資格,必須有官府頒授的度牒,他剃度時曾冒某僧“惠洪”的度牒,自此就以這一法號聞名於世。以北宋爲時代背景的《水滸傳》中也有類似的橋段:孫二孃將一個頭陀做了人肉包子,但留下了他的度牒和戒刀,後來就給了武松,“年甲貌相,又和叔叔相等,卻不是前緣前世?”武松後來遂被稱爲“行者”。

北宋末年靖康之難,王孫亦不能倖免,其結果,就像賈志揚《天皇貴胄:宋代宗室史》所總結的,在南宋初年出現了大批冒牌宗室。紹興年間就有一位商人妻易氏,“在劉超軍中見內人言宮禁事,遂自稱榮德帝姬”,但鎮撫使解潛送至臨安後,被宮人驗明屬假冒,下獄杖斃。建炎四年(1130),又有一個女子自稱是失散多年的柔福帝姬,“自敵中潛歸”,被蘄州兵馬鈐轄韓世清送至行在,內侍馮益等驗下來也都覺這回像是真的,“其貌良是”,宮禁舊事也都答得八九不離十,“但以足長大疑之”。此女傷心地解釋說:“金人驅迫如牛羊,跣足行萬里,寧復故態哉!”宋高宗信以爲真,封爲福國長公主,嫁給永州防禦使高世榮。十二年後,紹興和議締結,高宗生母韋太后南歸,說柔福帝姬早死在五國城,才查出這是假冒的開封尼姑李靜善,終於將之處死。

(見《宋史》卷二四八)

明代這類冒名頂替的事例更是層出不窮,在白話小說中也不時可見痕跡。熊大木《楊家將演義》第二十八回,權臣王欽要殺楊六使,丞相寇準密令呼延贊去找一個容貌相似的罪人當替死鬼,汝州太守張濟和獄官伍榮商議後,就將相貌相像的死囚蔡權斬首,而讓楊六使扮作客商遠行避難。凌濛初《初刻拍案驚奇》第二十二卷,橫州刺史郭翰剛得除授就患病身故,主爵得到郭七郎的賄賂五千緡,竟然就將其籍貫改注,郭七郎“從此改名,做了郭翰”。在《二刻拍案驚奇》第三卷中,權翰林爲了接近桂娘,託名是其母的侄子,假意認親,對方非但沒有質疑其人品,反倒“欣然招納”,最後與桂娘“恩愛非常”。

這些事例雖非替考,但內在的基本邏輯是一樣的,那就是冒用他人的身份行變通之舉,儘管其動機有時是出於無奈,有時是爲私利,有時甚至還是自我犧牲奉獻,又或是爲保護忠良。人們所在意的並不是程序正義,而是結果上的合理性。換言之,古代冒名頂替之所以層出不窮,不僅僅是因爲串通舞弊行爲,也在於社會總體上漠視個體權利,爲達目的,並不怎麼在意這對他人帶來了什麼影響。科舉考試中買名冒籍雖然引發衆怒,但那與其說是因爲侵犯了被冒名者的權利,倒不如說因爲此人擠佔了一個學額。換言之,人們更注重的不是“身份認同”,而是規則的公平性。

如果結果合理,那麼人們在利用規則漏洞時也就並沒有什麼道德負擔,因而不僅“壞人”會這麼做,甚至“好人”也常常不例外。被譽爲“南通現代化之父”的張謇,光緒二十年(1894)高中狀元,以他的成績本來完全不用做什麼手腳,但他早年卻也曾買名冒籍。因爲他1868年準備考秀才時,祖上三代沒有功名,屬於“冷籍”,按規矩需要多付報考費。如皋縣的張駒同意張謇冒充其孫子張育才,以此名義考中秀才,但此後如皋張家卻以冒名一事要挾張謇,不斷索要財物,最後試圖將他下獄問罪,此事一直鬧到禮部才決議張謇可重填履歷,恢復原籍。

在這件事上,張謇家裏明知買名冒籍是被科舉制度禁止的做法,但仍然私下去做了,最初的動機卻只是爲了少付一點報考費,不料由此被人抓住把柄,搞得幾乎傾家蕩產,反而付出更大代價。不僅如此,此事中的各方都只是圍繞着“利益”展開博弈,卻對被冒充的“張育才”的權利並不敏感,這意味着人們當時尚未萌生隨現代化而來的個體權利意識。

以往這種對個體身份權利的漠視到了何種程度,由以下事例可窺見一斑:名將鄭洞國1924年報考黃埔軍校,卻錯過了報名截止日期,同鄉黃鰲報了兩次名,還多了一個名額,遂建議他頂替自己去考。結果很尷尬:真假黃鰲都考中,也都編在第二隊,出操點名時,兩人一同應聲出列。事後鄭洞國主動坦白,校方也未予追究。這事耐人尋味的是:黃鰲竟主動建議別人頂替自己身份,雖然結局皆大歡喜,但如果鄭洞國一直以“黃鰲”的身份生活,那就完全是另一回事了。

到了現代社會,如果說像“高考移民”這樣冒籍還只是擠佔錄取名額、影響公平性,那麼替考、冒用他人身份,這就已經等於是剝奪他人考試機會、乃至生存機會的問題了。因爲如今每個人的身份都具有唯一性,一旦被他人攘奪,就意味着失去了相應的所有個人權利,這已構成嚴重犯罪。

現在的問題是,很多人仍依照傳統的思維,認爲這“沒什麼大不了的”。諸如姐姐出於權宜之計盜用妹妹的身份證去登記結婚,結果造成妹妹不能合法結婚,當事人往往根本就沒意識到後果的嚴重性。這不僅僅是法盲的問題,也是因爲對他人權利欠缺敏感和尊重。從近些年的此類事例中也可以看出,那往往都出現在一些相對欠發達、陳舊的價值觀較濃厚的地區。對這些問題的重新認識,可能是現代化過程中人人都要上的一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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